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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举9大证据!地方必须优待老兵的证明!

2017-05-31 退伍老兵法律咨询服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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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一:

温*总*理说:让老兵更有尊严

2012年温总理在全国优抚工作会议上指出:

政府购买服务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就业困难的退役军人,要通过完善和实施安置政策,让退役军人更有尊严,生活得更加体面,增强所有军人的荣誉感。要稳步提高优待抚恤保障水平,按照“普惠”加“优待”的原则,将优抚对象优先纳入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体系,在此基础上再享受抚恤优待政策。”······城乡一体化的退役军人安置制度······让退役军人更有尊严,生活得更加体面,增强所有军人荣誉感。

证据二:

民政部长说老兵:应该有特殊保障

(2007)9号文件和民政部罗平飞副部长指出:

军人退役后,属于一个特殊的群体,应该有其特殊的保障。它是由于军人在从军期间,保卫国家,承担着作战及其他急难险重的任务,做出了常人难以做到的贡献,需要国家同社会保障的角度给予补偿。

其特殊保障为:

1.维护其退役军人在退役后,相应的生活水平不低于或略高于社会总体水平。

2.保障退役军人待遇略高于当地生活水平。

3.最重要、最核心的是看退役军人的经济收入······

证据三:

国家政策:要求优待老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优抚条例》第三条:

”军人的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民发(2005)52文件第二条:

各地要在中央标准的基础上,参照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水平,制定当地具体抚恤标准,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证据四:

劳社部要求:解决老兵的养老、就业等问题

落实劳社部发(2006)17号:(2007)28号:(2007)168号《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

对我们的就业、生活、医疗给予保障,急切解决社保、医保问题,为所有没有养老、医保的退役军人减免缴纳养老和医疗保险,确实保障他们的晚年生活。要求政府给有工作意愿的下岗、失业、失地老兵优先保障公益性岗位。

证据五:

民政部要求:须让老兵看得起病!

落实民政部民发(2008)152号第四条规定:

”各地民政、劳动保障、卫生、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对优抚对象医疗费中非个人自付部分,应在其医疗终结时同步结算;对患危急重病的优抚对象,应实行先就医后结算等医前救助措施“,实现优抚对象快捷看病、看得起病。

证据六:

中*央多次要求:提高老兵各方面待遇

依据中宣发(2007)9号文件精神:

提高参战老兵在政治、经济、社会上的待遇,在公共交通、数字电视等公共服务领域予以减免。每年两节予以现金慰问。

认真落实2013年第十三次全国民政会议精神:

”以重于泰山的责任意识,深入基层、深入优抚对象中间,面对面地了解情况,心贴心地交流看法,倾听他们的意见,了解他们的意愿,实实在在地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建立健全有效的退役老兵与政府沟通平台。

证据七:

十七届三中全会指出:老兵待遇不应有城乡之分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

..........具体到优抚安置工作上,就要求我们清理并清除优抚安置方面的一些不合理政策,让同类对象城乡享受同等待遇,建立城乡一体化的优抚保障制度。

我们退役老兵当年征战沙场、流血牺牲、抗震救灾时是不分城乡的,没有城镇兵先冲锋农村兵后冲锋的规定,而为什么在后续应享有的优抚待遇上却要城乡之分?

证据八:

第十三次全国民政会议提出:

要“完善优抚经费的自然增长机制,调整提高抚恤补助标准,把优抚对象分类优先纳入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和保障性住房供给范围”。 

证据九:

习说:

两次在中央纪检委会议和中央政治局会议上强调-------绝不允许《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绝不允许打擦边球。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决不允许在贯切执行中央决策部署上打折扣,做选择, 搞变通。

我们认为:中央的政策是好的,我们所有退役老兵都真心拥护和高兴的。希望我们当地各级政府和中央保持一致,尽快落实中央为退役老兵和优抚对象制定的各项优抚政策。

为此,特提出以下之建议:

一、三十多年了,退役老兵的最低生活保障略高于当地平均工资水平待遇都一直未达不到,请求尽怏落实提高此国家政策文件规定的待遇。

二、办理养老、医疗保险,住房基金补助,发放每年的冬季取暖费、夏季高温补贴费;春节、八一节日精神和物资慰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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