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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老兵政策解答第129期:优抚对象抚恤补助关系转移流程

2017-01-22 退伍老兵法律咨询服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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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户籍制度改革进程的推进,优抚对象户籍迁移的现象越发普遍,要求转移抚恤补助关系已成为新常态。 为保障户籍迁移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小编专门整理出规范优抚对象抚恤补助关系转移的办理程序,敬请收藏!


一:简介以及重点注意事项

优抚对象迁居外地,一般随户口办理优抚对象关系迁移手续。首先由户口迁出地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出具优抚对象关系迁移证明,凭本人优抚证件到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办理优抚对象关系迁入,并享受当地优抚对象待遇。对享受定期抚恤、定期定量补助的,应由迁出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发给当年的抚恤补助金,户口迁入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凭转移手续,按本地的抚恤、补助标准,从新年度1月起予以抚恤补助。 

特别提醒: 义务兵优待金关系不予办理迁移。


 1、抚恤补助关系转移的迁出办理。 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要求转移抚恤补助关系的,应携带身份证和迁入地户口本,向迁出地县级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迁出地民政部门收到申请后,应与迁入地民政部门沟通,出具《优抚对象抚恤补助关系转移证明》,并将申请人的原始档案等材料密封发送迁入地民政部门。


 2、抚恤补助关系转移的迁入办理。迁入地民政部门要对申请人的档案等材料进行认真审核,符合条件的应予接收,对无原始档案材料(含档案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条件的要及时退回,并函告迁出地民政部门。在本市范围内转移的,由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审核;跨市转移的,需经市级民政部门审核;跨省转移的,按民政部相关规定办理(伤残军人需要重新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并经省级民政部门审核。2010年2月以前认定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需经迁入地民政部门重新审批。


    3、抚恤补助待遇的接续。 抚恤补助关系转移的优抚对象,享受迁入地同类对象同等待遇,并服从迁入地民政部门的管理服务。优抚对象抚恤补助关系转移后,其户籍迁出地民政部门负责发放当年的抚恤补助金,迁入地民政部门从第2年1月起按当地规定的标准发放抚恤补助金。转移工作完成后,县级民政部门要及时做好建档和重新设立发放账户等工作,并及时在优抚数据库中变更迁移人信息。


 现役残疾军人转业、退伍、离退休移交民政部门安置的,按《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执行。


二:办理材料

1.个人书面申请;

2.抚恤补助证件;

3.身份证和户口簿;

4.优抚对象档案;

5.《优抚对象抚恤关系迁移证明(呈报表)》


三:办理流程

1.提交申请。当事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向迁出地县级民政部门提出抚恤关系迁出的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2.迁出地县级民政部门受理与审核。经县级民政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在优抚对象证件及有关呈报表上加盖印章,连同其他相关材料一并上报市级民政部门。


3.迁出地市级民政部门受理与审核。经市级民政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连同其他相关材料一并上报省级民政部门。


4.迁出地省级民政部门受理与审批。经省级民政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后,逐级返还给申请人,其他相关材料返回县级民政部门存档。


5.当事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向迁入地县级民政部门提出抚恤补助关系迁入的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6.迁入地县级民政部门受理与审批。经县级民政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在优抚对象证件及有关呈报表上加盖印章,连同其他相关材料一并上报市级民政部门。


7.迁入地市级民政部门受理与审核。经市级民政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连同其他相关材料一并上报省级民政部门。


8.迁入地省级民政部门受理与审批。经省级民政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后,逐级返还给申请人,其他相关材料返回县级民政部门存档。


四:伤残军人抚恤关系转移

国家民政部于2013年7月5日公布《民政部关于修改<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的决定》,对伤残抚恤关系的转移作出规定。其中,残疾军人退役或者向政府移交,必须自军队办理退役手续或者移交手续后60日内,向户籍迁入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转入抚恤关系。民政部门必须进行审查、登记、备案。


审查的材料有:《户口簿》《残疾军人证》、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或者武警后勤部卫生部、武警边防部队后勤部、武警部队消防局、武警部队警卫局)监制的《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或者《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申报审批表》、退役证件或者移交政府安置的相关证明。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残疾军人残疾情况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复查鉴定残疾情况。认为符合条件的,将《残疾军人证》及有关材料逐级报送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无误的,在《残疾军人证》变更栏内填写新的户籍地、重新编号,并加盖印章,将《残疾军人证》逐级通过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还申请人。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民政部门需要办理的事项,如复查鉴定残疾情况的可以延长到30个工作日。


五:法律依据

1.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国务院令第413号,2004年8月1日公布,2004年10月1日施行,2011年7月修改)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2.《伤残抚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34号,2007年7月31日公布,2007年8月1日施行)第二十条 伤残人员跨省迁移的,迁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伤残人员申请及其伤残证件和迁入地户口簿,将伤残档案、迁入地户口簿复印件以及《伤残人员关系转移证明》,发送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并同时将此信息上报本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收到上述材料和伤残人员提供的伤残证件后,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向迁出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实无误后,在伤残证件变更栏内填写新的户籍地、重新编号,并加盖印章,逐级通过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还申请人。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民政部门需要办理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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