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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案例】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的应尽的义务

2016-12-22 法研堂 法治雁塔


案例

19951017日,四川省成都市苏坡税务所的数名税务干部前往红碾村进行税务检查。在检查到张少平所开的皮鞋生产作坊时,张阻止税务干部进入其生产场所进行检查,并用下流语言辱骂税务干部。在税务干部多次耐心地向其宣传依法纳税的义务无效的情况下,税务干部依照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对其作坊进行强行检查。当发现张少平自己今年5月开办皮鞋生产作坊以来,多次拒绝向税务所申报纳税,欠税总额4859.92元的违法事实时,张少平恼羞成怒,居然公开用铁锤威胁并欲殴打税务干部,并引起不明真象围观群众的起哄和抓扯,致使数名税务干部受伤。在联防队和派出所干警的制止下才平息了事态。 

❂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依法纳税是每个纳税企业和个人对国家应尽的光荣义务,是支援祖国建设的实际行动,是爱国的表现。但是,现实生活中,也有个别企业和个人由于法制观念淡薄,存在着偷税、漏税和抗税的现象。像本案中的张少平,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就是一种严重违法的抗税行为,理应受到法律制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5条明确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外,依照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的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处以拒缴税款五倍的罚款。以暴力方法抗税,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按照伤害罪、杀人罪从重处罚;并依照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的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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