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退伍老兵政策第467期: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补申报条件及程序,民政局权威解答!

2017-12-29 退伍老兵法律咨询服务部


这里是退伍老兵法律咨询服务部。我们是您的伙伴,旨在为您解答身边疑难困惑。点击上面蓝色字体“退伍老兵法律咨询服务部”,再点“置顶公众号”,然后点关注,即可成功加入。

来源|军路微信公众号(ID:jun_road)

作者|田静 祖徽


一、申报对象


适用对象为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在服役期间患有民政部《带病回乡常见慢性病范围(试行)》文件规定的慢性疾病,但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回乡,且生活困难的义务兵或初级士官。


二、申报程序


(一)个人申请


本人向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申报材料为:个人书面申请、身份证、户口簿、退伍军人登记表(复印件需加盖县武装部档案室公章)或退伍证原件,以及部队原始病历或者部队相关医疗结论原始档案原件(无原件的,复印件需加盖部队医院档案管理部门印章),并提供盖有地方医院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近期慢性病诊断及相关医疗检查报告(特指原军队医院证明中记载的慢性病)。


(二)村(居)委会初审


村(居)委会对申请人身份、是否仍然患病、生活是否困难等情况进行核实,并出具证明材料报乡镇(开发区)。


(三)乡镇(开发区)复核


乡镇(开发区)对村(居)委会提交的材料进行复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填写申报人员花名册、《安徽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审批表》,一式两份),签署意见后加盖乡镇(开发区)政府公章报县民政局优抚股。附: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退伍证原件及复印件,无退伍证可提供《退伍军人登记表》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县武装部档案管理部门印章),及军队医院证明(军队医院证明释义见附注)和2张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乡镇(开发区)将申报材料及时退还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部门联审


县民政局、县纪委、县人武部三部门对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申报材料进行会审把关,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填写《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病情送检表》,安排申请人到市级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检查。局优抚股在收到市级医疗鉴定意见后,将申报材料报局办公会研究,审核通过后报市级民政部门审批。


(五)张榜公示


市级民政部门审查后,通知县民政局将拟批准人员名单其在所在乡镇(开发区)村(居)委会,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有异议的,村(居)委会、乡镇(开发区)将情况及时上报县民政局优抚股,县民政局组织人员调查。公示结果由县民政部门收集并报市级民政部门。


(六)省(市)级民政部门审批


收到公示结果后,市级民政部门对申报材料适时进行研究审批,下达批复文件。优抚股将其个人信息录入优抚系统,待系统逐级审批后享受待遇。


(七)建档保管


在上级民政部门正式批复后,县民政局将有关材料整理造册,逐人建立档案。


三、申报时间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生活补助每年申报一次,申报时间为每年10月中旬,过期当年原则上不再受理。


四、附注


(一)军队医院证明是指下列之一:


1、退伍档案中记载患有慢性病的退伍军人登记表或在服役期间部队军以上单位指定医院出具的患慢性病证明(须能取得该医院或上级卫生部门确认)。


2、近期从军队体系医院复印的,盖有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在服役期间患慢性病的原始病历。


更多资讯点下面

↓↓↓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