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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云贵:当代宗教极端主义简论

2018-01-28 吴云贵 中东观察员

大量事实表明,宗教极端主义并非某个宗教所特有, 而是世界各大宗教所共有的一种现象。各大宗教在对信仰或教义的诠释上, 都强调“正信”、“正行”, 并把偏离主流宗教思想的言行视为“异端” 或谬误而明确予以反对。尽管如此, 极端主义思想在少数人群中仍有很大市场。从认识论角度看, 正确的思想信仰总是同谬误的思想观念相比较而存在、相斗争而发展。

在当今世界上, 人们对宗教极端主义的认识和判断, 往往与世界政治格局的变迁以及由此而引起的回应有密切关联。上世纪90年代初, 苏联解体、东欧剧变、东西方冷战格局宣告终结。世界格局的变迁, 使得原来在两极机制下长期被掩盖的各种矛盾, 包括宗教矛盾、民族矛盾突然爆发,宗教与民族主义开始在国际政治冲突中扮演更重要的角色,宗教极端主义因此而引起国际社会密切关注。

在世界各大宗教中,以伊斯兰宗教极端主义规模最大, 来势迅猛, 波及面更为广泛, 破坏力更强, 因此我们有理由以伊斯兰背景下的宗教极端主义为重点关注对象。

 

应当如何认识和界定宗教极端主义


极端或谬误的宗教思想之形成, 是同宗教问题的长期性、复杂性分不开的。人类历史上自从自发的原始宗教转变为阶级社会的“人为宗教” 以后, 极端宗教思想因为有了明确的社会载体或解释主体而引起更为广泛和密切的社会关注。在漫长的中世纪, 极端宗教思想是与主流的宗教思想信仰并存的, 二者间的矛盾主要表现为教派冲突。到了近现代以后, 由于西方国家普遍施行了宗教改革和政教分离, 国家政权不再以宗教意识形态作为政治合法性的基础,教派冲突的政治含义明显减弱。而在伊斯兰世界, 情势则明显不同。伊斯兰世界在现代化进程中, 除个别国家外, 基本上未明确确立政教分离的国家体制, 一些以民族主义为政治方向、政治认同的阿拉伯国家, 一方面力图践行世俗化原则, 同时又企图利用伊斯兰教来达到某种功利主义政治目的。因此, 高举伊斯兰教旗帜, 不仅使政治伊斯兰主义容易取得某种社会支持, 也使激进或保守的极端主义思想以某种合法或非法的方式得以在部分人群中传播开来,造成思想混乱, 引起负面的社会作用。

人们对宗教极端主义的认识, 大体上经历了几个不同的阶段, 有一些标志性的重大事件值得注意。首先, 始自上世纪70 年代的伊斯兰复兴主义思潮的泛起。以伊朗伊斯兰革命为标志性事件, 人们从世界各地伊斯兰复兴的声浪中观察捕捉到“宗教思想政治化、宗教组织政党化” 的发展趋势。

其次, 与国际伊斯兰复兴运动同时发生的另一标志性的大事, 是长达10 年(1979- 1989)的阿富汗战争。这场战争原本是美苏两强为争夺地区霸权而发动的一场代理人战争, 后来由于沙特和巴基斯坦两大伊斯兰国家的介入, 在国际舆论的宣传战中被刻意渲染为一场反苏反共的“伊斯兰圣战”。冷战格局下的阿富汗战争, 只是因为“战争政治” 的需要, 就被随意定性为为“主道” 而与“伊斯兰教的敌人” 进行的一场“圣战”。与此同时,来自世界各地(主要是阿拉伯国家) 的“伊斯兰圣战者” 也都以宗教的名义纷纷来到阿富汗战场, 参加这场本来与其无关的战争。人们注意到, 今天人们所说的“宗教极端势力”或“国际恐怖组织”, 如本·拉登的“基地” 组织、埃及的伊斯兰圣战组织和阿富汗的塔利班等, 大都是当年阿富汗战争的遗产。

第三, 1991 年美国发动的海湾战争, 成为国际社会开始密切关注宗教极端主义的重要时间节点。海湾战争不仅导致阿拉伯世界的政治分裂, 也导致阿拉伯国家政府的官方立场与人民大众态度的严重对立。争论的焦点在于, 阿拉伯国家是否应当同美国结盟并以武力去反对另一个阿拉伯伊斯兰兄弟国家。沙特和埃及的官方宗教领袖和著名学者对此问题持肯定态度,并以伊斯兰教法(沙里亚) 文献为依据进行论证, 而以本·拉登等宗教反对派人士为代表的一批宗教极端主义分子, 则以各种方式强烈谴责阿拉伯伊斯兰国家领导人与“恶魔” 结盟的“叛逆行为”。此后, 他们由于受到本国执政当局的镇压, 转向以暴力恐怖主义行为来表达政治不满, 后者则以国家名义认定其为宗教极端势力或暴恐分子并严加打击。

第四, 1993 年美国纽约世贸中心地下车库遭到爆炸袭击, 这一事件使美国执政当局首次意识到宗教极端主义的危害。同年, 一位资深的美国学者在其著作的序言中首次使用“宗教极端主义” 一词。这位作者提出, 在反对宗教极端主义斗争中, 应当把伊斯兰教与伊斯兰教组织加以区别, 把少数抱有极端主义思想的人群与主流大众的宗教思想和行为加以区别。

第五, 2001 年发生于美国的“9·11”事件。这一事件不仅震惊了美国, 也促使整个国际社会深刻认识到宗教极端主义与国际恐怖主义的巨大危害以及二者间的密切关联。此次暴恐袭击促使美国政府重新调整了战略部署, 在全球范围发动“反恐战争” 一度成为美国在国家安全问题上的基本国策。但“反恐” 而又无意深入调查恐怖主义产生的根源并努力加以消除, 是不可能真正取得实效的。在反恐问题上采取双重标准, 也是妨碍国际反恐合作重要原因之一。

第六, 2014 年6 月29 日, 宗教极端势力在伊拉克和叙利亚宣布正式建立“伊斯兰哈里发国家”, 这标志着宗教极端主义发展的新阶段。国际观察家们指出, 1912 年当美国政府宣布从伊拉克撤军时, 盘踞在当地的“基地组织阿拉伯分支” 总共只有约1000余人, 而在短短的两年间, “伊斯兰国” 武装分子就猛增至数万人, 并攻城掠地, 占领大片土地, 从宗教极端组织发展演变为规模可观的国家政治实体。是什么因素促成了宗教极端势力的恶性膨胀?值得深思。

概而言之, 宗教极端主义是一个动态的词语概念, 人们在不同时空条件下, 特别是因为立场和价值取向不同, 对其内涵会有不同的理解和概括。宗教极端主义与人们通常所讲的“宗教” 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它不是某一宗教的教派、学派, 而是对宗教信仰、宗教思想文化观念的一种极端、片面、谬误和有害的解释, 是一种具有显著政治性和暴恐性的意识形态。就伊斯兰宗教极端主义而论, 可以认为它是宗教教义思想在强大的外力作用下非理性化、狂热化和绝对化的必然结果。在社会组织层面, 践行宗教极端主义的派别、团伙和群体, 也即宗教极端主义势力。

 

宗教极端主义的表现形态


较之佛教、道教等传统宗教, 伊斯兰教是社会性、政治性特征尤为显著的宗教。域外的许多伊斯兰复兴论者坚称, 伊斯兰既是国家也是宗教, 宗教与政治是无从分割的。① 伊斯兰极端主义也秉持类似的思想观点和主张。宗教极端主义可以从观念形态和社会形态两大层面来加以认识,这同人们对主流的宗教实体的认识方式是一致的, 即可以从知与行两方面来剖析宗教极端主义。

1、观念形态的宗教极端主义

“极端主义” 一词是借用西方的词语概念。在西方语境下, 凡是系统的思想观点或主张,皆可称为“主义”。宗教极端主义, 系指用极端主义的观点对宗教教义和宗教历史文化传统予以随意性的解释, 以达到某种政治功利主义目的。如同主流的“正教”、“正信” 一样, 极端片面乃至谬误有害的宗教极端思想, 本质上依然是一种观念性的意识形态。它的解释主体虽然不具有权威性, 但仍然能够吸引一部分受众, 在世界各地也有一定的社会基础。从源头上看, 一种极端主义宗教思想通常都来自一些具有极端思想倾向的宗教思想家及其所属派别组织。这些有声望的宗教思想家们, 一种惯用的解经方法, 就是根据现实的政治和利益需要对宗教典籍(如《古兰经》) 中某些重要的词语概念或思想观念进行实用主义的诠释。这是因为他们深知, 在广大信众的心目中, 经文启示的神圣性和真理性是无可否认的。

观念形态的伊斯兰宗教极端主义, 如果按其涉及的内容划分, 主要有三种形态。一是教法教规型宗教极端主义。历史上伊斯兰教法有两个不同的称谓。一个是“沙里亚” (Shariah), 意为“真主之言”、“真主之道”, 即广义的“伊斯兰大法”。它是神圣的、不谬的, 因为它是真主意志的集中体现。另一个称为“斐格海” (Fiqh), 意指由宗教法学家或宗教学者根据社会立法的实际需要制定的行为规则。它虽被解释为对“真主启示” 的“理解”, 但毕竟不同于“沙里亚”, 不具有神圣性和永恒适用性。宗教极端主义故意混淆二者的根本区别, 意在以强制的方式恢复不合时宜的传统伊斯兰教法, 借以实现其“教法统治”的政治目的。当年阿富汗塔利班政权的毛拉们以及今天尼日利亚北部“博科圣地” 的极端组织是强制颁行“教法治国” 的两个典型。

二是伊斯兰圣战型极端主义。所谓“圣战”, 按照《古兰经》经文的诠释, 其含义是指为了宗教信仰和生存的权利, 穆斯林应当用自卫的方式以武力去反抗压迫者。但历史上阿拉伯帝国兴起后, 对外扩张、征服的战争行为, 虽然违背了“自卫” 原则, 也被称之为“吉哈德” (即圣战)。近代以后, 阿拉伯伊斯兰国家人民争取民族独立的武装斗争, 也成为“圣战” 的应有之义。本·拉登“基地” 组织鼓吹和滥用传统圣战概念, 使“圣战” (实为暴恐行为) 观念泛化、极端化、工具化; “圣战” 可以不问对象, 不分场合, 不择手段,不顾后果。这样的“圣战”,实为暴恐的另一种说法。

三是教派纷争型极端主义。主流的伊斯兰教主张和平、包容, 对不同的教派采取求同存异的态度, 反对无原则的教派纷争。而宗教极端主义则鼓吹教派冲突, 甚至把不同教派的信众视为“敌人”, 从肉体上予以消灭。以南亚次大陆的巴基斯坦为例, 从1988 年到1998 年的10 年间,由于逊尼、什叶两大教派的极端组织之间多次发生教派冲突, 双方已有千余人死于非命。教派纷争型极端主义, 由于受到地缘政治的负面影响, 加之得到沙特、伊朗等国政府的官方支持, 至今未见减弱迹象, 而似乎愈益成为政府行为。例如, 沙特阿拉伯就一直以逊尼派伊斯兰教代言人的名义, 反对什叶派的伊朗和叙利亚, 甚至公开支持反对派武装势力, 企图推翻叙利亚的阿萨德政权。

2、社会形态的宗教极端主义

宗教极端主义不只是一种破坏力极强的政治意识形态, 而且是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世界和平的政治势力。在社会形态上, 具有宗教极端主义思想观念的人群, 经常以激进宗教组织的形式开展各种活动, 其暴力恐怖倾向和极端宗教思想, 成为区别于常规宗教团体的重要标识。早在20 世纪70 年代末伊斯兰复兴运动在世界各地蓬勃兴起之际, 人们就把和平、温和、主流的复兴论者及其组织与极少数具有暴力倾向的人群及其秘密组织明确予以区别。早在1985 年西方学术界出版的一部著作中, 作者就在该书的附录中列出了阿拉伯世界90 个具有政治倾向的伊斯兰教组织和团体, 其中包括很大一部分宗教极端组织。具有暴力倾向的极端组织一般规模较小,处于地下或半公开状态, 有些很快便自生自灭, 缺乏稳定性。这类宗教极端组织, 有些是新生的, 有些是从规模很大、人数众多的伊斯兰政治组织母体中分化而出。如埃及的“圣战组织”、“赎罪与迁徙组织”、“救出火狱组织” 等宗教极端势力即是从埃及穆斯林兄弟会组织分化而出。它们都属于伊斯兰圣战型极端组织。

早期的伊斯兰极端组织人数不多, 只在本国境内活动, 一般没有国际背景和国际联系。总体上, 他们属于对政治现实不满的人群, 但不同于温和的宗教政治反对派, 他们企图通过劫持人质、暗杀政要、实施爆炸袭击等暴恐方式对执政当局的“不义” 行为进行报复, 并企图借此制造“轰动效应”, 吸引媒体关注。他们对宗教历史文化传统知之不多, 但热衷于用传统宗教的言语、口号、概念和精神象征使其行为披上神圣宗教外衣。如今的宗教极端势力, 经过数十年的发展演变, 具有许多新的特点, 如在规模上, 已从过去秘密的、人数很少的宗教组织, 发展演变为公开的、跨国的暴恐组织网络。本·拉登的“基地” 组织早已成为跨国的联合体, 在马格里布和阿拉伯建有分支。阿富汗的塔利班在被美国推翻前曾为拥有领土和主权的独立国家实体。而在“基地” 组织阿拉伯分支基础上建立的“伊斯兰国”, 虽然因从事伤天害理的暴恐活动而臭名昭著, 但其武装力量据说约有4 万人, 有来自世界81 个国家的自愿者参加, 这似乎表明, 当今宗教极端主义已形成气候。

 

宗教极端主义产生的主要根源

1、国际政治根源

2001 年“9·11” 恐怖袭击是标志性历史事件, 它从一个侧面揭示了伊斯兰世界与西方的矛盾冲突已达到爆炸临界点。此次事件后, 美国《新闻周刊》以“他们缘何那样痛恨我们” 为题进行民意调查, 结果大多数接受调查者认为, 美国在中东以巴冲突中一贯偏袒以色列的不公正立场, 是遭到恐怖袭击的主因。本·拉登生前在接受一位美国记者采访时, 在他发布的对“美国十字军” 和犹太人的“圣战宣言” 中, 也曾严词谴责西方对阿拉伯世界的侵略暴行, 谴责美国为谋求私利而发动的海湾战争、阿富汗战争和伊拉克战争。本·拉登还明确表示, 他们发动伊斯兰“圣战” 的根本目的, 就是要“打倒” 作恶多端的美国和“伊斯兰世界的腐败政权”。总之,近代以来西方殖民统治给阿拉伯国家和人民所带来的苦难和问题, 二战后以美国为首的西方继续称霸中东阿拉伯世界, 拉帮结伙、扶持亲西方盟友, 肆意发动战争, 推翻合法政权, 粗暴干涉别国内政, 凡此种种不义之举, 都是引发宗教极端主义和暴力恐怖主义的重要诱因。西方强权政治不是引发宗教极端主义的惟一原因, 但暴恐和以暴制暴、以恶制恶也是抗拒西方强权和“价值输出” 的一种形式、一种选择。至少在施暴者们看来是这样。

2、国内社会政治根源

中东阿拉伯国家成为伊斯兰宗教极端主义策源地并非偶然, 而有诸多原因。首先, 中东阿拉伯国家在政治体制上均属于威权政治, 缺乏充分的民主、自由和协商。以沙特为首的海湾阿拉伯国家, 以王权、家族、宗教为统治权威合法性的依据, 要求民众恪守正教、远离政治,反之则被视为极端主义。以埃及为代表的阿拉伯民族主义国家, 基本上都属于军人政权, 即使设有议会,也不存在稳定的政党政治和民主决策。由于人民大众的基本民主权利得不到满足, 具有深厚群众基础的伊斯兰教往往成为表达政治不满的工具手段, 而这个以和平为主旨的宗教, 如果没有有效的限制机制, 就可能成为极端主义的传声筒。其次, 部分阿拉伯国家集权体制、高压体制和亲美、亲西方的政治倾向, 引起部分天性保守、文化价值观歧异的宗教界人士的强烈不满, 如沙特的宗教保守派人士在海湾战争前后就曾以“请愿书” 和“劝解备忘录” 形式向法赫德国王提出批评建议, 反对沙特亲美并与美国“恶魔” 结盟的外交路线。此外, 他们还要求施行某些民主改革。后来这些数百名上书者皆被视为“叛逆” 遭到逮捕和制裁。埃及穆斯林兄弟会的改革建议, 也同样遭到冷遇, 并多次遭到打压。这些激化矛盾、简单粗暴的做法, 容易使不满的人群丧失对政府的信任, 从而走向暴力对抗。再次, 部分阿拉伯国家, 如埃及、叙利亚和阿尔及利亚等国, 始终未能找到应对政治伊斯兰势力的良策。这些长期奉行民族主义和世俗化大政方针的国家领导层坚信, 其国内的政治伊斯兰势力(如穆兄会), 是打着宗教旗号的政治反对派势力, 一旦听任他们夺取和掌控国家政权, 就会改变国家的政治方向和社会制度。这种担心促使军人出身的这些国家领导人(如埃及的纳赛尔) 以高压方式来对付宗教政治势力。强力镇压的结果, 使政治不满升级, 使反对派中的死硬分子成为诉诸暴恐的团伙。埃及的萨达特总统就是在光天化日之下被他们刺杀致死的。

3、宗教思想根源

伊斯兰宗教极端主义是一种危害性极大的宗教社会思潮, 是当代伊斯兰复兴主义思潮和运动的一部分。极端主义并不是孤立存在的, 它是影响广泛的政治伊斯兰主义的有机组成部分。宗教极端主义思想泛滥成灾, 是同一些有影响的、激进的或保守的宗教思想家们的著作、思想、言论和行动分不开的。人们普遍认为, 当代宗教极端主义最重要的思想渊源, 当首推埃及穆斯林兄弟会激进派领导人赛义德·库特布(1906 -1966) 的《路标》这部在狱中完成的小册子所散布的宗教极端主义思想观点。

其一, 《路标》以反对“蒙昧主义” (Jahiliyyah)为名, 大肆散布怀疑一切、否定一切的虚无主义思想。“蒙昧主义” 作为一个宗教术语, 其含义是指伊斯兰教兴起前阿拉伯部落社会的愚昧落后状态。而《路标》一书则把当今世界一切非伊斯兰教的思想体系、政治制度、文化传统、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一律斥之为“蒙昧主义” 而加以拒绝反对。同时作者声称, 伊斯兰教是“解放” 全人类的“宣言书”, 使之摆脱“蒙昧主义”。

其二, 《路标》强调, 当代伊斯兰教的光荣使命是复兴世界穆斯林共同体(Umma),这一泛伊斯兰共同目标只能依靠“行动主义” 来实现。为此, 需要建立一个“具有坚强信念的先锋队组织”。这类以“伊斯兰复兴” 为主旨的“行动组织”, 就包括今天所说的宗教极端势力或暴恐势力。他们都把赛义德·库特布尊为“烈士” 或“殉道者”, 作为学习和效仿的楷模。

其三, 《路标》把“伊斯兰” 与“非伊斯兰” 绝对对立起来, 鼓吹走“真正” 的伊斯兰道路, 即所谓“主道”。作为政治概念, 一个国家、一个民族选择什么样的发展道路, 涉及理论基础、政治结构、社会制度、文化方式等根本问题。当代伊斯兰复兴论者所讲的“伊斯兰发展道路”, 只有空泛的原则, 而没有具体、可操作的内容。他们一再宣称要以神权政治来反对和取代“人统治人” 制度, 其实神权制度也是宗教神学家们人为设计的, 离开作为实践主体的人的创造活动, 一切都无从谈起。

其四, 《路标》把“真主主权” 与国家主权对立起来, 鼓吹以神圣的“宗教立法” 来代替国家法制。这涉及如何看待传统伊斯兰教法问题。狭义伊斯兰教法是由宗教法学家们根据《古兰经》相关经文所制定, 内容主要涉及现代社会立法的民法(婚姻家庭、遗产处分等),而广义伊斯兰教法, 实为“真主诫命” 之总和, 但它不属于国家立法范畴, 而只是后世宗教学者们的一种说法。《路标》所谓“真主主权”, 属于广义伊斯兰教法, 其真正用意是企图用“真主之言”、“真主之道” 来否定国家立法权, 从而使国家成为代行“真主主权” 的工具。“真主主权论” 宣称一切否认、拒绝“真主主权” 的国家为“非法政权”。

其五, 《路标》通过对传统伊斯兰圣战观(jihad) 的随意解释, 散布宗教极端主义思想, 使反政府的暴恐行为合法化。《路标》将伊斯兰“圣战” 解释为“为主道而奋斗”, 这同经文的字面意义相符。但作者又把“主道” 解释为“反对一切非伊斯兰国家政权” 的宗教政治运动。“泛化” 历史上的“伊斯兰圣战”, 随意解释“圣战” 的含义, 使之等同于暴力恐怖主义, 充分暴露了宗教极端主义政治功利主义的险恶用心。问题的核心在于, “圣战” 虽然一度作为“定制” 得到经文的肯定和确认, 但它并非穆斯林的“五功”之一, 不属于“义务性” 行为规范。


四、如何应对宗教极端主义


在我国, 如同在世界其他地区一样, 宗教极度主义往往是与民族分裂主义和国际恐怖主义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 统称为“三股势力”。但同世界其他地区相比, 宗教极端主义作为一种思想基础和政治工具, 在我国特别是在新疆地区, 主要还是为民族分裂势力的罪恶活动服务的。早在20 世纪90 年代, 新=疆自治区=党=委在发布的一份重要文件中就明确指出, 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是对新疆的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主要危险。多年来, 特别是在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召开以后, 自=治区=党委为落实会议精神和中央关于做好新疆工作的指导方针,已经采取了一系列具体措施, 取得了明显的效果。

习*****在新疆考察期间明确指出: “暴力恐怖活动根子是民族分裂主义, 思想基础是宗教极端”。这个论断精辟地概括了“三股势力” 之间的关系, 对我们打击、抵制宗教极端主义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多年来, 新疆自治区党委为消除宗教极端思想、制止非法宗教活动采取了许多强有力的政策措施, 近年来提出和实施的“去极端化” 工作部署, 进一步加大了反对、抵制宗教极端思想的工作力度。不久前由内地专家学者多人共同编写完成的《去极端化理论读本》等系列丛书, 就如何认识和应对宗教极端主义问题进行了深入浅出的分析和论述,表达了我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对打击“三股势力” 问题的密切关注和理论担当。作为这一系列丛书的编委之一, 我想在此就如何通过公民教育消除宗教极端主义或极端思想的不良影响问题谈一点看法。

消除宗教极端思想的恶劣影响, 需要依法打击和惩治涉及“三股势力” 的违法犯罪行为,需要有效制止旨在宣扬宗教极端思想、未经政府批准的非法宗教活动。但更重要、更艰巨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是通过公民教育来树立正确的思想观念、良好的法治意识和服务奉献的素养品德,使整个社会和广大信教群众具有明辨是非、抵制宗教极端思想的能力。宗教工作本质上是群众工作。公民教育面对的也是广大群众。公民教育的主旨, 不仅在于通过教育学习掌握科学文化知识, 更重要的目的在于通过教育不断提高公民的思想觉悟和道德品行。就新疆的情况而论, 在党和政府主导下、持之以恒的公民教育, 应当突出爱国、团结、进步三大主题。爱国主义是中华民族这个统一多民族国家最重要的思想基础。弘扬爱国主义思想是祖国认同、民族认同和政治认同的基本要求。民族分裂主义, 不论打着什么旗号, 实质上都是对统一祖国和中华民族的背叛, 必将遭到全体中国人民的谴责、声讨而宣告彻底失败。泛伊斯兰主义和泛突厥主义, 实质上都是民族分裂主义, 与我们所提倡的爱国主义毫无共同之处, 应当通过公民教育讲清楚这个道理。在新疆, 以各种名义制造不同族群对立和仇视, 是宗教极端主义的重要表现之一, 是分裂主义势力破坏祖国统一惯用的一种手法。因此, 公民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 就是加强民族团结教育。新疆是汉族、维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共同的民族家园, 各族群都为新疆的发展繁荣做出了巨大贡献, 各族之间应当亲如手足、互相尊重、团结互助。讲团结并真正落到实处, 才能有效抵制并最终消除极端主义。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是我们党关于宗教问题的基本方针政策。“适应”,也即社会、社群不断发展进步的过程。“引导”,不能只靠宗教领袖和教职人员走在前列、做出表率, 党和政府也要积极引领宗教人士不断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发展进步, 以便他们根据我国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要求, 不断对宗教经典和宗教教义做出符合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新解释。这项工作十分重要, 具有战略意义, 需要在以往的基础上不断开拓创新,不断提高水平。“引导” 也是不断促进我国宗教中国化过程, 需要持之以恒, 不断努力进取、不断开创新境界。

                          责任编辑: 李建欣


说明:因微信格式原因,本文的注释从略,如欲引用或使用,还请核对刊物原文。


作者:吴云贵, 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 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宗教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中国统一战线理论研究会民族宗教理论甘肃研究基地研究员。

来源:《世界宗教研究》2017年第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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