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66热点问答】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预缴问题
01
单位或个体户转让异地的不动产,增值税在哪里预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规定,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02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异地的一套商铺,销售额为20万元,由于在预缴地实现的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当期是否无需预缴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按其纳税期、本公告第六条以及其他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
第一种情况,如果该纳税人选择按月纳税,销售不动产销售额超过月销售额10万元免税标准,则仍应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第二种情况,如果该纳税人选择按季纳税,销售不动产销售额未超过季度销售额30万元的免税标准,则无需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
03
我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让购进的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一致的,是否还需要预缴增值税?
答:需要按照规定预缴增值税税款。
04
李某转让名下的一套商铺,增值税在哪里缴纳?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第七条规定,其他个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应按照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05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转让取得的不动产,按规定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的,应预缴税款如何计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第六条 其他个人以外的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区分以下情形计算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税款:
(一)以转让不动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预缴税款计算依据的,计算公式为: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
(二)以转让不动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作为预缴税款计算依据的,计算公式为: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
06
我公司转让购进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后的余额计算预缴税款的,应取得什么扣除凭证?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第八条 纳税人按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的,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一)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
(二)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差额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3号):“一、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按照有关规定差额缴纳增值税的,如因丢失等原因无法提供取得不动产时的发票,可向税务机关提供其他能证明契税计税金额的完税凭证等资料,进行差额扣除。
……
三、纳税人同时保留取得不动产时的发票和其他能证明契税计税金额的完税凭证等资料的,应当凭发票进行差额扣除。”
07
我公司转让取得的不动产,已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时,应取得什么凭证?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来源:山东税务12366省级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