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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价

释老毛 毛有话说 2021-05-27

问大家一个问题,一条人命值多少钱?


很多人马上反应就是,生命无价,这个问题政治不正确。


生命无价是价值观,但实践操作中很多场景都必须给生命量化估值。也就是必须回答,一条命值多少钱?


生命估价几何,虽然生命不允许事先自由交易,“卖命”为各国法律所严禁,只能黑市交易,但事后存在对生命补偿的问题。


当然,根据吴思的名著《血酬定律》,历史上并不乏亡命之徒,中国人的命常不值钱,重赏之下,必有勇夫,当风险回报高于当时之“命价”,很多人是乐意拿命换钱的。这片土地为何多灾多难暴力循环?抛头颅,洒热血,打江山,坐江山,如果草民的“命价”太低,就会诱发大规模的铤而走险。



所以,如何公允合理的给生命估值,不仅是法律问题,而且是重大政治问题。任何赔偿的前提都是估值,一条无辜的生命到底值多少钱?


例如最新发生在西北的那个最悲惨的马拉松事件,赔偿方案现在出来了,每个遇难者家属可获补偿90万元人民币。这90万怎么构成的呢?


1)事故团体意外险50万元,保险公司赔的,基于保险合同,是缴纳保费的赔付,与当地政府、景区、承办公司无关。


2)景泰县应急管理局支付10万元。


3)景泰黄河石林旅游开发公司补偿10万元。


4)甘肃晟景体育公司补偿10万元。


5)景泰县人民政府救助10万元。


另有5万元家属交通费、死者丧葬费,没明确谁承担,这个项目是已支付费用的填补,不是拿到手的真金白银。


综上所述,“一次性支付遇难补偿金、抚养费、赡养费共计90万元”,扣除保险应得的50万元,实际赔偿是一条命40万元。


媒体报道有一半家属不接受,拒绝在协议上签字,那么,家属是不是无理取闹呢?这个“命价”到底高不高呢?



事实上,“命价”,在中国社会一直是有标准的,最常见的是大约20年前中国频发的煤矿事故,带血的煤炭,用命换煤,那时候煤矿工人真的是冒着生命危险下井采煤。善后和补偿方案是此类矿难的重点矛盾,司法实践逐步摸索出一套符合社会发展水平又能平息公愤的定价机制。


最引人注目的赔偿方案,莫过于发生在2011年的温州动车重大交通事故,7.23事件,造成40人罹难。铁道部新闻发言人王勇平因为记者会上语惊四座的“不管你信不信,反正我信了”,结果遭到停职,远走他乡。


2011年7.23事件最后确定的赔偿方案,是每个遇难者综合补偿91.5万元,这个赔偿数额是远高于当时司法标准的,因为2011年还是公知横行的时代,舆情汹汹,新闻监督,千夫所指,有安抚民情的成分。



正好十年过去了,现在公知早被干熄火了,舆情息声,媒体失语,网上倒不乏“爱国者”围攻家属,不要添乱,不要递刀的声音。


不知今夕何夕?现在给出的死亡赔偿方案还不及十年之前,少1.5万,而这十年,中国GDP增长了多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了多少?通货膨胀涨了多少?房价涨了多少?


“命价”,除了丧葬费、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这些都是小头,大头是死亡赔偿金,司法上有个动态的计算公式。最高法院早在2003年就公布过《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9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30条: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根据这条计算公式,“命价”是有时空条件的。时间条件就是上一年的人均可支配收入;空间条件就是死者的户籍所在地(住所地)。


简单说,就是受诉法院地上一年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20年,算出总额;当然如果死者的住所地(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人均收入更高,可按后者标准计算。


假设,一个壮年北京人参加此次长跑遇难。北京2020年度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是6.9万,乘以20年,就是138万。这是死亡赔偿金,加上丧葬费、交通费等,大约法定赔偿就在150万左右。再加上商业保险的50万死亡保险金,共计200万元。


有人说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更低,我查了查,白银当地是3.3万元,死亡赔偿金是66万,似乎低于90万的赔偿方案。但这是纯赔偿,不包括投保所得的保险金50万,也就是即便按当地标准也得116万元以上。


这里存在一个问题,很多年前被公知媒体炒作过,就是“同命不同价”。同样是死亡赔偿金,一个北上广深的市民比一个西北农村的村民,法定赔偿数额能差2-3倍之多。


为了弥合国民这种地域不平等,2020年《民法典》专门做了努力,“同命同价”,司法实践一般就高不就低,第1180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这意味着,来自五湖四海的选手,死者只要有一个来自一线城市,那么所有人的赔偿标准应当比照最高的看齐,而不是当地的低标准。


一条无辜的生命,90万,太低了!北上广深标准,200万,才是公允合理的生命估值,中国人配得上,这是多少矿难、公害、交通事故长年博弈出的成果。


人命越不值钱,社会越危险,“命价”过低就是鼓励人们铤而走险,报复社会,把良民逆向激励成亡命之徒,大秦犯了这个弥天大错,草菅人命,二世而亡,“大秦赋”是“亡国赋”!


事实证明,生命无价,但必须估值,命价越高,人们活得越有尊严,社会才会越安全、越和谐、越稳定。



至于该不该赔?我认为组织者的过失是显而易见的。赛事地点在高原,天气变化快,主办方应考虑极端天气,更应与气象局、医疗、救援等组织协调,备齐急救车、直升机等装备,做好应急预案措施。


据参赛者回忆,赛道在cp2-cp4之间没有避难点,选手跑至cp3,形成进退两难的局面。组委会除了救生毯并没有抵御极端天气的装备要求,在这种山区高原进行马拉松,竟未将冲锋衣列为强制携带的装备。


这里讨论的仅仅是民事责任,经济赔偿问题。刑事责任其实也是逃不了的,根据目前披露的信息,应该启动刑事追责程序。


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11条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3)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此外,举办赛事的当地政府,可能构成渎职行为,玩忽职守构成严重后果的,也是犯罪。如果主办方以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职责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可能构成犯罪。


美国有“BLM”,中国人的命,也是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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