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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一个不诚实一个不尽责,这两名党员该如何处理

2017-12-06 三湘风纪

网友

初核过程中发现某党员已转正两年,其在调入现单位时伪造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取得入党积极分子资格并入党,应如何处理?

中央纪委

法规室

根据党章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等党内法规,发展党员应当严格履行程序,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不承认其党员身份;党员干部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失职失责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纪律责任。

网友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章对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做出处分规定,其中第一百二十五条是兜底条款。如果党员干部在森林防火、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该如何处理?

中央纪委

法规室

工作纪律是党组织和党员在党的各项具体工作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章对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做出处分规定。


考虑到党的工作内容丰富,包括宣传工作、教育工作、组织工作、纪律检查工作、群众工作、统一战线工作,以及对外联络、巡视、机关工作等,《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设定兜底条款,主要是对其他违反党的工作纪律行为做出概括规定。


党员干部在森林防火、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等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现有法律法规已做相应规定,应当依法处理;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可以适用《条例》总则中纪法衔接条款予以处理。

(来源: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条例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  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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