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数字经济应注重维护社会公平
本文转载自中国科学院预测科学研究中心公众号
数字经济是未来经济发展新形态
数字经济是指以计算机、互联网、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和人工智能技术为基础进行生产、交换、消费等各种经济活动的总和。在数字经济时代,数据作为一种宝贵的社会资源、一种关键的新生产要素,广泛产生于生产、交换、分配与消费的各个经济活动环节与过程之中,并且反过来驱动各种经济活动,特别是大数据已渗透到各行各业,成为未来创新、竞争的前沿以及经济的全新增长点。
近年来,中国数字经济持续蓬勃发展,在很多方面走在世界前列,其中原因既有规模优势,也有体制保障。得益于中国人口规模和经济规模,特别是中国互联网与移动互联网网民人数已达9亿人,超过美国和欧盟网民人数的总和,中国数字科技拥有深厚的研发基础和巨大的市场支撑,具有无限的发展潜力。另一方面,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经济成分长期并存。其中,民营资本具备敏锐的市场洞察力、灵活的资源整合方式,善于抓住科技创新发展的新机遇。而数字经济的兴起与信息技术的突破为民营资本与人工智能相结合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这种结合方式已逐渐发展成为当今技术进步与商业模式创新的主要形式。事实上,对于大多数初创公司尤其是独角兽企业而言,民营资本已构成其发展的核心推动力,它们在驱动创新、带动就业等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并朝着超大型科技平台方向不断迈进。
如今,中国数字经济和人工智能在国民经济地位不断提升,极大地促进生产力发展、提升资源配置效率以及改善消费者福利。第一,在工业4.0等生产经营活动中,以大数据、人工智能为基础的信息网络,不仅可以将设备、生产线、工厂、供应商、客户等紧密地连接在一起,提高劳动生产率,而且能够追踪供应链与销售链的全部活动,减少生产成本。第二,通过搭建数字平台,保障数据信息充分流动,能够有效缩短市场从非均衡到均衡的过程,从而推动市场供求双方的匹配效率,减少摩擦和套利机会,促进交易模式创新,改善市场运行效率。例如,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技术以及数字平台的兴起催生了“零工经济”,能够有效解决劳动力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职位寻求者可以更好地找到匹配雇主和最佳交易伙伴。第三,以大数据和人工智能为依托的数字平台不仅可以为消费者提供有用信息,而且可以预测消费者偏好,在满足消费者需求的同时,引导生产者生产适销对路的产品,更好地匹配供给和需求。
数字经济下社会公平正义的新挑战
在充分认识与肯定人工智能和数字经济发展对提升社会生产力的巨大作用的同时,我们也应该关注数字经济时代生产关系正在出现的新变化,以应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新挑战。作为技术进步与商业模式创新的主要形式,民营资本与人工智能相结合同国际潮流是相一致的。然而,资本的本性是逐利,“资本害怕没有利润或利润太少,就像自然界害怕真空一样”,为了实现利润最大化,资本推动的算法和数字平台无所不用其极,严重损害社会公平正义。具体来说:
第一,垄断,资本无序扩张恶化了劳资关系。资本特别是大科技平台所拥有的雄厚资本和先进技术,往往具备掌控劳动力等其它要素资源的权力,使资本在要素收入分配中占据有利地位,表现为资本收入份额的普遍上升。法国经济学家皮凯蒂在《21世纪资本论》中,从资本收益率大于经济增长率出发,描述了全球范围内资本收入一直远超劳动收入的历史趋势。不难看出,如果不对平台资本垄断、无序扩张进行规制,劳资关系乃至整个社会的收入分配格局将进一步恶化。
第二,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冲击了劳动就业市场。伴随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的广泛应用,产生了“无人经济”等新的经济形态。“无人经济”的出现反映了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一个重要经典命题,即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每一次经济危机,每一次技术进步,都伴随着“机器替代工人”的现象。工业机器人等新技术的出现将大大改变所有行业和职业的工作性质,特别是在银行业、制造业、保险业等领域。机器替代工人可能是人类社会技术革命与技术进步的标志与一般规律。但是,对被机器替代的工人,各级政府应该及时推出各种政策,帮助工人转岗,再培训,再就业,并健全社会保障制度。
第三,算法、数字平台损害了劳动者权益。在数字经济时代,零工经济将原来的雇佣模式由“企业—员工”改造为“平台—个人”,改变了传统的组织模式与工作方式,然而,劳动者利益与权益保障机制、法律制度亟待完善。如有的行业,员工被算法裹挟,在系统的算法驱动下,不顾生命安全违规作业,他们的基本权利却得不到应有的保障,没有医疗和养老保险,甚至没有加班费。
第四,大数据使用不当可能会带来新的不公平,损害消费者福利。例如,在买机票、订酒店等经济活动中,经常会出现老客户看到的价格反而比新客户要高的现象,甚至在很短的时间内,同一航班或同一旅店的价格波动非常大,这实际上是数字平台利用大数据设置不公平的交易条件,平台利用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垄断,不公平地进行差别定价,即“大数据杀熟”。另一方面,在数据驱动的商业模式中,当个人数据被社交媒体等数字平台企业使用时,个人如何获取应得收益既关乎个人隐私维权,也关系自身经济利益维护。如果不妥善解决这一问题,可能会出现新的不公平,损害消费者福利。
第五,大数据与数字技术的迅速发展在带来生产、生活便利的同时,可能会加深数字化鸿沟。例如,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依托于互联网、移动互联网、手机、电脑等技术设备的网络授课成为学校主要上课形式。然而,来自偏远地区的人们,往往因为经济实力弱、网络信号差等原因,无法及时跟上数字经济发展的步伐,被阻隔于正常的教学甚至社会生活之外。
第六,运用大数据和算法进行信贷评估,可以减少信息不对称性和逆向选择,提升信用风险预测准确度,降低不良率,但是对于众多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而言,他们往往被算法排除在外,因而无法及时获得信贷,融资需求得不到满足,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更加突显,这与面向广大小微企业的普惠金融的目标背道而驰。
第七,大科技平台“以大欺小”,损害市场竞争秩序。大科技平台具有信息垄断优势和边际成本递减特点,容易趋于自然垄断,造成不利于中小企业生存与发展的不公平市场环境。大科技平台的这种做法,损害了市场竞争秩序,既不利于中小企业的生存与发展,还会在通过垄断获取超额利润的过程中,损害消费者福利和社会利益。
总之,在大数据时代,机器学习等人工智能技术在经济中的广泛使用,既提升了效率,也带来了诸如“算法崇拜”、缺乏人文关怀等弊端,社会公平正义面临新的挑战。如果不能及时妥善应对这些挑战,终将妨碍社会进步和人民幸福。因此,发展数字经济过程中需要防止与算法紧密结合的资本与劳动的对立,科技平台与消费者的对立,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的对立,以及由此带来的各种社会经济问题。这就迫切需要完善市场体系与制度,加强政府规制,保障劳动者、消费者和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
在“动态平衡”中发挥政府职能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2021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将“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列为今年经济工作八项重点任务之一。“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也提出,“加大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司法力度,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加强数字平台治理和规制,协调劳资矛盾,保障劳动者、消费者、中小企业等合法权益依赖于法律法规的有效约束。中国需要完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及推进法律治理体系,加快个人隐私和信息保护法、数据要素安全法、反垄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并强化数据要素的市场化监管,规范数据要素市场中主体行为。
然而,政府对数字平台需规制有度,不能过犹不及,中国仍然需要培育与增强企业的创新能力,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世界级民族企业。因此,政府监管既要防止垄断和资本无序扩张,又要继续保护和鼓励创新,不能因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便顾此失彼,减缓技术创新进程,特别是面对激烈的国际竞争,注重培育世界级平台企业,提升中国数字经济的国际竞争力。在鼓励创新和保护劳动者、消费者和中小企业权益之间,政府应找寻二者的动态平衡,既不能静态的探讨二者边界,也不能试图一劳永逸的确定二者关系。我国众多数字化平台企业尚不具备国际竞争实力,政府必须给予其必要的扶持,提高其国际竞争力。企业创新活动具有不确定的特点,创新的程度越高,这种不确定也就越大。政府应该积极创造各种条件,保护企业家的创新精神,继续鼓励企业创新发展。对于已经发展壮大的数字化平台企业,政府既要侧重于微观监管,防止资本垄断和无序竞争,防止这些企业损害劳动者、消费者、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也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促使其进一步创新。政府规制应该因时因地进行调节,找寻不同时期、不同阶段的最佳的“动态平衡”。
总之,为保障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一定要关注和重视由数据要素和人工智能技术带来的生产关系变化,在积极推动数字经济发展的同时,防止“算法崇拜”,积极发挥政府作用,构建数字经济时代新型的生产关系,维护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公平正义。
(作者单位:中国科学院数学与系统科学研究院、中国科学院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厦门大学经济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