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老兵政策第358期:副团50.4万!军官自主择业、转业费最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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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度军官自主择业,转业费测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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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计划分配 | 自主择业 | 备 注 |
转业费 | 9.3 | 20.7 | 1.计划分配干部1991年12月入伍,副团职16档、中校5档,2016年度转业; 2.自主择业干部1991年12月入伍,副团职17档、中校6档,2016年度转业; 3.自主择业干部无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 4.补发一栏为2016年军队调整工资后增发数额; 5.左侧表格依据财务部门提供数据取整,不同人员有所差异。 |
住房资金 | 21.4 | 22 | |
医疗保险 | 1.5 | 1.5 | |
养老保险 职业年金 | 8.5 | 0 | |
补发 | 4.4 | 6.2 | |
合计 | 45.1万元 | 50.4万元 | |
月退役金 | 8150元 |
项目 | 计划分配 | 自主择业 | 备 注 |
转业费 | 7.3 | 15.5 | 1.计划分配干部1995年12月入伍,正营职14档、中校2档,2016年度转业; 2.自主择业干部1995年9月入伍,正营职17档、中校5档,2016年度转业; 3.自主择业干部无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 4.补发一栏为2016年军队调整工资后增发数额; 5.左侧表格依据财务部门提供数据取整,不同人员有所差异。 |
住房资金 | 18 | 19.3 | |
医疗保险 | 1.3 | 1.3 | |
养老保险 职业年金 | 4.6 | 0 | |
补发 | 3.7 | 5.2 | |
合计 | 34.9万元 | 41.3万元 | |
月退役金 | 7260元 |
附:改革期间,军队干部转业安置重大利好消息
1、《关于做好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中发【2016】13号)精神,重点对转业干部提出“四个放宽”:
一是放宽安置地去向条件。主要体现在对服从改革需要,计划分配的转业干部,其配偶取得部队所在地常住户口的,不受现行政策规定的随军落户年限限制,可以在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或者离异的,可在服役地安置;不符合到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和副省级城市安置条件的,可以到原籍、入伍地或者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地级城市安置。
二是放宽师职干部转业年龄条件。主要体现在担任师级职务(含局级文职干部)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干部,年龄53周岁以下的,本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安排转业。
三是放宽自主择业军龄和职级条件。军队改革期间,军官自主择业年限,由原来的满20年军龄放宽到满18年,则军龄达到18年的师级以下职务转业干部,本人提出申请,经组织审核批准,可以选择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
四是放宽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干部到地级城市安置条件。如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满1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不符合到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和副省级城市安置条件的,可以到原籍、入伍地或者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地级城市安置。
2、经军委批准,统一规范干部转业复员费用结算时间和标准
根据现行规定,干部转业复员命令,由各级党委按照任免权限,于当年3月31日至7月31日之间批准下达;财务部门依据命令下达具体时间,为转业复员干部结算各种费用。由于同年度干部下达转业复员命令时间不同,结算的各种费用会略有差别。2016年军队基本工资标准调整从7月1日起执行,7月份下达命令的转业复员干部,按新工资标准结算各种费用,而6月底之前下达命令的,只能按老工资标准结算各种费用,相互之间出现了差距。
对此,军委机关有关部门高度重视,作为贯彻关于做好军转安置工作重要指示要求的一项实际行动,本着切实维护转业复员干部切身利益的原则,立即组织人员进行认真研究。
经报军委批准,全军对转业复员干部有关费用发放问题进行了统一规范:2016年及以后年度,干部的转业复员命令,由各级党委按照干部任免权限,于当年7月31日前批准下达,执行时间统一为当年7月31日,并按此发放或计提有关待遇费用。对未按新工资标准结算转业复员有关费用的,各级财务部门将予以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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