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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案件现场物证审查指引

2018-01-08 法治乾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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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检察日报、办案指引公众号  作者:李建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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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实务中,爆炸案件与放火、投放危险物质等犯罪同为起诉难度最大的一类案件,犯罪分子采用的作案方式本身较为隐蔽,一般又选择在深夜等不易被人发现察觉的时间作案,除共同犯罪外,鲜有他人知情。


就支持认定爆炸犯罪的证据体系而言,由勘验活动获得的物证及勘验笔录等对于案件公诉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其既可以直接证明犯罪分子使用的作案工具、犯罪方法等,也可以作为检验言词证据真实性的依据,同时还是查明和证明案件事实的有效手段和制服犯罪嫌疑人的有力武器。


从审查起诉阶段对证据的要求角度出发,通过勘验活动获得的物证应包括如下几个部分:


1


提取来自爆炸现场的尘土。无论受到何种程度的破坏,在爆炸现场的尘土中必然残留有爆炸物的成分,而提取尘土的目的即检验、分析其中含有的是何种爆炸物成分,由此初步确定犯罪分子使用了何种爆炸物。此外,对现场尘土的检验结果可以与犯罪嫌疑人住处、人身提取的相应检材进行对比,如含有相同的爆炸物成分,可以证明其确有重大的嫌疑,反之,则基本可以排除。



2


以拍照或录像形式固定现场房屋、地面、墙体上导火索灼烧的痕迹及爆炸造成的破坏情况。爆炸案件以使用炸药与雷管混合居多,雷管一般有电雷管和火雷管之分,不同的雷管有不同的引爆方式。电雷管不需导火索,而火雷管则必须使用导火索来引爆。导火索如附着在房屋、地面等处燃烧,会在其表面形成较为明显的黑色灼烧痕迹。


因而,现场勘验中如果发现有此类痕迹,其一可以确定犯罪分子使用了火雷管引爆炸药,其二可以根据测量的灼烧痕迹的长度来推算导火索的长度,并可进一步确定犯罪分子引燃导火索至爆炸物爆炸之间的时间间隔。在犯罪嫌疑人作出有罪供述时,可以将上述情况与其供述的爆炸物组成情况,如使用了何种引爆物、是否有导火索、导火索的长度如何等相对照,考察其供述是否与犯罪事实一致。


另外,爆炸会对人体、房屋、地面、墙体等造成不同程度的破坏,不同的爆炸物或不同数量的同种爆炸物产生的爆炸威力也不尽相同。对遭破坏的物体受损的范围、大小、严重程度等进行测量,收集爆炸后遭破坏物体的碎片,据此进行爆破定量分析,可以推定犯罪分子使用的爆炸物的爆破威力及爆炸物的数量或质量。



3


提取出自现场的粉碎性物品。根据爆炸原理,离爆心越近的地方,受损越严重,如在开放空间内,则爆炸物会喷溅到距爆心较远的地方。


一般而言,用来引爆的雷管、捆绑炸药的捆绑物、覆盖爆炸物的包装品等距爆心最近,爆炸后会呈粉碎状。而原来就处于爆炸现场的其他物品,即使遭受爆炸破坏,也不会出现粉碎状情形。用来引爆的雷管一般有纸壳和钢壳两种,导火索一般为纸制、铝制等,捆绑炸药的可能是尼龙类绳索、布料、铁丝、铜制或铝制电线等,而覆盖爆炸物的物品,常见的有报纸、塑料纸、编织袋、各类布制书包、口袋等。


因而,在现场距爆心一定距离的地方,发现的呈粉碎状的纸屑、钢片、铜末、铝条、布块、塑料纸或编织袋残片等要仔细提取,上述物证与其他受损物品有明显的区别,其通常即为爆炸物及其捆绑物、包裹物残留的物证痕迹,可以在相当程度上还原出犯罪分子使用的爆炸物的全面情况。



4


提取出自现场外围及外围现场的其他物证。由于爆炸案件多为夜间作案,犯罪分子通常会携带一定照明物,在观察地形、放置爆炸物时短暂使用。此外,在使用导火索起爆的情况下,犯罪分子也可能携带引火物。引燃爆炸物后,犯罪分子一般会用最快的速度逃离现场,在神情紧张的情况下不慎将部分物品等遗落在现场或现场附近的情况时有发生。


在现场外围或外围现场发现的手电、打火机、鞋子(或鞋印)极有可能就是犯罪分子遗留在现场的,这些无疑是宝贵的证据或能够提供重要的线索。如能提取上述物品上的指纹、脚印(纹)等,并查证与犯罪嫌疑人相符合,即为证明犯罪分子到过现场、实施犯罪的非常有利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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