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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修订稿)征求意见!上市后变更管理方式彻底更改?喜大普奔!

2017-10-25 Herman 药事纵横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修订是一个老话题,2016年07月CFDA已经发布了一版征求意见稿,正在猜测这只靴子会以什么方式落地的时候,第二版修订稿扑面而来,距离第一版已过去了一年零三个月……17版步子迈的更大,其中包括药品上市后的变更管理方式!

 

现在的变更管理方式是割裂的,研究按照已上市药品的变更指导原则,而报批申报却一分为二,简单的报省局,复杂的报国家局。2016年08月的一纸《关于开展药品生产工艺核对工作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将这种模式的底裤都扒了下来:省局批准的变更在国家局面前毫无用处!

 

实际生产过程中,药品工艺的调整是很多的,也是非常必要的。更不用提设备更换、厂房维护等等。审批排队时间太长,要批下来太难,黄花菜都凉了,变更还在路上……这也造成了药企不想、不愿申报变更,“不体现”三个字常出现在一些企业的内部沟通会中。

 

加快审批,改变现行的变更管理模式势在必行!

 

第一百三十七条  上市后变更是指已获批上市药品注册批件及附件载明内容发生的变化,以及其他在药品生产、质控、使用条件等方面发生的变化。对于上市后变更,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按规定进行申报、备案或记录,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过审批、备案和年度报告等方式进行管理。

 

明确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变更主体。如果生产是CMO,变更的管理最好加入到协议条款中,分清责任。

 

第一百三十八条  根据变更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可能产生影响的程度和风险,将变更分为三类:


Ⅰ类变更为微小变更,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可能具有轻微影响或基本不产生影响;
Ⅱ类变更为中度变更,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可能具有中等程度影响,需要相应的研究工作证明变更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不产生负面影响;

Ⅲ类变更为重大变更,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很可能产生显著影响,需要通过系列的研究工作证明变更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不产生负面影响。

 

与已经出台的相关指导原则一致。

 

第一百三十九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系统性评估变更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等的影响,根据变更类型提交相应申请,并将所有变更汇总在年度报告中。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责任重大啊。

 

第一百四十条  对于I类变更,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可以自行执行,并需同时向药品审评机构备案;对于Ⅱ类变更,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需提交补充申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否定意见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可以执行;对于Ⅲ类变更,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需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补充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执行。

 

I类变更可以自行执行。喜大普奔!举个栗子,如果要变更药品处方中已有药用要求的辅料,只变更辅料供应商、辅料的型号、级别以及质量标准仍一致,为I类变更。原规定报国家局审批!这是2007年的规定!后来国家局在2012年又发了《关于印发加强药用辅料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中:


对变更药用辅料种类的补充申请,应进行相应的研究,提交研究资料和供应商审计结果,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后方可使用;对不改变辅料种类仅变更供应商的,需提交相应研究资料及供应商审计结果,向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使用。你的企业做到了吗?

 

第一百四十一条  对于Ⅱ类和Ⅲ类变更,申请人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补充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报送有关资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受理通知书;需要补充材料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说明的内容并要求限期补回,逾期未补正的,该申请视为未提出;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变更事项与变更类别不符的,要求申请人按更正后的类别重新申报。

 

补充申请的资料还要按2007年的模板执行吗?CTD、eCTD还有多远?

 

第一百四十二条  在技术审评环节中,药品审评机构可根据审评的需要,通知核查机构开展现场检查和抽样,核查机构在完成现场检查和抽样后,抽取的样品送指定的药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核查机构和药品检验机构分别将核查报告和检验结果反馈药品审评机构。

 

现场检查和抽样与16版基本一致!新报的要求中有第三方检验,药品检验机构包括第三方吗?

 

第一百四十三条  对于Ⅱ类变更的补充申请,药品审评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技术审评,符合要求的,在官方网站上发布无异议的结论;不符合要求的,需在规定时限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超过时限未给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同意。

 

超过时限即同意,大大加速审评!以后会不会变成大多数变更以此种方式获批!

 

第一百四十四条  对于Ⅲ类变更的补充申请,药品审评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技术审评。符合要求的,予以批准,发给《补充申请批件》;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批准,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并说明理由。


在技术审评时,药品审评机构可根据审评需要,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内容,申请人应在限定时间内提交补充资料,逾期未提交的,该申请视为撤回。需要补充资料的,技术审评时限延长30个工作日。

 

审评时限规定希望别成“龟腚”!

 

第一百四十五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受托生产企业或药品名称等监管信息变更,按照Ⅲ类变更管理;对于仅涉及文字性变化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变更,按照Ⅱ类变更管理。

 

第一百四十六条  对于说明书信息变更,按照Ⅲ类变更管理;对于不涉及说明书实质性内容的变更,如仅涉及文字修订或编辑方式变化的,按照Ⅱ类变更管理。为防控安全性风险需对说明书进行紧急修订的,可予以加快审评。

 

变更程序上尽量简化,利于企业开展变更,会不会来一波变更潮!毕竟生产工艺核对这把刀快要砍过来了。期待政策尽快落地,虽然是Ctrl+C美国,Ctrl+V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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