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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突袭”上庭辩护被拒,赣州中院此举违法吗?

2017-11-20 反问号 反问号

【编辑/王梅梅 统筹/纪欣】2017年11月16日,被告人明经国涉嫌犯故意杀人罪案一审在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五审判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上午9时,迟夙生临近开庭时到场要求参加明经国案辩护被法庭拒绝,此事引起热议。


11月18日,江西赣州中院在其官方微信号发布了《关于未准许迟夙生参加明经国案辩护的情况说明》。但反问号(微信ID:CFS-fanwenhao)发现,多位法学家明确提出,赣州中院此举涉嫌违法。


赣州中院拒绝律师“突袭”辩护


据赣州中院发布的“情况说明”,2017年11月16日,被告人明经国涉嫌犯故意杀人罪案一审在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五审判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上午9时,迟夙生临近开庭时到场要求参加明经国案辩护。


开庭当日,迟夙生被法庭拒绝入庭辩护,上午11时许,其在微博上发文称:“做律师38年,第一次没有坐到法庭的辩护席上,而是坐在江西赣州市中级法院提供的椅子上,被安排在法院大门口!明经国案合议庭不许我上法庭的理由是:‘无法核实律师事务所函的真实性’,幸好提交给法庭之前我拍照留念了,担心这样的拒绝律师出庭理由会限制所有的律师出庭。 ”随后迟夙生坐在法庭外的照片被广泛传播,而赣州中院的做法,也引发争议。

图片截自迟夙生微博


11月18日,江西赣州中院在其官方微信号发布了《关于未准许迟夙生参加明经国案辩护的情况说明》,该“说明”称,“合议庭认为,法律规定必须严格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被告人明经国已委托辩护人刘文华为其辩护,我院已于开庭三日前依法通知刘文华到庭参加诉讼。迟夙生在没有会见被告人明经国及阅卷的情况下,开庭前临时要求参加辩护。为有效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合议庭未准许迟夙生参加明经国案的辩护。”

赣州中院发布的《关于未准许迟夙生参加明经国案辩护的情况说明》


对于赣州中院的决定,迟夙生提出两点疑问:第一,法院当天决绝理由是“无法核实律师事务所函的真实性”,而18日的“情况说明”则认为迟夙生“没有会见被告人明经国及阅卷”。对于上述第二点,迟夙生也在微博作出回应。

图片截自迟夙生微博


迟夙生在微博上表示:“......网络流下了开庭前四十六天我到案件发生现场工作的痕迹......”


赣州中院在其官方微信发布“情况说明”后,有赞同的网友认为“不会见、不阅卷,就临时要求辩护,是对法律的不尊重不敬畏;尤其是对明经国的不负责任”、“有规矩必须遵守”。而另外一部分人却提出了不同看法。


对赣州法院做法出现不同声音


反问号在全国人大网中查阅到,《刑事诉讼法》修正本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第三十八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会见被告人和阅卷是法律赋予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对于赣州中院提出“没有会见被告人明经国及阅卷”的理由,法律并未规定辩护律师未阅卷和会见被告人,就不得出庭为被告人辩护。对此,多位法学家认为赣州中院做法是欠妥的。


作为明经国案辩护人之一的刘文华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辩护权源于被告人本人,只有明经国本人有权决定迟律师的委托及委托的解除,人民法院核实委托,应当找明经国本人核实,而不是找律师核实。加入一名辩护人,显然更有利于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是相反。“如果法院认为辩护人准备不足,也可通过延期三天审理的方式保障被告人获得充分辩护的权利,而不是将辩护人关在法庭外。”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高一飞表示:“每个律师有自己的辩护方式,不阅卷、不会见,这是他的权利,况且该案被告人聘请了两名律师,每个律师分别尽什么责任,那也是他们的权利,法院无权据此拒绝辩护人出庭辩护。”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毛立新也认为,“律师如果没阅卷、没会见,在尽职尽责方面或存在瑕疵,但是辩护人是否具有合法的辩护人身份,取决于其是否具有合法、有效的委托、完备的法律手续(律所函)和律师证。法院无权以其它理由否定其辩护人资格。”


另外,反问号也从微博上发现此案引发不少热议。


微博名称显示北京泽博律师事务所的“周泽律师”


微博用户显示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王才亮律师”


当然,也有不少人对赣州中院的做法持赞成态度。反问号经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六条规定,“审判期间,辩护人接受被告人委托的,应当在接受委托之日起三日内,将委托手续提交人民法院。”据了解,迟夙生的委托书落款日期是开庭当日,并没有在开庭三日前向法庭提交委托手续。有人认为迟律师违反了上述规定,可以不准出庭。


另外,也有一些律师群友在朋友圈对迟夙生这种不按套路、专造专磕程序冲突的做法表示不满。有网友建议,对于“死磕派”律师,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依法处理,才是解决王道。


更有人一连四问迟夙生“家属是否在开庭之前签署过委托协议?”“迟律师是否在审查起诉阶段或者开庭之前会见过明经国?如果会见过,为何没有签署至迟在11月15日前的《委托书》?”“迟律师微博记载,11月16日凌晨1:45时到达南昌火车站,当日没有时间提前会见明经国,那么11月16日的《委托书》从何而来?”“迟律师提供的委托书格式类似民事案件的委托书格式,在刑事案件中是否合适?”......


也有人提出两全之策:宣布延期审理,给新加入的辩护人以充分的阅卷、会见等准备时间。【资料来源:全国人大网、澎湃新闻、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号、新浪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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