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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实证调研

2018-01-10 法治乾坤

法治搬运工崇尚法治,热衷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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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律数据实验室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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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笔:刘慧 
指导教师:王志远调查实施:斜阳小憩读书会全体
本文由作者授权发布。此调查成果原发表于李洁主编:《长白刑事法学国际论坛[第一辑]:刑法立法合理性》,吉林出版集团有限公司2016年9月版。

一、实证调查的背景与意义

(一) 实证研究背景和目的
本次实证调查所研究的抢劫罪单一化法定刑升格条件是加重犯的一种情形。所谓单一化法定刑升格条件,就是指刑法就某罪规定了除基本犯之外的法定刑升格条件,除具备犯罪成立所必须具备的类型化特征(类型性行为可能达到的危害程度)以外,仅具备其他单一的条件便构成这种法定刑升格量刑的条件。以抢劫罪为例,我国刑法第263条关于抢劫罪的规定如下:“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由此可以看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构成抢劫罪,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入户抢劫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在此,只要行为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并且具有“入户”的情节,就成立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入户”即抢劫罪的单一化法定刑升格条件。
但是只要抢劫罪中行为满足8种情形之一,法定刑的起刑点就由3年跃升为10年,单一的条件导致刑罚如此大幅度的跃升缺乏正当性和合理性,尤其是结合具体多变的其他情况,定罪量刑结果的不合理就更为明显,如对行为人为病重的母亲入户抢劫少量的财物的行为,对其施加升格量刑幅度的最低刑——10年有期徒刑——都有些让人难以接受。这样容易产生的后果是:法律条文的明确性似乎是实现了,而适用的结果却是实质不公正的。刑法以国家的强制力为保障剥夺犯罪人的自由、财产、资格甚至是生命,这种剥夺的合理性何在?
为此,实证小组确定了“抢劫罪单一化法定刑升格条件适用的实证研究”这一题目,尝试用实证调查的方法从法定刑立法技术的角度解释抢劫罪升格量刑适用的困境。
(二) 实证调查的方式

实证调查采用社会心理学情景研究方法。围绕抢劫罪法定刑升格条件的8种具体条件设计24个具体的案例,案例为小强在不同情形下实施的不同的可能构成犯罪的行为;选取一定数量的被调查者,让被调查者对小强的行为应受多重刑罚惩罚进行裁量,获得其对具体案例法定刑的真实赋值;对数据的特点进行分析并比较大众的赋值与立法条文所设定的赋值,判断二者是否一致并借助数据分析立法技术是否合理。
我们的分析思路和假设是:
1、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抢劫犯罪,行为符合抢劫罪法定刑升格量刑的条件之一,对其判处刑罚就不会低于10年有期徒刑。而对24种情形下小强应受到惩罚的赋值,如果被调查者赋予的刑罚量普遍低于10年有期徒刑,则能够说明立法者依据单一条件将这些情况都归入10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的量刑起点过重。
2、在考虑一犯罪行为是否符合升格量刑条件时,立法仅考虑法条中明确列举的8种法定情节,法定情节以外的其他情节的有无并不影响起刑点的设定。对24种情形量刑的轻重进行比较,如果被调查对24种情景的量刑赋值具有明显的大小之分,而且并不都集中10年以上的赋值区间,则能够说明法定情节以外的其他情节也会影响到抢劫罪升格量刑的起刑点。
3、具备上述列举的8种法定情节之一的犯罪行为具备相同的应受谴责性,即出现其中任一种情形,都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幅度内裁量刑罚。如果被调查者认为这8种行为的具备不同的轻重等级,而且相差悬殊,则能够说明8种情形不应在同一个幅度内裁量刑罚。
二、实证的展开

(一) 问卷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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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种情景的设计
我们向被调查者提供了24个小强实施的简短犯罪情景,即将抢劫罪的8个法定升格条件分别描述为能够产生“基本犯罪”、“加重犯罪”和“减轻犯罪”的3种不同犯罪情况下,并分别用中性化的名称在一张单独的卡片上加以描述。下方则有赋值时可供参考的12个法定刑分界点(综合考虑人们的心理认知特点和现行刑法中常用的不同幅度法定刑起点确定),如下图所示。被调查者被要求在一张桌子上排列这些卡片的顺序并赋值,以反映小强应当受到的(如果应当处罚)刑罚量。
图1:应得惩罚量刑标尺

以入户抢劫为例,其中“基本”犯罪情景描述了小强实施的一个典型的入户抢劫行为,“加重”和“减轻”犯罪情景是为这种基本情景添加了其他可能加重/减轻刑罚的因素,如入户动手伤人/为重病的母亲治病而入户抢劫。

图2:以“入户抢劫”为例的3个基本情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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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统计学特征调查表
    每24张情景卡片都对应一份人口统计学特征调查表,用来分析哪些人口统计学特征可能会明显影响人们的赋值。目前的调查表包含以下11项内容:住址、性别、年龄、婚姻、有无子女、教育、宗教、收入、治安、侵害史、职业。

(二) 调查的展开
被调查者可浏览被打乱的24个情景卡片,然后为24个情景按照应得惩罚程度排序,排序之后,可参考情景下方的12个量刑界分点为每个情景赋值。被调查者可以直接选择某个量刑界分点,也可以任意赋上具体的值或任意选择某个区间。排序和赋值之后填写人口统计学特征调查表。

三、数据的统计与分析

(一) 数据的分组与统计
运用分组的方法,设计了与12个法定刑分界点对应的12个区间,按照“上限不在内”的原则,区间12实际上只包含了“死刑”。这12个区间仅仅代表它们对应的法定刑幅度和轻重的位阶关系,1——12为顺序变量,之间不能进行运算。
(二) 数据的分析
通过调查和汇总,共收集到122组数据,其中120组有效数据,调查问卷的回收率达100%、有效率达到98.3%,汇总的数据运用IBM SPSS Statistics 20软件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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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量的描述性统计分析

首先对24个变量进行描述性统计分析,得到以下图表:
表1:24个变量的表述统计量

图3-1:24个变量赋值均值比较图(3对1组对比图)

图3-2:24个变量均值赋值比较图(整体排序图)
表1对24个变量分别求均值、中值、众数、标准差、全距、极值,纳入分析的有效观测数为120,没有缺失值。这个表格让我们能够直接得到各变量的均值、极值等项目的具体数值。在图3-1与图3-2中,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24个变量应得惩罚量所在分组的均值。

下面我们进行数据的解读

第一,量刑均值的大小与升格量刑起刑点过高
按照立法的设定,不仅8种“基本情景”均应在10年以上的量刑幅度内进行裁量,8种“加重情景”更应该在10年以上的幅度内裁量刑罚。而对比图中的数据显示:
① 均值的极值看:均值最小值为“在公交车上错误估计”对应的4.7,即约在“6个月——1年”的量刑区间内。均值最大值为“致人残疾”对应的9.0,即约在“10年——15年”的量刑区间内,且均值更靠近10年有期徒刑。(见表1)
②从均值的大小看:仅在“致人残疾”这种加重情景下,应得惩罚量均值能够达到10年以上;除此之外,仅在“救灾的医疗用品”、“有身份的枪”和“极端的小强”这3种加重情景下,应得惩罚量的均值能够达到“7年——10年”的量刑区间;其余83%的情景应得惩罚量均值都在“6个月——7年”的量刑区间内。(见图3-1)
③从均值的平均值来看:对24种情形的应得惩罚量的均值求平均值的结果则为6.81,即所有情景的平均赋值约在“3年——5年”的量刑区间内。其中4种情景下均值能够达到“7年”以上,7种情形下均值能够达到“5年——7年”,13种情景下均值在“5年”以下。(见图3-3)
图3-3:24个变量均值频数/百分比分布图

以上说明,仅仅在少数加重情景下,被调查者方能与立法者的量刑判断达成一致;绝大多数的加重情景与基本情景的量刑均未能达到10年有期徒刑的升格量刑起刑点;绝大多数减轻情节的量刑都能够突破升格量刑起刑点为10年的下限。
第二,其他情节导致同一行为受谴责性跨越不同量刑幅度
(此处的“同一行为”是指满足抢劫罪同一种法定刑升格条件的犯罪行为,例如,围绕“入户抢劫”而设定的3种“基本情景”、“减轻情景”和“加重情景”所体现的犯罪行为都是属于此处所说的“同一行为”。)

在图3-1中,每一组情景均呈现减轻情景的条形图高度最低,基本情景的条形图高度居中,加重情景的条形图最高的特点。图3-2将24个变量的赋值按照均值进行升序排列,我们能够更加清晰地看到,应得惩罚量的均值由“减轻情景”、“基本情景”至“加重情景”依次增加。
立法规定只要构成抢劫罪的行为又具备“入户抢劫”的特点,法定刑起点就由3年上升为10年,其他情节的存在与否并不会影响起刑点的变化。而条形图中则体现有无法定量刑情节以外的其他情节,被调查者对某一行为应受惩罚程度的判断有明显(大多数情况)不同,而且其他情节的存在能够导致行为的应得惩罚量达不到10年的升格量刑起点。在8组情景中,每组“减轻情景”的刑罚量均值与“基本情景”的刑罚量均值之差最小约为1年有期徒刑(持枪抢劫),最大约为5年有期徒刑(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也即其他情节的存在可能导致该情景应得惩罚量的起刑点为5年——9年,而并非10年。
第三,8种情节的不同与同一量刑幅度
在这24个情境中,有的情景应得惩罚量在10年以上,有的情景应得惩罚量在10年以下,例如情景“在公交车上错误估计”的平均刑罚量在“6个月-1年”内,情景“致人残疾”的平均刑罚量则在“10年-15年”内。很显然,立法者将8种情节统一规定为导致抢劫罪的同一量刑幅度的条件。但是我们认为,抢劫罪8种法定刑升格条件体现了行为不同的应受谴责性,而且这些应受谴责性具有较大的差异,不应该被纳入相同的量刑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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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量的检验与推论分析
我们依据Kendall 协同系数得到本次研究所得到的共识量,在此可以用来分析不同被调查者对不同情景下行为之应受惩罚性的判断及排序。如表2所示,在渐进显著性一栏,P=0.000<0.01,此条件下的Kendall系统系数为0.473。这一系数的取值在0-1之间,越接近于1,一致性程度越高,当系数达到0.9或以上时,就认为关联程度非常强。因而此处体现了在99%的置信水平下中等程度的一致性。目前的研究已经证实了24种情景应得惩罚量之间的差异,那么能否认为总体中也存在这种差异?在此我们使用单因素方差分析方法,将“行为”(24个情景)作为自变量,“应得惩罚量”作为因变量,运行SPSS得到表3。
表3显示,整体检验的F值为53.054,P值为0.000<0.05,达到显著水平,即不同的情景对应得惩罚量的判断是有影响的。


通过对样本的分析我们认为,对于抢劫罪加重犯而言,除了法定的8种情形能够导致升格量刑,其他情节的存在也显著影响到对行为人应得惩罚量的判断。

四、结论

综上,抢劫罪单一化法定刑升格条件存在以下问题:第一,10年有期徒刑的升格量刑起点过高,量刑偏重;第二,单一化条件就会产生升格量刑的结果,欠缺对法定情节以外的情节的考虑;第三,抢劫罪8种法定刑升格条件不应被纳入相同的量刑幅度。
通过数据分析和理论解读,我们认为,在单一化的法定刑升格立法技术的指导下,对符合抢劫罪法定刑升格条件的犯罪行为的应得惩罚量在大多数情况下高于民众的判断,立法并未将法定情形以外的加重或减轻情节作为量刑的依据,而这些法定情节以外的情节明显地影响了民众的一致性判断。但是一方面,由样本推论到总体需要十分慎重,另一方面,这也并不意味着单一情节导致升格量刑的立法技术就是造成立法者赋值偏重的原因,二者之间的相关性并不等同于因果关系,立法技术可能是影响量刑的原因之一,而不是唯一原因;也并非只有改变这种立法技术才能保证立法者与民众判断的一致性。事实上,单一情节就会导致升格量刑的立法技术是和我国刑法法定刑的刑种、刑度、罪刑阶梯、衔接方式法定刑连接方式等相结合才会容易导致不合理的。因此我们也应防止过度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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