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新闻记者 王健
备受瞩目的“陕北千亿矿权案”再起波澜:榆林市凯奇莱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称,由于西安地质矿产勘查院不履行最高院终审判决中确定的一项义务,公司已于2月5日向陕西高院申请强制执行。
引发这场长达十二年官司的,系西勘院与凯奇莱公司签订的、涉及千亿煤炭资源的《合作勘查合同书》。由于合同签订后,西勘院拒不履行合同内容,凯奇莱公司在多次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将其诉至法院。
在历经一审胜诉,重审败诉后,凯奇莱公司上诉至最高院。2017年12月16日,最高院法槌落下,判决双方签订的《合作勘查合同书》有效,双方继续履行;西勘院向凯奇莱公司支付违约金1365万元。
凯奇莱公司代理律师赵振凯向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表示,最高院判决生效后,西勘院主动履行了关于违约金的判决内容,但不履行最高院判决书中确定的最重要的一项义务,即双方继续履行合同。因此,凯奇莱公司向陕西高院申请强制执行,2月5日,律师向陕西高院提交了强制执行申请。
2月24日,澎湃新闻前往西勘院采访,却被值班室保安告知该单位尚未上班,无法联系采访。随后,澎湃新闻致电该院办公室一负责人,询问西勘院是否履行、如何履行最高院判决?该负责人称:“具体情况我也不清楚,以官网1月16日发布的文章为准。”
西勘院拒不履约引发官司
西勘院与凯奇莱公司的合作始于2003年8月25日,双方签订《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县波罗—红石桥地区煤炭资源合作勘查合同书》,约定由凯奇莱公司出资1200万元,西勘院对波罗井田进行勘查。
凯奇莱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发琦说:“当时签订合同的时候,西勘院只是完成普查,获得前期探矿权,这个前期探矿权作价评估为1400万,双方协商调整价格为1500万。双方约定,我们出资1200万元,拥有80%的探矿权权益,以及以后勘查区勘查升值、联合开发,还是矿权转让,所产生的利益,我们拥有80%的权益。”
赵发琦强调:“需要说明的是,普查阶段没有查明煤炭储量,不能作为资源储量计算价值。按照合同约定,我们双方需要进行的详查、精查。当时双方初步预算详查、精查总费用为800万元。详查是查明储量,精查是了采矿做准备。详查、精查完成之后,就具备了开采条件。”
在上述合同中,双方约定了二八分成的权益比例,即协议生效后,该勘查区无论升值、联合开发,还是矿权转让,所产生的利益,西勘院与凯奇莱公司均以2:8的比例分享。
同时,合同还约定了勘查成果处置办法:由西勘院和凯奇莱公司按所占权益比例成立有限责任公司联合开发;或由西勘院、凯奇莱公司协商,西勘院将所占权益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后转让给凯奇莱公司,由其独自开发。
赵发琦表示,在之后的履约过程中,凯奇莱公司先后支付过2100万元。“其中,我们第一次给他们支付1200万元,他们违约退回。后来他们进行详查、精查,又主动要求我方支付了900万元勘查费,但之后西勘院又不如约履行合同,由此引发争端。”
前述最高院终审判决书显示,西勘院拒不履约的主要理由是,双方签订的合同与陕西省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纪要精神违背,且系为规避该会议纪要精神而倒签合同。
西勘院提及的陕西省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纪要精神是指,2003年10月22日,陕西省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第21次)确定,对由政府前几年已经给予一些煤田探矿权的单位,一律视作代表政府实施地质勘查,探矿权人无权处置矿权,其探矿权是否转让、转让给谁、如何转让,一律由省政府根据基地建设总体规划和转化项目落实情况作出决策。
最高院认定合同有效
针对前述陕西省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纪要,最高院在终审时审理查明,该会议纪要的密级为“秘密”,凯奇莱公司不在该文件发送范围内。
最高院还查明,陕西省国土厅《关于协调解决“榆林市横山县波罗-红石桥地区煤炭资源合作勘查争议情况”的报告》载明,西勘院与凯奇莱签订合同的日期为2003年8月25日;西勘院提交的有关《合作勘查合同书》签订时间为2004年2月19日的证人证言,证人未到庭接受庭审质证。
该案终审判决书显示,最高院认为,陕西省政府常务会议纪要不属于法律和行政法规,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双方是否倒签合同,只涉及合同成立生效的起始点,不涉及合同有效无效,与双方争议焦点并无关联。
按照《公司法》司法解释相关规定,最高院认为西勘院与凯奇莱公司签订的合同,不因缔约时凯奇莱公司尚未设立而无效。而且,即使是按照西勘院的主张,在2014年2月19日,双方当事人才在合同上加盖公章,也只能证明西勘院在凯奇莱公司依法成立后,通过补正合同缺陷的行为再一次与凯奇莱公司确认了合同的效力。
据上,最高院认为,西勘院与凯奇莱公司签订的《合作勘查合同书》有效。
2017年12月16日,就西勘院与凯奇莱公司的合作勘查合同纠纷一案,最高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主要内容为,西勘院与凯奇莱公司签订的《合作勘查合同书》有效,双方继续履行;西勘院在判决生效后的十五日内,向凯奇莱公司支付违约金1365万元。
西勘院反思“依法治企”
最高院作出判决后,西勘院于1月16日在其官网发布的一篇名为《最高院依法驳回凯奇莱公司索要探矿权诉请,西勘院郑重反思依法治企》的文章。文章称,西勘院坚决执行最高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已于1月5日,向凯奇莱公司支付违约金1365万元。
西勘院在该文中称,“关于凯奇莱公司起诉受让西勘院矿业权的诉讼请求,最高院认为凯奇莱公司要求转让探矿权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对于探矿权转让的规定,不予支持。且涉案合同中探矿权转让只是意向性表示,不是正式的合同权利义务。该判决使争议十二年的所谓‘千亿元矿权’之争一锤定音,法律保护了国有资产。”
判决书显示,最高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作勘查合同书》的初始阶段即发生争议,致使双方合作的详查和精查工作均未依合同实际启动。因此,合同约定的转让探矿权的前提条件尚不具备。”
凯奇莱公司执行阶段代理律师赵振凯认为,“双方在最高院审理本案的时候,均未提交关于该煤田普查、详查、精查均已完成、探矿权转让前提条件已经成就的证据。因此,最高院才驳回了凯奇莱关于探矿权转让的诉请。”
此外,前述西勘院发布的文章还将最高院判决结果概括总结为:“一、驳回凯奇莱公司索要矿业权的诉讼请求;二、认定双方当年签订的《合作勘查合同书》有效。”对此,赵振凯认为,这一概括并不准确,“最高院除了认定双方签订的《合作勘查合同书》有效,更判令双方继续履行此合同。”
按照合同约定,甲方西勘院与乙方凯奇莱公司所占权益比例为2:8,对双方所取得的勘查成果,由甲、乙双方按所占权益比例成立有限责任公司联合开发,或由甲、乙双方将所占权益经法定机构评估后转让给乙方,由乙方独自开发。
凯奇莱:最高院判决生效后,西勘院未履行合同
澎湃新闻从凯奇莱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发琦处获知,最高院判决生效后,凯奇莱公司曾函告西勘院,要求尽快履行最高院判决,以维护双方合法权益。但对方至今并未回函。
凯奇莱公司函告内容共七项,其中包括要求西勘院尽快明确详查及精查工作是否已经完成,如完成请尽快将决算报告和相关资料报凯奇莱公司,以便凯奇莱公司支付相关费用;请西勘院尽快明确勘查成果处置方式,即按照双方所占权益比例成立有限责任公司联合开发,或西勘院将所占权益经法定机构评估后转让给凯奇莱公司,由后者独自开发。
而西勘院并未回复此函告,只是向凯奇莱公司支付了1365万元违约金。凯奇莱公司因此认为西勘院拒不履行最高院“双方继续履行合同”的判决,遂委托陕西树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赵振凯为代理律师,处理该判决的执行问题。
“西勘院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所以我们要向陕西高院申请强制执行。”赵振凯说,“2月5日,我代表凯奇莱公司,向该案一审法院陕西高院提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法院正在依照程序办理。”
2月24日,澎湃新闻前往西勘院采访,却被值班室保安告知该单位尚未上班,无法联系采访。随后,澎湃新闻致电该院办公室一负责人,询问西勘院是否履行、如何履行最高院判决?该负责人称:“具体情况我也不清楚,以官网1月16日发布的文章为准。”
本期编辑 邢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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