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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党员能否“留洋”?从姜行长取得国外永久居留权被查说起

2018-01-03 三湘风纪

【以案释纪】(79)

中共党员能否获取国外永久居留权?

通过组织批准是可以的。

但是像姜行长这样瞒着组织

取得永久居留权,

可是要挨板子的!

典型案例

      姜某,男,中共党员,A省国有银行党委书记、副行长。2013年10月,姜某与妻子离婚,其女在澳大利亚留学长达10年,并于2014年12月加入澳大利亚国籍。因其女一直与母亲共同生活,姜某并未将女儿加入外国国籍一事向组织报告。2016年2月,姜某被提拔为银行党委书记、副行长,在组织考察过程中,姜某未向组织说明女儿移居国外情况。


      2017年1月,姜某以企业家投资移民名义申请在新西兰的永久居留权。姜某在所递交的移民申请材料中,隐瞒了自己在省国有银行任职的事实。2017年3月,姜某获得新西兰移民签证,取得了新西兰永久居留权。2017年10月被组织审查前,姜某始终未向组织报批上述申请及获取新西兰永久居留权事宜。


处理建议

      姜某构成不报告、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行为,违规谋取人事方面利益行为,违规取得国(境)外居留资格行为等多种违纪行为。姜某构成多种违纪行为,应当数错并罚,合并处理。


评析

一、姜某构成不报告、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行为

      201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布施行的《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明确规定,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在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60日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组织(人事)部门书面报告有关情况。2010年出台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2017年出台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均要求领导干部报告“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


      本案中,姜某未向组织报告女儿移居国(境)外情况,构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行为。


二、姜某构成违规谋取人事方面利益行为

      按照2014年中央组织部颁布的《配偶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任职岗位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配偶已移居国(境)外的,或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得在所列的五类工作岗位任职。姜某作为A省国有银行副行长,属于该《办法》第三条第(二)项规定的“掌握重大商业机密或其他重大机密的领导班子成员”。按照规定,姜某夫妻离异,女儿移居澳大利亚,不能继续担任副行长职务,更不能提拔为银行党委书记。


      本案中姜某在被提拔为银行党委书记、副行长过程中,隐瞒女儿移居国外的事实,其行为构成《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的“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行为。


三、姜某违规取得国(境)外居留资格

       199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加强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意见》通知规定:“领导干部申请出国(境)定居(包括申请办理前往港澳通行证),要区别不同情况办理审批手续。担任现职的,要在辞去现职一年以后,离、退休的,要在办理离、退休手续半年以后,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党委及组织、人事部门审批;中央管理的干部,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或中央部委、国家机关部委党组(党委)提出意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要事先征得中央统战部同意),经中央组织部审核后报中央审批。上述人员经批准后,凭批件到公安部门办理手续,其中涉密人员要在规定的销密期满后,方可办理审批手续。”


       姜某未经组织批准,违规取得新西兰永久居留权,构成《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行为。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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