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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故意伤害案件的发生,警察被控玩忽职守罪

法治乾坤 2018-01-08

1、某警察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故意伤害案件的发生,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判决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2015)廊刑终字第79号


2010年11月20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驾驶任某的汽车在廊坊市广某区“玛妮莱服饰广场”门前、银河路银河大桥下西侧辅路上与其他车辆发生刮蹭事故,陈某甲打电话叫任某来帮忙处理交通事故。后任某、张某、廖某等人来到事故现场解决交通事故。任某在帮助陈某甲处理事故期间打电话叫来苏某。苏某驾驶冀R×××××号帕萨特轿车赶到事故现场,并将车停至“玛妮莱服装广场”门前。因停车位置问题,苏某与玛妮莱服饰广场经理田某某发生口角,继而发生厮打。任某、张某、陈某甲见状从事故现场走过去与玛妮莱服饰广场保安一同将苏某、田某某二人分开,并将苏某拉至事故现场。苏某和田某某被分开后仍在互相对骂,随后再次发生厮打,被任某、张某、陈某甲再次劝开。劝开后,在陈某甲自行处理车辆刮蹭事故过程中,苏某、田某某二人又冲到一起再次发生厮打,张某、田某某的司机张某某亦参与殴斗。田某某在殴斗过程中被打倒地后昏迷,经抢救无效于2010年11月27日死亡。

在上述事件发生过程中,陈某甲仅在第一次苏某与田某某发生厮打时参与拉架,之后在案发现场没有表明其人民警察身份、履行人民警察职责、采取有效措施阻止故意伤害案件的发生。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

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是苏某、张某的故意伤害犯罪行为,但是被害人死亡后果与被告人陈某甲未能正确履行职务的行为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此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以被告人陈某甲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二审法院认为:

原审判决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考虑到上诉人陈某甲已履行了一定职责,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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