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纪】(77)肖书记提拔心腹还收钱,这样处分你怎么看
“破格”甚至“带病”提拔
任人唯“亲”或任人唯“钱”
类似以权谋利行为
通报单上并不少见
对于党员干部来说
这些人事录用方面的纪律规矩你要懂↓↓↓
案例
肖某,w高校党委书记,在学校一手遮天,个人擅自决定采购重要教学试验设备等一些重大事项。
肖某准备将其心腹、校财务处处长史某提拔为学院党委委员,组织部门向其提出,“史某的群众基础不好,作风浮夸,并有教师反映史某在财务处私设小金库用于大吃大喝”。肖某听后,不以为然。
为了使史某顺利提拔,肖某私下向其他党委常委打招呼,并在校党委常委会讨论时,自己首先发言“定调子”。在肖某的帮助和指示下,史某被提拔为学院党委委员。为了感谢肖某,史某先后送给肖某20余万元。
处理意见
肖某构成个人违规决定重大问题行为,违规谋取人事方面利益行为,同时涉嫌构成受贿犯罪。
党纪评析
1、肖某构成少数人违规决定重大问题行为
肖某一手遮天,不把其他班子成员放在眼里,个人擅自违规决定采购重要教学试验设备等一些重大事项等行为,严重违反了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违反了党的组织纪律,构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行为。
2、肖某构成违规谋取人事方面利益行为
肖某明知史某存在违纪问题,却刻意隐瞒、歪曲事实,利用职权违规提拔史某,构成《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的“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在该过程中,肖某还存在违反议事规则违纪行为、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违纪行为,属于想象竞合违纪形态,即以一个主观故意,实施一种违纪行为,触犯两个以上党纪条款。按照《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应当从重处分,按照“违规谋取人事方面利益行为”量纪。
3、肖某收受史某20余万元,涉嫌构成刑法规定的受贿犯罪
需要注意的是
《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违规谋取人事方面利益行为,在客观方面有两种表现形式:
①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
其中,“利用职权”主要是指:利用本人直接从事干部、职工劳动人事工作等职务范围以内的权力,也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人员职务范围以内的权力。
“利用职务上的影响”主要是指:行为人通过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对具有决定权的人员所形成的影响谋取利益。这种利益可以是为本人谋取利益,也可以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收受别人的好处在所不问。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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