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物证“三步走”的过程审查方法 ——从刑事案件关键事实情节说起

法治乾坤 2018-01-09


法治搬运工崇尚法治,热衷时评。
关  注


来源:刑辩者说公众号  作者: 何西文 舜翔律师

本仅供交流学习,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物理属性发挥证明作用的物品或痕迹。在某些刑事案件中,如故意伤害或者杀人罪中的犯罪工具、涉枪犯罪中的枪支、涉毒犯罪中的毒品等物证作为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关键点,在证据体系中处于坚不可摧的地位。公安、司法机关主要从相关、真实、客观、合法角度收集、审查、排除物证。换句话说在关键事实情节的物证具体审查过程中,首先应进行同一性和真实性的认定,如果具有证明能力、达到可采性标准,再进行证明力的审查。辩护律师应如何以提出有利的辩护意见为目的进行物证审查呢?笔者将其总结为以子之矛攻子之盾,首先严格把控公安、司法机关固定证据、审查证据的每一步,做好证据源头审查工作。在此基础上根据证据印证规则审查证明力的强度。如果源头污染,证据不被采信的几率将大大提高,因此笔者认为辩护律师在物证审查过程中大有工作可做。下面笔者主要介绍如何做好物证的过程审查。

根据刑诉解释第69-73条的规定,笔者将物证的审查过程归纳为“三步走”的审查方法,第一来源是否可靠,第二提取是否合法,第三保管是否完善。由于我国刑事案件的审理目前仍是“间接+书面”的审理方式,所以笔录类证据作为“三步走”的证明过程,应引起辩护律师审查物证时的重点关注。笔录类证据亦即辩护律师物证“三步走”的审查载体。本文笔者主要以物证过程的记录载体——笔录类证据谈谈应如何做好物证过程审查的每一步。

一、来源可靠

物证的来源主要表现在现场勘查笔录、搜查笔录、接受证据清单、扣押清单等笔录类证据中。如今法治不断健全,侦查机关取证水平不断增强,侦查机关不大可能“制造”证据,辩护律师在审查物证来源时应重点比对现场勘验笔录提取部分与扣押物品清单是否一致、搜查笔录的内容与扣押物品清单是否一致。如果一致基本上可以认为来源可靠,反之亦然。

比如,刑事审判参考对于吴金义故意杀人案物证来源不清时论述到:“提取‘血掌印’的程序不合法,不仅没有见证人的签名,‘血掌印’也没有单独制作提取笔录,现场照片也不能确切证明血掌印是从哪里提取的;提取‘血掌印’的部位不明确。从本案的破案经过看,‘血掌印’是从现场床帮上提取的,但卷内只有一块有掌印的木块照片,看不出该木块来自哪个部位、现场勘查照片不能反映现场重点区域的概貌、局部以及痕迹物证具体特征的细节。来源不清或来源存疑的物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也从侧面说明如果物证来源不可靠,辩护律师从这个方面提出辩护意见能够得到法庭的采纳。

二、提取合法

物证提取的规定主要是在中国公共安全标准中,比如,GA/T 955-2011《法庭科学枪支物证的提取、包装和送检规则》、GA/T 1162-2014《法医生物检材的提取、保存、送检规范》、GA/T 169-1997《法医学物证检材的提取、保存与送检》等。办案机关在提取枪支、生物检材、物证证据时应严格遵循以上规定,这样才能够保证物证的同一性和真实性、保障侦查程序的合法性、提高证据的证明力。如果辩护律师在卷宗中看不到物证提取笔录,就完全可以得出证据提取过程不合法的结论,因不具备证明能力而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的结论。

比如,上文提到的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对于吴金义故意杀人案物证提取不全或者丢失时论述到:“全面收集痕迹物证,是证实或排除被告人以及其他人作案的极其重要的基础工作,这一工作进行的全面、扎实与否,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准确认定。本案中,上述这些重要的痕迹物证在侦查阶段能够提取而未提取,或提取后灭失,是导致审判阶段定案依据薄弱的重要原因。”因此,辩护律师对于提取合法的过程可以从有无提取及提取后证据是否“健在”进行审查。

三、保管完善

物证封装是物证保管之前的必经之路,GA/T 966-2011《物证的封装要求》中提到:“将物证放在包装袋、纸盒或者容器中,然后封好袋口或贴上封条,并按要求填写物证封装标签或者签名。取出被封装的物证,存放物证的包装袋、纸盒或容器应有启封痕迹或调换痕迹。文字检验就能区别封装材料是否启封或调换。标签的内容与格式应符合GA/T 55-2011中格式二的要求。”GA/T55-2011《物证通用标签》提到:“格式二包括:案件编号、案件名称、物证名称、物证性状、提取地点、提取人、封装人、送检人、受理人、送检单位、受理单位、案发时间、案发地点、数量、日期、备注。必要时可注明提取时间。”如果侦查机关收集物证时违反《物证的封装要求》规定,笔者认为此时的物证因不具有证明能力应予以排除。

封存完之后就是保管,看卷宗中是否具有登记保存清单。如果卷宗有鉴定意见,需要比对保管人与鉴定意见中的送检人是否为同一人,假设不是同一人是否具有交接清单。如果以上均没有就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不具有同一性和真实性的辩护意见了。

以上是笔者对于物证审查的浅见,希望“三步走”的审查方法能够对具体办案有些帮助。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