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本级公益性岗位招聘的对象及条件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具有本市户籍并在我市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且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一)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指城镇居民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均处于登记失业状态,且家庭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所需证明材料:就业失业登记证、身份证、户口簿、人社部门认定的零就业家庭认定表。
(二)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登记失业人员:指在申请认定时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及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申请认定时,须已登记失业3个月以上且在登记失业期间无用工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记录。所需证明材料:就业失业登记证、身份证、户口簿。
(三)连续失业半年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指自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之日起,连续失业满半年以上且在失业期间无用工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记录。所需证明材料:就业失业登记证、身份证、户口簿。
(四)困难家庭中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指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中毕业两年内仍未实现就业并进行失业登记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所需证明材料:就业失业登记证、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
(五)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指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致其失去土地或征地后家庭人均耕地不足0.3亩。所需证明材料:就业失业登记证、身份证、户口簿、国土资源部门的土地征用证明。
(六)失业的残疾人员: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进行了失业登记未实现就业或就业转失业的人员。所需证明材料:就业失业登记证、身份证、户口簿、残疾证。
(七)失业的城镇复员转业军人:指退出现役未纳入政府安置计划或就业转失业,并登记失业的城镇复员转业军人。所需证明材料:就业失业登记证、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
(八)失业的县级以上劳动模范所需证明材料:就业失业登记证、身份证、户口簿、能证明其劳动模范身份的有关证件。
(九)失业军烈属:军属指现役军人家属(子女、配偶或父母);烈属指因公牺牲的军人家属(子女、配偶或父母)。所需证明材料:就业失业登记证、身份证、户口簿、民政部门证明。
(十)失业的需要抚养未成年人的单亲家庭成员:指持有离婚或丧偶证明,单独作为未成年子女法定监护人,独立抚养未成年子女上学读书,且登记失业的父亲或母亲。所需证明材料:就业失业登记证、身份证、户口簿、单亲家庭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