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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男子不满前妻不好好照顾孩子,想要变更抚养权,怎么办?

2017-11-01 石家庄来爆料

今日(1日),河北青年报与石家庄市司法局、12348司法行政热线联合创立的“百人法律服务团”举行了第270期接听读者热线活动。

两个小时的时间里,二十多位读者通过热线、微信的形式在线“问法”。

今日的活动中,离婚后关于孩子的抚养问题成为了读者关心的热点。

针对其中的典型事件,河北嘉园律师事务所律师韩松结合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了解答。

咨询人:杨先生

咨询原声:我和前妻离婚时,双方协议孩子由前妻抚养。现在她工作忙经常出差,无暇照顾孩子,而且把我们留给孩子的房子卖了。我觉得她没有尽到抚养义务,能否要回孩子的抚养权?

事件

离婚时孩子归前妻抚养 现在想要回抚养权

石家庄市民杨先生与前妻林女士离婚时,双方协议约定孩子由林女士抚养。

但现在杨先生认为女方未能依约履行对孩子的抚养义务,想要变更抚养权。

杨先生与前妻林女士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婚生子由林女士抚养,杨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儿子的教育费用和医疗费用由双方各承担一半。

《离婚协议书》还约定,位于某地的一处房屋是双方共同财产,离婚后,该房归林女士所有。

但为保障儿子的居住和生活环境,林女士不得出卖该房屋,如违反则自动放弃儿子的抚养权。

离婚后,林女士将这处房产转卖给他人,并且因工作原因经常出差,无暇照顾孩子。

杨先生希望通过诉讼变更孩子抚养权。

解答

可提供前妻违约证据 法院会依法做出判决

韩松律师

河北嘉园律师事务所律师韩松介绍,法院裁判由谁抚养孩子主要遵循抚养有利原则。

子女抚养权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生活和成长的角度出发,结合双方的收入状况及其他因素综合考虑,确定由谁抚养。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另外,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而且,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在这个事件中,韩松律师介绍,杨先生想要回抚养权,可提交离婚协议及林女士出卖房屋的证据,证明林女士有违约行为。

双方的婚生子已经12周岁,杨先生同时也可提交孩子愿意跟随父亲共同生活的书面证据,经法庭询问确认孩子愿随父亲共同生活。

根据相关规定,法院会依法做出判决。

文/河北青年报记者赵赛

编辑/胡育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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