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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老兵政策解答第273期:伤残军人优抚政策汇编

2017-06-17 退伍老兵法律咨询服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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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什么来评定伤残等级?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采取了目前国内通行的做法,将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含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标准由重至轻分为1至10级,根据残情和因残情造成劳动功能的障碍程度以及影响生活的依赖程度,评定残疾军人的残疾级别。


2、伤残等级是如何划分的?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完全护理依赖的,为一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大部分护理依赖的,为二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的,为三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小部分护理依赖的,为四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的,为五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的,为六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的,为七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明显异常,有轻度功能障碍,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的,为八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明显异常,有轻度功能障碍的,为九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有轻度功能障碍的,为十级。


3、伤(或病)和残疾的关系是什么?

残疾分为伤残和病残两种,伤和病均是残的原因。伤残一般是指外伤,外伤应包括直接暴力或间接暴力对人体组织或器官造成的伤害,统称为伤情。伤在大多数情况下能够治愈,只在少数情况下才留下组织或器官的不可恢复的永久性的缺损或损害或后遗症,这就是残或残情,残情造成人体组织或器官正常功能的缺损或障碍就是残疾。这说明,伤情不是残情,更不能等同于残疾,伤情只能构成残情和残疾的基础,同时起认定残疾性质的作用;至于认定能不能评残,够不够等级,符合哪种等级,完全由残情和残疾的程度决定。换言之,认定了残疾的性质后,再用《标准》规定的各等级的具体内容去衡量残疾的程度,够哪个等级就是哪个等级,各等级都不够就不能评定残疾等级。总之,伤(或病)决定残疾性质;残,决定残疾等级,这是一条原则。


4、因病评残适用于哪些人员?

因病评残仅限于服现役期间患病的退伍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5、民政部门可以评定病残吗?

评定病残只存在于新评而不存在于补评中,民政部门因为评残对象(退出现役人员)的限制,不存在评定病残的行为。


6、在部队患病未评残退伍后如何办理?

在部队患病残情达到病残等级但未评定者,退伍后不再补办病残评定,可按有关规定并参照以上慢性病范围落实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


7、评定听力障碍残情是如何规定的?

⑴必须提交如下听功能检查资料:①纯音测听(含语言频率听阈阈值和听力图);②听觉诱发电位(含听阈阈值和图形);③声阻抗(含鼓室压图+声反射+声反射衰减);④耳声发射。

⑵听力损伤计算法:取患耳的语言频率500Hz、1000Hz及2000Hz纯音气导听阈值,即(HL500+HL1000+HL2000)÷3(dB)。若听阈超过90dBHL,仍按90dBHL计算。如所得均值不是整数,则小数点后之尾数采用四舍五入法进为整数。


8、补办评定残疾应提交哪些资料?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及时评定残疾等级,退出现役后或者医疗终结满3年后,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有档案记载或者有原始医疗证明的,可以评定残疾等级。

 “档案记载”是指军人个人正式档案中由其所在部队作出的法定有效的关于其本人负伤原始情况、治疗情况及善后处理情况等的书面记载。

“原始医疗证明”是指下列医疗证明:⑴军人退出现役后补办评残的,指军人服役期间由其原所在部队军以上单位指定的军队医院出具的《病情诊断书》、《出院小结》或者正式病历或者正式的病情检查、实验分析记录;⑵军人服现役期间医疗终结三年以上补办评残的,指医疗终结三年以内由所在军以上单位指定的军队医院出具的《病情诊断书》、《出院小结》或者正式病历或者正式的病情检查、实验分析记录。



9、对原始医疗证明如何认定因战因公致残?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规定“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交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因此,对于原始医疗证明(如住院病历、出院证明、医疗补助证明等)中仅有一般的医疗或补助记载,但没有致残情形表述、难以看出因战因公致残的,不予认定因战因公致残。此外,现行残疾部位与原始记载的致残情形或致残部位不符或没有必然联系的,也不予认定因战因公致残。


10、哪些人员可以申请调整残疾等级?

现役军人被评定残疾等级后,在服现役期间或者退出现役后残疾情况发生严重恶化,原定残疾等级与残疾情况明显不符,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可以重新评定残疾等级。


11、不能调整等级的情况有哪些?

⑴残疾人员患病丧失劳动能力者。残疾人员随着年龄的增长,会患有多种老年慢性病,如高血压、心脏病、糖尿病、偏瘫等,以致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这属于人到老年生理的变化,如与原残疾部位没有内在的、必然联系,不能作为提高残疾等级的理由;

⑵残疾人员生活困难。残疾人员生活困难,原因是多方面的,如家庭缺乏劳动力,多病和地区条件差等。解决他们的生活困难,只能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如扶持生产、群众优待、安排子女就业等办法帮助解决,而不能用提高残疾等级的办法去解决。


12、“精神病患者”补办评残是如何规定的?

可以补评的“精神病患者”,是指因战、因公致残后,脑部及神经系统损伤引发精神疾病,或者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并退出现役后由于伤情以外其他原因患精神疾病的人员,不是说因病(精神病)可以补办评残。


13、如何把握评残尺度?

如果掌握过严或不予办理,会使国家规定残疾人员该享受的待遇不能解决,党的优抚政策在他们身上不能体现;如果掌握过宽就会违背党和政府的优抚政策,给政府增加负担,还会引起残疾人员的互相攀比和不必要的上访,影响党群关系。



14、新办评定残疾等级的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公务员、人民警察新办评定残疾等级,申请人应当在因战因公负伤之日起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3年内提出申请。


15、哪些伤残人员由市、县级民政部门下达《不予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决定书》?

根据《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对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外的人员,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或者经医疗卫生专家小组鉴定达不到评定或者调整残疾等级标准的,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都有权填写、下达《不予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决定书》。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是指: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16、残疾军人退役或移交,优抚关系转移的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残疾军人退役或者向政府移交,必须自军队办理了退役手续或者移交手续后60日内,向户籍迁入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转入抚恤关系。


17、残疾军人退役或移交,优抚关系转移有何要求?

民政部门必须进行审查、登记、备案。审查的材料有:《户口簿》、《残疾军人证》、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或者武警后勤部卫生部、武警边防部队后勤部、武警部队消防局、武警部队警卫局)监制的《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或者《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申报审批表》、退役证件或者移交政府安置的证明。


18、残疾军人退役时残情与等级明显不符如何处理?

《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残疾军人退役或者向政府移交,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对残疾军人残疾情况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复查鉴定残疾情况。《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或者《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申报审批表》记载的残疾情况与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民政部门应当暂缓登记,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知原审批机关更正。复查鉴定的残疾情况与《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或者《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申报审批表》记载的残疾情况明显不符的,按复查鉴定的残疾情况重新评定残疾等级。伪造、变造《残疾军人证》的,民政部门收回《残疾军人证》不予登记,并移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19、对不符合因战因公条件的退役军人的评残手续如何办理?

《办法》规定对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人员,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或者经医疗卫生专家小组鉴定达不到评定或者调整残疾等级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填写《不予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决定书》。为减少不必要的上请下答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严格把关,对没有原始因战因公记载的,应认定为材料不全,按照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告知当事人补充材料。


20、涉及隐私及不宜公开的残情应如何把握?

《办法》规定涉及隐私及不宜公开的残疾情况不公示。在实际工作中,对艾滋病、性病、生殖器官缺损畸形等一般不公示。


21、民政部门在接收残疾军人抚恤关系时应注意什么?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规定:伤残人员抚恤关系转移的,其当年的抚恤金由部队或者迁出地民政部门负责发给,从第二年起由迁入地民政部门按当地标准发给。

为避免因转移伤残抚恤关系跨年度而可能出现的抚恤金接续问题,关系转移的时间应尽量缩短。因此《办法》对残疾军人向民政部门申请转入抚恤关系做出了时限要求。同时民政部门也应加快办理速度,特别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残疾军人尚未办理《户口簿》,但相关材料(部队或当地户籍机关出具的材料)已表明其落户在本地,可先行启动有关接收程序。



22、对于不符合评残条件的应向当事人退还哪些资料?

根据《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七、八、九条规定:填写《不予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决定书》,连同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复印件)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逐级退还申请人。


23、哪些人员可以申请带病回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按照《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因病评残仅限于服现役期间患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此,认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应仅限于服现役期间患病的退伍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24、志愿兵是否享受带病回乡待遇?

根据《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待遇的规定》(国发〔1978〕223号),志愿兵的困难救济、福利待遇、伤、残优待和牺牲、病故后的抚恤,均按干部的有关待遇办法执行。而带病回乡仅限于服现役期间患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所以志愿兵不能享受带病回乡待遇。


25、什么是慢性病?

慢性病不是指某种疾病,而是对起病隐匿,病程长且迁延不愈,病因复杂,需长期医疗服务,给生活和工作带来严重影响的一类疾病的总称。常见慢性疾病或功能障碍见《带病回乡常见慢性病范围(试行)》(民发〔2011〕208号)。


26、对《带病回乡常见慢性病范围(试行)》未列出的慢性病如何认定?

对《带病回乡常见慢性病范围(试行)》未能列入的少见的慢性病,其病情相当于十级以上残情者,可参照相应系统慢性病认定。


27、本人无法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如何认定?

在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认定中,无法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申报人,由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已认定符合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三个以上同乡(镇、街道)、同期入伍、同部队服役的人员出具证明材料,并经村(居)委会、乡(镇、街道)等部门初审盖章后,连同相关资料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核。


28、服义务兵役年限如何计算?

以服义务兵役起止时间的跨年度数计算,即:服义务兵役起止时间跨了几个年度就按几年计算。二次入伍或多次入伍的义务兵役年限以每次服义务兵役起止时间的跨年度数分别计算后,再累加。


29、哪些优抚对象需自治区配套资金?

国家下拨重点优抚对象补助资金,需自治区财政配套资金的人员有三类: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参试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国家下拨80%,自治区配套20%,在乡老复员军人需县级配套20%。


30、哪些对象享受医疗补助?

根据民发〔2007〕101号和财社〔2013〕6号文件规定,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享受国家抚恤和生活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参战退役人员享受医疗补助。



31、“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是指什么?

“无劳动能力”是指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或因身体病疾无法靠自身劳动生存。

“无生活费来源”是指无劳动能力的前提下,无人提供生活费,或者虽有生活费来源但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也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的条件。


32、享受“三属”待遇的子女和兄弟姐妹“上学”是如何规定的?

规定“上学”不包括下列情形:1、未纳入所在学校学籍管理的;2、未经中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进入高级中学、职业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就读或者未经国家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含春季高考、高等学校自主招生考试或保送免试入学)进入普通高等普通院校、高等专科学校、中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就读的;3、接受成人高等教育的;4、接受研究生以上(含)学历教育的;5、接受非学历教育,以同等学力申请相关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6、参加中等、高等学历自学考试或函授学习考试,并接受其后续教育的。


33、《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条第一款中“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如何理解?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条第一款中“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解释的通知》,对《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解释如下:

“当地”一般是指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林区等。

“平均生活水平”主要通过收入、支出和社会福利等多项指标反映。收入指标包括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支出指标包括城市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

确定“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应以当地城市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这两项货币性指标为基础,适当考虑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以及就业、教育、卫生等社会福利因素确定。

衡量优抚对象是否达到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时,需要对各种因素综合考虑,应当将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补助、就业、文化、教育、卫生、社会保障、生产服务等方面享受到的社会优待,以及优抚对象自身的劳动收入和其他收入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指标进行比较,作为确定优抚对象是否达到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的衡量标准。

“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由各地民政、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资料测算,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34、哪此优抚对象死亡后享受丧葬补助费?分别是多少?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费。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


35、军人致残性质的认定和残疾等级评定权限是怎么规定的?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退出现役的军人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需要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和评定。《释义》有关解释为:军队单位负责评(补)残的对象仅限于正在服现役的军人,民政部门负责评(补)残的对象为:全部退出现役的军人,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


36、对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部队服役人员体检和评残有何规定?

根据民政部第373号公告,民政部对政策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民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体检有关问题解答提纲〉的通知》(民发〔2006〕51号)、《民政部、卫生部关于尽快做好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体检及评残补助工作的通知》(民发〔2005〕182号)、《民政部、卫生部关于原8023部队退役军人致残致病医学鉴定和评残补助问题的通知》(民发〔2005〕57号)、《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原8023部队退伍军人评残问题的复函》(民函〔2004〕158号)等文件已废止,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部队服役人员申请评残按《关于印发〈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部队服役人员评残病种范围〉的通知》(民发〔2013〕208号)执行,除按规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外,还应申明评残的疾病或症状,提交近期就诊病例,对基本符合该文件规定的评残病程范围的,到指定的医疗机构对病历记载的属于病种范围的疾病或症状进行检查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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