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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劳动报酬典型案例│附裁判规则

2017-07-22 法治乾坤

本期导读:近年来,拖欠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劳动报酬的事件一直是社会热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写进刑法。1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2起拖欠劳动报酬典型案例,本期法信提炼了裁判规则,并附上相关刑事案例和权威观点,以供读者参阅。




最高法公布典型案例

1.政府向逃匿人所在公司送达责令改正决定书的,应视为政府向逃匿人责令支付劳动报酬——王凤生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案

【本案要旨】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前提条件是政府有关部门向行为人责令其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发放主体以逃匿的方式拒不支付工人工资,政府部门向其所在公司送达责令改正决定书,尽管公司无法找到行为人,也应视为该决定书已对其送达。行为人成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因自愿认罪并在提起公诉前由公司支付了工人工资,可从轻处罚。


2.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行为方式之——徐成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本案要旨】用工主体采取逃匿的方式不支付工人工资,数额较大,经劳动监察机关责令支付而仍不支付,其行为属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1.成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不以被告人具有用工主体资格为前提——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检察院诉胡克金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本案要旨】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自然人,违法用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且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逃匿的,即使工程总承包商垫付劳动报酬,也不影响追究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刑事责任。

案号:(2011)双流刑初字第544

审理法院: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6期(总第219期)


2.逃避支付工人工资,经法院民事判决后依然不支付的,成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陈联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本案要旨】被告人逃避支付工人工资,数额较大,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要求其履行支付义务而其拒绝履行,其行为实质是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应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定罪处罚。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五起打击拒不执行涉民生案件典型案例(2015年2月14日)


3.有无支付能力不影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构成——黄新林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本案要旨】用工主体在未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情况下出于躲债目的逃匿,脱离有关行政机关的有效监管,既损害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又扰乱了劳动监管部门的依法处置,因而其有无支付能力不影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构成。

案号:(2013)宝刑初字第0336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4年第10期


4.对“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的认定需结合主、客观方面及行为表现综合判断——李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本案要旨】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中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的情形,需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欠薪的故意,客观上是否确实无资金支付能力,行为是否表现为经有关机关责令改正而仍不予支付。若同时满足上述条件,则应认定行为人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

来源: 《人民法院报》2013-07-24


1.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劳动报酬”指劳动者按照法律或约定应得的劳动收入,不限于工资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劳动报酬”,是指劳动者按照法律或者约定应得的劳动收入,主要是工资但不限于工资,范围要比工资宽。既包括雇主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也包括应当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等。

(摘编自《〈刑法修正案(八)〉条文及配套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张军、胡云腾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出版)


2.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主要形式为转移财产、逃匿或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客观方面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

一是逃避支付劳动者数额较大的劳动报酬,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最常见的方式是转移财产和逃匿两种:“转移财产”是指雇主将财产转移,对劳动者谎称无力支付其数额较大的劳动报酬,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逃匿”是指雇主躲藏起来不见劳动者,甚至抛弃工厂、企业逃离当地,使劳动者无法向其追讨数额较大的劳动报酬,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转移财产和逃匿是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最常见的方法,但逃避支付劳动报酬不限于该两种方法。

二是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数额较大的劳动报酬,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这种方式是指雇主不转移财产,也不逃匿,也有能力支付,但就是以各种手段或借口不支付劳动者数额较大的劳动报酬,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

(摘编自《〈刑法修正案(八)〉条文及配套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张军、胡云腾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出版)


3.区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与一般欠薪行为,应从欠薪原因、欠薪数额及是否有政府责令支付的前置程序等方面认定

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应注意罪与非罪的界限,以下情况不应认定为犯罪:

一是行为人主观上并不想欠薪,但客观上因为三角债、经营不善、企业倒闭等原因确实无力支付劳动者数额较大的劳动报酬,这种情形,无论数额多大,无论涉及多少劳动者,无论是否存在大量劳动者上访闹访等后果,均不能认定为本罪;

二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尚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劳动者可依照法定程序提起劳动仲裁或民事诉讼,行为人尚不能认定为本罪;

三是行为人有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行为,数额也较大,但没有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的,不能认定犯本罪。

(摘编自《〈刑法修正案(八)〉条文及配套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张军、胡云腾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出版)


4.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履行支付义务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减轻或免除处罚

根据法律规定,对逃避支付或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个人或单位,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缺一不可:(1)在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前全部支付了劳动者劳动报酬;(2)在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前依法承担了相应的赔偿责任;(3)欠薪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如果只具备以上三个条件中的一个或两个,仍应追究个人或单位的刑事责任,但法院可以作为犯罪的从轻情节予以考虑。这里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一般是指:(1)虽然没有支付或没有及时支付劳动者报酬,但没有严重影响到劳动者家庭的生活或生存;(2)没有造成劳动者自伤、精神失常或者实施犯罪行为;(3)没有引发群体性事件等严重后果。

“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报酬”,是指在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前,欠薪的单位或个人全额支付了劳动者报酬的情况。“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主要是指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的赔偿金和经济补偿责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是指个人或单位逃避支付或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构成犯罪,但同时又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的,可以依法予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摘编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第5版)》,作者:郎胜,法律出版社2011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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