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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老兵政策解答第132期:全国各省市义务兵优待金最新标准出炉

2017-01-25 退伍老兵法律咨询服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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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军路

图片来源网络,与文章无关。


北京市:


通知文件: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标准和义务兵优待金标准的通知》京民优发〔2016〕515号


规定明确:义务兵优待金标准由去年的每人每年2.81万元,提高到3.06万元,增加了2500元。其中,赴西藏地区服役的义务兵按照双倍标准发放,每人每年6.12万元,增加了5000元。


落实情况:新标准从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其中义务兵优待金标准从2016年夏秋季征兵起执行。


上海市:


通知文件:上海市市民政局、市政府征兵办、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上海市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13〕41号


规定明确:建立城镇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标准自然调整机制。以2011年2.6万元为基数,从2012年起,城镇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标准按照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比例同步递增。


其中,1万元发给义务兵家属,其余部分作为义务兵退役补助金发给义务兵。对到西藏等高原艰苦地区的,按照优待金标准的两倍数额发放优待金。在职入伍义务兵原所在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对义务兵及其家属进行优待。


农村义务兵及其家属年优待金标准,由区县政府按照城镇义务兵及其家属年优待金标准确定,并作为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和义务兵退役补助金,发给义务兵家属和本人。


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和义务兵退役补助金的具体发放数额,由各区县政府确定。


义务兵服役期间立功受奖者,可增发优待金。具体为:义务兵获大军区以上荣誉称号的,增发1500元;立一等功的,增发1000元;立二等功的,增发800元;立三等功的,增发600元。一年内获两种以上奖励的,按照最高一项标准增发。上述增发经费,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解决。


落实情况:以2016年上海崇明为例。2016年该市统计局公布的2015年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9867元,比去年同期增长8.5%。


现根据市政府文件的规定及上年度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比例数,2016年城镇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标准由2015年的38949元调整为42260元。


广东省:


文件通知(暂未正式施行):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军区司令部关于做好我省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规定明确: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实行城乡统一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当地统计部门发布的统计数据为准)40%的标准发放。


义务兵服役期间个人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其家庭在享受当年优待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优待金:


(1)获得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当年优待金的200%;(2)获得军队战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当年优待金的150%;(3)立一等功的,增发当年优待金的100%;(4)立二等功的,增发当年优待金的60%;(5)立三等功的,增发当年优待金的30%;(6)获得优秀士兵的,增发当年优待金的15%。


年内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义务兵,按其当年所获得的最高等级奖励的一次性增发优待金比例,增发一次性优待金。


对到新疆、西藏等军队确定的高原、边远、艰苦地区服役的义务兵,其家庭优待金按照不低于普通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当年发放标准的2倍发放。


江苏省:


文件通知:江苏省委省政府、江苏省军区《关于完善拥军政策增强军人荣誉感的意见》


规定明确:各地要将定期抚恤补助金的发放标准统一以上年度户籍所在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参照基数,按照省规定的比例确定。今年,我省将制定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和政策。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各地应按照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5%标准,将义务兵优待金发放到位。


从2016年起,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发放时间由每年年底调整为每年8月底之前。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大学生入伍奖励金、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和大学生学费补偿经费,采取“拥军卡”模式发放。


由于户籍制度的改革,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发放不再按非农业与农业来划分。从2016年起调整为统一由入伍前户籍所在地发放(含2015年9月入伍的新兵),大学生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为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发放。


落实情况:以一名本科毕业生为例,如果从南京入伍,服役两年后可享受的经济补助包括: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上年度南京市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4.25万左右)×45%×2年,约为3.8万元;大学生入伍奖励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1.9万左右)×60%×2年,约为2.28万元。


山东省:


文件通知:《关于做好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工作的通知》鲁民〔2016〕18号


规定明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军区司令部下发的《关于转发民发〔2012〕193号文进一步做好义务兵家庭优待金落实工作的通知》(鲁民〔2013〕36号)规定:“城乡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统一按照不低于发放年度的当地上年度农村人均纯收入标准发给”。根据2014年山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农村居民收入指标调整为“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指标不再使用。为做好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工作,自2016年起,我省城乡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统一按照不低于发放年度的当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发给。执行新的标准后,优待金发放数额达不到2015年度发放标准的,按照不低于2015年度的标准发放;高于2015年度发放标准的,按照新标准执行。


落实情况:每年的8月1日前发放到位。以山东济南市为例。济南市结合实际,今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在去年标准的基础上,考虑物价上涨实际(消费价格比上年上涨1.9%),现将2016年度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确定为15000元,进藏、进疆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分别确定为30000、22500元。


自2017年起,我市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按不低于我市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执行。


浙江省:


文件通知:根据2015年1月15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30号公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的决定》修正)


规定明确: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得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优待金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城乡统筹的原则,以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统计指标为基础,结合当地城乡人口比例测算确定。


落实情况:永嘉县民政局《关于下拨2016年度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通知(含发放标准)》披露,发放标准:每人年优待金16382元;发放时间:各乡镇(街道)务必于2016年“八一”建军节前将优待金发放到义务兵家庭,发放完毕,请及时将发放情况报县民政局优抚安置科。


安徽省:


文件通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标准参照指标的通知》皖民优函[2015]234号


规定明确: 2011年,《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军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兵工作的通知》(皖发[2011]24号)明确,义务兵服役期间,家庭优待金按不低于本县(市、区)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发放。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城乡住户调查一体化改革工作的通知》(皖政办秘〔2012〕153号)精神,从2014年起我省统计部门不再发布“农民人均纯收入”指标。为此,按照“城乡统一标准,确保待遇衔接”的原则,结合2013年农民人均纯收入指标数额,我省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参照指标由农民人均纯收入调整为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指标,2015年暂按不低于本市、县(市、区)上年度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的70%发放,以后年度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若2015年的发放标准低于上年的,按2014年标准发放。


河南省:


文件通知: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义务兵优待金标准的通知》


规定明确:“农村居民家庭入伍义务兵优待金不低于义务兵入伍时户籍所在县(区)上年度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城镇义务兵优待金不低于义务兵入伍时户籍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政策规定,确定优待金发放标准。


落实情况:本规定自2016年5月1日开始执行。从城镇居民入伍的义务兵优待金发放仍按豫民文[2011]302号规定执行。去年,该省城镇平均标准为17336.6元,农村平均标准为11676.9元。郑州市和济源市已统一城乡义务兵优待标准。当年,城乡义务兵优待金全部通过银行卡(存折)形式,发给义务兵家庭户主,兑现优待金及时、快速、准确。


河北省:


文件通知: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军区司令部《关于调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的通知》


规定明确: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农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按照每户每年当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发;城镇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按照每户每年当地年最低工资标准计发。进藏和到新疆艰苦地区服役义务兵,其家庭优待金按照当地同类户口性质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的150%计发。


大学生义务兵(包括符合条件的高校往届毕业生、应届毕业生、大学在校生和刚被录取的新生)家庭优待金,按我省年平均最低工资标准的150%计发。进藏和到新疆艰苦地区服役的大学生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按我省年平均最低工资标准的200%计发。


现行标准高于省定标准的,可继续执行,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负担。


对在部队立功受奖的义务兵,由其入伍前户籍所在地财政根据立功受奖等级给予一定数额的优待金奖励,具体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


落实情况:新标准执行时间。本办法自2017年开始实行。2014、2015年入伍的义务兵,其2016年的家庭优待金仍按原规定执行。


陕西省:


文件通知:陕西省民政厅、财政厅、省军区司令部《关于贯彻落实陕发[2015]18号文件精神认真做好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规定明确:全省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按照义务兵学历实行统一优待政策。即:按照本科以上(不含本科)3500元/月,本科3000元/月,大专、高职2500元/月,高中2000元/月,初中1500元/月标准发放。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全省统一标准的县(市、区),按照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发放。“高原条件兵”在发给其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基础上,每人再给予一次性奖励金2万元。 


云南省:


文件通知:《关于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云民优(2016)1号)、《关于对大学生参军入伍实施奖励相关事项的通知》(云财政法(2016)9号)


规定明确:《关于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云民优(2016)1号),要求从2016年1月1日起,各地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按不低于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标准执行;以前高于此标准的地区按照原标准执行;有条件的地区视财力状况、可进一步提高优待金水平。


《关于对大学生参军入伍实施奖励相关事项的通知》(云财政法(2016)9号)明确从2016年1月1日起,对参军入伍大学生实施一次性经济奖励。参军入伍大学生奖励对象为已被省内兵役机关批准正式入伍的普通高等院校大学在校生和应届毕业生。参军入伍大学生奖励资金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每人一次性奖励4000元;大学专科学历每人一次性奖励3000元。


福建省:


文件通知:《福建省征兵工作条例》(2010年3月26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5月22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征兵工作条例〉的决定》修正)


规定明确:义务兵服役期间享受优待金待遇。义务兵年度优待金按照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0%发放,且家居农村的不得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00%。义务兵优待金纳入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


落实情况:比如,2016年,漳州市芗城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4100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369元(数据来源于芗城区政府工作报告),那么,2017年9月从芗城区入伍的城镇青年的优待金为13640元,农村青年为15369元。如果是大学生,标准就相应调整为16368元(城镇居民、大学毕业生)、15004元(城镇居民、大学在校生和大学新生)和18442元(农村居民、大学毕业生)、16905元(农村居民、大学在校生和大学新生)。


山西省:


文件通知: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军区司令部《关于调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的通知》


规定明确:从2016年入伍新兵开始,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以县(市、区)为单位,取消城乡差别,统一按照不低于批准入伍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倍的标准计发。


到西藏、新疆地区服役的义务兵,其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按照不低于批准入伍地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1.5倍计发。各市、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征兵形势和财政状况适度上调标准,已统一城乡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且高于此标准的可按照原标准继续执行。


2016年以前入伍的义务兵,其家庭优待金仍按照原规定发放。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文件通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办法》


规定明确:优待金标准由各地民政、财政部门按照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要求,根据上年度统计部门发布的有关资料测算,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义务兵家庭凭《入伍通知书》领取优待金。


(一)义务兵优待金按照义务兵服役年限发放,凡冬季入伍的义务兵,入伍当年不计发优待金;(二)直系亲属不在本地或无直系亲属的义务兵,其优待金可由入伍前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代为保存,待退役(或义务兵服役期满)后一次性发给本人;(三)义务兵入伍后其父母户口均已迁出的,第一年优待金由入伍时户口所在地发给,从第二年起由变迁后的户口所在地按当地规定执行;


(四)凡在高原艰苦地区(海拔2500米以上)服役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由服役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相关证明后,海拔2500米至3500米(含3500米)的在当地优待金标准上增发1倍,海拔3500米以上的在当地优待金标准上增发2倍。


义务兵在部队服役期间获得荣誉称号、立功或受奖的,当年优待金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荣立一等功和被大军区以上授予荣誉称号的,按当年优待金标准增发40%;(二)荣立二等功的,按当年优待金标准增发20%;(三)荣立三等功的,按当年优待金标准增发10%;(四)被评为优秀士兵的,按当年优待金标准增发5%。


获得以上荣誉称号、立功或受奖的,凭服役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颁发的证书领取。当地民政部门当年未接到部队证书的,可在收到证书后予以补发。


落实情况:新疆昌吉市委、市政府决定从2016年起,将昌吉市城乡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从8000元/年/户提高至10000元/年/户,惠及2016年度享受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人员共265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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