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中提到农产品初级加工和初级农产品税收优惠区别
增值税
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 以肉类产品为例 ·
根据《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印发),初级农业产品为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产品,包括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盐渍肉,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内脏、头、尾、蹄等组织,各种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类生制品,如腊肉、腌肉、熏肉等。
企业所得税
农产品初加工,指对农产品一次性的不涉及农产品内在成分改变的加工,符合规定范围的农产品初加工所得,可以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
· 以肉类产品为例 ·
《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2008年版)明确,肉类初加工是通过对畜禽类动物(包括各类牲畜、家禽和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以及其他经济动物)宰杀、去头、去蹄、去皮、去内脏、分割、切块或切片、冷藏或冷冻、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分割肉、保鲜肉、冷藏肉、冷冻肉、绞肉、肉块、肉片、肉丁。
《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进一步明确,肉类初加工包括火腿等风干肉、猪牛羊杂骨。
举个例子
A公司主要从事肉制品加工销售业务,生牛屠宰后,一部分鲜牛肉直接作为冷鲜肉出售,另一部分鲜牛肉作为原料,加盐调味腌制切片制成生牛排出售。
冷鲜肉和生牛排都属于肉类生制品,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中的初级农产品,但是在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中,可以享受免税优惠的肉类初加工产品,不包括盐渍肉、腊肉、腌肉、熏肉等。也就是说将鲜牛肉腌制成生牛排出售,因经过调味、浸渍等加工流程,未纳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正列举范围,对应收入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优惠。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
《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
来源:上海税务,供稿:傅纯 蓝晴,制作:黄炯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