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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试点看监委12项调查措施④】查询:不动声色,摸清底细

2018-02-07 法治乾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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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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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某国企子公司老总叶某或许从未想过,那些稀松平常的购物卡,有一天会成为他接受调查的导火索。



  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个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是监察机关获取线索、证实犯罪、追缴赃款的重要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第二十五条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时,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案件涉嫌单位和个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通过查询,获取更多信息,找准案件突破口,讯问时就能迅速击中对方要害。据杭州市纪委监委第六纪检监察室主任、叶某案调查组组长王伦介绍,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纪检监察机关一般都会在正面接触被调查对象之前,通过外围初步核查来获取其涉嫌违纪违法的相关线索材料。“一旦立案调查,那就是短兵相接、发起总冲锋了,而查询就是冲锋前的准备工作之一。由于没有正面接触被调查对象,它具有一定的隐秘性,也能避免打草惊蛇。”王伦说。


  “即便立案后正面接触了被调查对象,且他在讯问过程中交代了问题,也仍然需要通过查询进一步查明事实、搜集证据。比如被调查对象交代了问题,说收了张三李四的钱,如果是转账,还是要去查询。”王伦透露,在对叶某立案调查后,为了确定其涉嫌贪污的确切数额,查清其涉嫌受贿的问题,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杭州市监委还围绕有关线索进行了进一步查询。


  通过查询获取的都是客观证据,不像言词证据具有易变性。不过,单单依靠查询获取的证据,通常也并不能把事情的本来面目说清楚。比如查询中发现了一笔可疑记录,它到底是行贿款,还是私人之间正常的债务往来,银行流水单子是看不出来的,最后还得依靠言词证据,来把银行流水单子“讲活”。


  “同时,它反过来又能证明言词证据的真实性。查和问,自始至终都是相互配合的。”王伦说。在调查叶某涉嫌贪污受贿问题时,杭州市监委就通过询问A公司相关财务人员,进一步证实叶某要求他们拿公款购买购物卡供自己家人消费的事实。


  受贿人的赃款藏到哪儿了,是不是转移出去了?据杭州市纪委监委干部周晨璟介绍,通过查询,掌握被调查人的资金来源、资金走向等情况,还能为追缴赃款提供助力。


  这么厉害的调查手段,当然也不是随随便便就用的。“不是哪一个具体的办案人员就能决定查还是不查,查什么不查什么,也不是调查组组长可以说了算。”据王伦介绍,启动查询有严格的条件,还必须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需要坚持“一事由一提请”原则,填写查询事由、事项、信息类型、时间范围等内容,经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后办理;办理查询,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持工作证及查询文书到相关单位进行;调查人员可以查询的信息仅限于涉案信息;必须按照批准的查询对象、范围和事项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扩大查询范围,不得从事与查询事项无关的活动;所有的查询内容、开具的查询单,都要备案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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