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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纪】刘县长、张市长都是帮人“了难”,为何处理不同?

2017-12-07 三湘风纪

【以案释纪】(76


作为领导干部是要敢于担当,

能管事、会管事。

可要是“闲事”管得太多,

就容易“出事”了。

典型案例

案例一   刘某,党员,某县县长。肖某,某建筑公司经理,刘某高中同学。2016年3月,肖某在县建设银行申请贷款100万元,由于不符合相关贷款条件,肖某托刘某说情。在刘某插手和干预下,建行审批人员顾忌刘某职务上的影响,违规对肖某进行了放贷,造成了不良影响。



 案例二     张某,党员,某市市长。李某,某医疗器械销售公司经理。李某因参加特种医疗器械招标资质不够,想将公司执照、公司资质增加销售项目及晋级由于不符合增项晋级条件,找到张某“帮忙”。张某指令市相关行政许可审批单位,违规批准李某的增项晋级,造成了不良影响。


处理建议

      刘某作为县长,干预和插手银行资金借贷工作,构成干预和插手批办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违纪行为。


      张某作为市长,滥用职权,干预和插手正常批办行政许可工作,构成干预和插手批办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违纪行为,同时构成一般滥用职权违法行为。张某上述两种行为属于想象竞合违纪形态,应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评析意见

      违规干预和插手批办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违纪行为,是指党员领导干部违规干预和插手批办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该违纪行为主体是党员领导干部,主观方面是故意。党员领导干部明知违规干预和插手批办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行为是违纪行为,但仍实施上述行为。侵犯客体是正常的批办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的管理秩序。


      该违纪行为在客观方面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一是违规干预和插手批办行政许可的行为。是指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政策性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采取各种方式影响批办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的正常管理活动行为。


      二是造成不良影响。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规干预和插手批办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的行为,在群众中及社会上造成负面影响,损害了党和国家以及党员领导干部的声誉。


      案例一中,刘某作为县长,利用职务上的影响,干预和插手银行资金借贷工作,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肖某,却让金融机构给予贷款,构成干预和插手批办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违纪行为。应依据新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追究其党纪责任。


      案例二中,张某作为市长,干预和插手下属单位正常批办行政许可工作,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强令行政机关准予行政许可,构成干预和插手批办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违纪行为。应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追究其党纪责任。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案例二中张某除了存在违规干预和插手批办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违纪行为,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构成一般滥用职权违法行为。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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