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
《阿拉伯世界研究》2023年第6期
内容提要
自1923年成立以来,土耳其共和国的议会选举制度经历了近百年的发展及演变,完成了从一党时期的二级选举,到多党时期的一级选举,再到从名单多数制到比例代表制的转变。议会门槛与基于顿特法的议席分配方式,成为21世纪以来土耳其议会选举制度的主要特征。2017年修宪公投后,土耳其政治体制从议会制转型为总统制,该国选举制度发展迎来重要历史契机,催生出选举联盟机制。历史上,土耳其政党曾在选举中开展合作,但多以失败告终。随着“7102号法案”的出台与实施,选举联盟第一次获得真正意义上的法律地位。在此过程中诞生的主要政党联盟,代表了土耳其政党合作的新形式。自总统制确立以来,选举联盟作为土耳其选举制度的重要机制,不仅在土耳其大选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而且对当今土耳其政治发展带来了深远影响。
关键词
土耳其;选举制度;选举联盟;政党政治
作者简介
沈莎莉,北京大学区域与国别研究院2022级博士研究生;
昝涛,博士,北京大学土耳其研究中心教授
正文
选举制度是现代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一个国家政权合法性的重要来源之一。历史上的早期选举,普遍认为产生于西方,发源于古希腊的直接选举。而近代西方选举制度,伴随着资产阶级议会制度的产生与发展,是在同封建势力反复斗争的过程中,在继承与借鉴古代社会选举制度的基础上,为适应资产阶级的政治统治和民主政治发展的需要而逐步产生的。在这个意义上,考察现代土耳其选举制度的变迁,有利于我们认识非西方国家政治发展的某些面向。
选举制度的发展变化首先是由社会经济基础决定的。同时,作为社会政治制度的组成部分和民主政治的运行机制,选举制度的发展又与民主政治制度的发展具有密切联系。尽管现代社会对于民主政治有着不同的定义与分类方式,但不可否认的是,选举制度已成为当今民主国家的基本要素。对土耳其这样一个有着百余年议会制传统的国家而言,议会选举是政党获得议席乃至确立其执政地位的根本途径,体现了政党权力合法化的过程,同时,选举制度也是一种“游戏规则”。理论上,没有哪个“玩家”即政党能在不遵守“游戏规则”的前提下参与博弈。
选举制度不仅是土耳其大国民议会产生的根本依据,也是土耳其国家政治文化的有机成分。2017年,土耳其通过修宪公投,将政治体制由议会制改为总统制。这一转型使选举制度在2018年经历了重要变化,对大选结果乃至国内政党版图产生了深远影响。而在2023年大选中,埃尔多安带领正义与发展党(AKP)继续凭借执政党及所在联盟的优势地位,在议会选举中提前锁定胜局,为其赢得第二轮总统选举并继续执政奠定了坚实基础。
2023年不仅是土耳其的大选年,更是土耳其建国一百周年。在这一特殊时间节点,从历史角度对该国选举制度进行系统梳理,对于理解当下土耳其国内政治,具有重要参考意义。因篇幅所限,本文依循土耳其的政治语境,仅就土耳其大国民议会的选举制度进行历时性探讨。
一、土耳其选举制度的研究现状
从学术史角度看,以往中国学者关于土耳其政治的研究多聚焦政党政治、教俗之争、军政(文武)关系、少数族群、意识形态等议题,而对政治制度史层面的探讨较少。中国学界对土耳其选举制度的研究具有明显的现实关切。一方面,自2017年土耳其修宪公投以来,一些学者围绕公投结果的影响及土耳其政治体制的变革进行了相关讨论,重点关注2018年总统制下的首次大选。另一方面,既有研究往往更倾向于以政党政治的视角对选举的背景和结果进行分析,对于土耳其选举制度本身,如选举制度的具体内容、类型、其产生及演变、新的阶段性特征,基于文本的选举法研究等具体问题,尚未给予足够重视,研究也不够深入。
国外学者,尤其是土耳其学者,在该领域的研究成果较为丰富。从具体内容来看,相关研究主要涉及土耳其选举制度的类型、选举制度与政党政治的联系、选举制度在民主化进程中的角色、选举制度中的选民因素等。此外,一些学者对选举制度与选举门槛的改革提出了建议。诚然,上述成果对研究土耳其选举制度具有极为重要的参考价值。但2018年以来土耳其选举制度的新变化,如选举联盟的出现、选举门槛的调整等议题,则更多出现在新闻媒体的讨论当中,严肃的学术成果相对较少。
考虑到当前国内学界对土耳其选举制度的研究仍有待深入,本文基于土耳其学界的现有研究成果,结合近年来土耳其政治的新变化,从政治制度史的视角分析土耳其选举制度的发展历程,在系统梳理土耳其共和国成立以来选举制度发展脉络的基础上,结合相关新选举法的文本,集中就选举联盟机制这一新现象展开进一步探讨。
二、土耳其共和国历史上的选举制度
对选举制度的理解和分类显然并非单一。若从狭义的角度,选举制度是指“向候选人和政党分派公职、把选票转换成席位的一种方法”,通常分为多数决定制、比例代表制、混合选举制。而广义的选举制度,还包括选举的政治原则、选举职位、选民资格的规定、候选人的产生方式、选区划分、选举机构、选举管理、竞选、投票、选举监督和选举诉讼等具体内容。
阿伦·李帕特在其关于选举制度的实证研究中,曾提出几个向度对选举制度进行描述与分类。其中,最重要的两个向度是选举公式与选区规模。在选举公式下,选举制度往往被分为多数决定制、比例代表制和半比例代表制。选区规模则是一个选区应选的名额。选区规模越大,意味着选区可产生的代表数量越多,选举结果反映的代表性就越强。此外,李帕特在考察时还纳入了当选门槛与议会规模。前者意味着政党为取得代表权所需的最小支持程度,后者与选区规模相对,即立法机关的总议席。除了上述四个重要向度,他还提到了选票结构、政党名单等较为次要的变量。
上述视角为我们提供了考察选举制度的大致范围。尽管如此,在具体实践中,各国出于自身的历史与国情,又发展出具有本国特色的选举制度。而选举制度的有效实行,则离不开选举法规的确立与应用。作为选举制度在法律层面的具体体现,选举法的每一次修改都直接影响政党参与选举的游戏规则,这在土耳其政治制度发展史上并不鲜见。与此同时,我们还应看到选举制度运行的特定环境与历史背景,而非局限于制度和法律层面的机械分析。历史上,土耳其选举制度的多次调整,往往是执政党为提高选举胜算而采取的策略,抑或是军事政变带来的结果,而这之后引发的权力斗争,在某种意义上也是选举制度调整产生的副作用。
(一)一党时期的二级选举制(1923~1943年)
土耳其历史上的首部宪法,可追溯至1876年奥斯曼帝国颁布的《基本法》(Kânûn-ı Esâsî)。该宪法为奥斯曼帝国确立了君主立宪政体。次年,奥斯曼帝国召开首届议会。一战期间,位于伊斯坦布尔的帝国议会为协约国所控制。1920年3月19日,穆斯塔法·凯末尔·阿塔图尔克(Mustafa Kemal Atatürk, 1881~1938)以安纳托利亚和鲁美利亚法律保护协会(Anadolu ve Rumeli Müdafaa-i Hukuk Cemiyeti)名义,正式向土耳其地方发布选举通知。最终,每省各选出五名代表前往安卡拉。
1920年4月23日,首届土耳其大国民议会在安卡拉召开。作为对奥斯曼帝国政治遗产的某种继承,本届议会产生的437名议员中,除通过选举产生的新议员,还保留了奥斯曼帝国议会(Osmanlı Meclis-i Mebusanı)的部分成员。由于各种原因,最终仅有337名议员得以完成任期。随后,土耳其大国民议会于1923年6月举行第二届选举,修改首届议会通过的土耳其共和国宪法《基本组织法》(Teşkilat-ı Esasiye),将议会选举周期由两年调整为四年,设定议会选举年龄等条件。最重要的是,第二届议会于1923年10月29日通过宪法修订,正式确立了土耳其的共和政体,凯末尔成为共和国首任总统。
在凯末尔时代,土耳其共和国先后实行过两次所谓“多党制民主”试验:于1923年成立进步共和党(Terakkiperver Cumhuriyet Fırkası),1930年成立自由共和国党(Serbest Cumhuriyet Fırkası)。尽管它们都是合法的反对党,但最后都因反对党影响力的提升、超出凯末尔的预计等原因遭政府取缔,在土耳其共和国早期的历史上可谓昙花一现。1938年,土耳其国父凯末尔逝世,伊诺努继任总统后,继续强化个人权力,维持了共和人民党一党执政的局面。
在共和人民党主导的一党时期,土耳其议会选举实行二级简单多数选举制(İki Dereceli Basit Çoğunluk Seçim Sistemi)。该制度属于间接选举制,即先由选民(müntehib-i evvel)选举产生二级选民(müntehib-i sani),再由二级选民选出议会代表(saylav)。作为对奥斯曼帝国议会传统的延续,该时期选举的法律依据是1908年颁布的《临时议会选举法》(İntihab-ı Mebusan Kanun-i Muvakkati)。根据该法,土耳其每5万男性人口将产生一位代表,这一规定在1923年选举中调整为每2万男性人口产生一位代表,男性人口低于2万的选区也享有一个代表名额。随着土耳其共和国现代化改革认可妇女参政权利,土耳其女性于1934年首次获得选举权。上述规定随之修改为每4万人口产生一位代表。二级选民人数的确定,以1923年选举为例,则以200人为单位。具体而言,1~300人一位,301~500人两位,501~700人三位,以此类推。从形式上看,一党时期的土耳其议会选举在很大程度上延续了奥斯曼帝国的议会选举传统。由此可以认为,那种主张帝国到共和国之间的断裂性的革命史观,是有失偏颇的。
1942年,土耳其出台共和国历史上首部选举法即4320号《议会选举法》(4320 Sayılı Mebus Seçimi Kanunu),在该法律指导下举行了1943年大选,这是土耳其共和国最后一次实行二级多数制的选举。该时期的选举制度一方面是对奥斯曼传统的继承,另一方面则反映了统治阶级对直接选举的不信任。有土耳其学者指出,在一党时期,单级选举制度(Tek Dereceli Seçim Sistemi)并不被看好。二级选举制的支持者认为,单级选举并不适用于教育水平较低的社会。当时,民众还没有达到直接选举议员的成熟水平,可能出现误判,加之普通选民并不了解议员情况,因此不可能做出正确选择。在此背景下,共和人民党实质上主导了该时期的议会选举,议会成员几乎都由凯末尔党人构成。尽管在1931年议会选举中,共和人民党在22个省份没有提名候选人,为无党派人士提供了参选机会,但后者必须满足“世俗主义”“共和主义”“民族主义”三项条件。在此次选举中,共和人民党推荐的287位候选人成功当选议员,而22个省份产生的30个无党派议席中,尽管有194位候选人竞选,但最终只选出了20位。这20位无党派议员中,后来又有10位加入了共和人民党。出于各种原因,至选举结束后,议会无党派议席已由原先的30个锐减至8个。难怪有土耳其学者认为,鼓励无党派人士竞选的做法,实质上是凯末尔为在议会中更好地掌控共和人民党而采取的一种新策略。
(二)名单多数制(1946~1957年)
自1946年土耳其共和国开始进入多党选举时代,到1960年军事政变期间举行的四届大选皆采用了名单多数制(Liste Usulü Çoğunluk Sistemi)。该制度属于多数决制,“赢者通吃”是其典型特征,即在选区内,获得最高票数的政党即可获得该选区所有议席,而同一选区其他政党无法获得任何席位。显而易见,该制度对于在选区中最具优势的政党极为有利,也保障了单一政党在议会中获得多数席位。
与此同时,选举的法律也不断成熟。1950年大选前,土耳其出台5545号《议员选举法》(Milletvekilleri Seçimi Kanunu),规定了议会选举遵循单级、平等、普遍、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等原则。选区划分根据行政规划,每省为一个选区(seçim çevresi)。该法律沿用了一党时期“每4万名人口产生一位议员”的规定。随着土耳其人口增长,选举产生的议会代表人数由1950年的487人上升至1957年的610人。从具体实践来看,在1950年大选中,获得55%选票的民主党赢得85%的大国民议会席位,共416席。这一制度的鲜明特征是有利于单一政党凭借议会多数组建政府,直接导致的结果便是20世纪50年代民主党连续的一党执政局面。
与此同时,该制度自实施以来便不断受到土耳其各党派的批评。其赋予大党的巨大优势,被认为违背了民主政治中的“代表权公平原则”(Temsilde Adalet İlkesi),导致议会成为某些大党的“一言堂”,削弱了代表的广泛性。该制度也间接导致了1957年至1960年间民主党政府的高压政策,最终引发1960年5月27日的军事政变。
(三)比例代表制与顿特法的结合(1961~1977年)
1960年军事政变发生后,土耳其于1961年出台新宪法。新宪法第55条对议会制度作出新规定,实行由国民议会(Millet Meclis)和共和国参议院(Cumhuriyet Senatosu)组成的两院制。国民议会即下议院,共450个席位,议员由直接选举产生,按各省人口数量和政党所获选票数的比例分配席位;共和国参议院即上议院,共150个席位,参议员经选举产生,每两年更换三分之一。国民议会与共和国参议院合称“土耳其大国民议会”。与此同时,制宪议会(Kurucu Meclis)也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对此前受人诟病的名单多数制进行调整。新的选举制度首次采用比例代表制,设置选区门槛,在议席分配上则首次采用顿特法。1961年大选后,尽管共和人民党得票率最高,但依然未达到议会多数,最终与正义党组建土耳其历史上首届联合政府。此外,1961年大选首次将议席数确定为450席,规定议员最低年龄为30周岁,选民最低参选年龄为21周岁,议员任期为4年等具体内容。
1965年大选前,选举制度再次修改。根据大选前颁布的533号法案(533 Sayılı Kanun),顿特法被暂时取消,改为全国余票制(Milli Bakiye Sistemi)。该制度的操作方式,是在各党完成选区的议席分配后,收集无法反映结果的选票,并重新分配给各党。该制度相较于顿特法的优势在于,这些无法反映结果的选票不仅未作废,还能使票数较少的政党获得少数席位。由于实行全国余票制的同时也不设选举门槛,小党在议席分配中的劣势有所缓解。这一调整主要得益于20世纪60年代初期土耳其国内政治较为宽松的局面,满足了部分政党对“代表权公平”原则的诉求。从选举结果来看,全国余票制的实施,使1965年大选后得票率仅为3%的土耳其工人党与得票率为2.24%的共和农民民族党,分别获得了15个和11个大国民议会席位。
全国余票制的实施是政党博弈的结果。尽管1965年大选中的正义党、新土耳其党、共和农民民族党,都是在已解散的民主党基础上产生的政党,但与正义党相比,另两个政党在选举中处于劣势,新土耳其党与共和农民民族党均试图获得更多议席。当时一位名叫泽亚特·科贾迈密(Zeyyat Kocamemi)的新土耳其党议员,向议会提交了实行全国余票制的提案。该提议同时获得正义党的有力对手——共和人民党的支持。尽管正义党强烈反对,最终该提案还是在正义党议员未出席的情况下,由共和人民党、共和农民民族党、新土耳其党议员投票通过。
全国余票制主张最大限度地满足代表权公平原则,尽可能确保小党也能获得议席,但正如该制度的确立伴随着政党博弈,其结果也不可避免地引发了议会中各党派的纷争。在经历1965年大选仅有的实践后,全国余票制遭到废除,1961年大选中首次使用的顿特法恢复,之后的1969年、1973年和1977年大选,都实行了无选举门槛的顿特法。
自1961年土耳其开始实行比例代表制以来,与名单多数制时期相比,越来越多的政党通过选举进入议会,其结果之一便是议会的稳定性遭到削弱。尤其是在20世纪70年代两次大选中,没有一个政党能够获得单独组阁的多数票,故不得不与其他政党组建联合政府。其中便包括民族行动党等采取极端路线的政党,这造成了政府的不稳定及短期政治危机。20世纪六七十年代土耳其经历的这些问题,实际上在联合执政经验不成熟的国家实施比例代表制较为常见。当不稳定因素积累到一定程度,便会引发更大的危机,对土耳其而言,便是1980年的军事政变。
(四)顿特法与双门槛的实施(1983~2015年)
在经历了20世纪70年代联合政府时期的意识形态斗争,与1980年“九·一二”军事政变后,“治理的稳定原则”(Yönemtimde İstikrar İlkesi)在1983年大选中受到重视。这在政治制度上的表现之一,便是土耳其自20世纪80年代起开始实施双重门槛与顿特法相结合的选举制度。所谓双重门槛,即设立10%的全国门槛及不同比例的选区门槛。这一做法显然预示着选举制度的天平重新向大党倾斜,首要目的在于确保政治稳定,防止联合执政时期的混乱局面再次上演。由于设置了10%全国门槛,20世纪70年代联合组阁的局面被打破。在1983年大选中,图尔古特·厄扎尔(Turgut Özal)领导祖国党赢得胜利。此次大选也成为1980年政变后恢复文官政治的实质步骤。此后,新上台的祖国党领导人厄扎尔逐渐掌握最高政策制定权,土耳其文官政治渐趋巩固。
此后的1987年和1991年大选除继续沿用双重门槛与顿特法的结合,还开始采用候选人配额制(Kontenjan Sistemi),即允许各党派在拥有六个或以上席位的选区,多提名一位候选人,票数最高政党所提名的额外候选人可当选议员。该制度于1986年土耳其选举法再次修订后,予以实施。候选人配额制有利于大党充分利用并发挥选区优势。选举结果的对比有力说明了这一点。在1987年议会选举中,厄扎尔领导的祖国党以36.3%的选票赢得64%的议席;而在1983年选举中,祖国党以45.1%的选票获得52%的议席。尽管在1987年大选中,祖国党的得票率低于前一届大选,但所获议席数却增加了。在候选人配额制与选举门槛、顿特法的共同作用下,20世纪80年代,祖国党一党执政的局面逐渐稳固。
在1995年大选中,选举制度的调整主要体现在三方面。一是选区划分。根据2839号《议会选举法》(Milletvekili Seçimi Kanunu),将产生议员人数在1~18人、19~35人和36人及以上的省份分别划分为1个、2个和3个选区。在此基础上,1995年大选共出现了83个选区。二是大国民议会席位数从1961年的450席增至550席。三是取消候选人配额制与选区门槛,相应设置10%全国选举门槛。此外,1995年选举制度的调整,还包括选民最低参选年龄由21周岁降至18周岁,被关押人员也可享有选举权等内容。
自1995年大选以来,土耳其便一直采用顿特法与10%全国门槛结合的议会选举制度,不再设置选区门槛。进入21世纪以来,议会选举制度逐渐固定下来,直到2017年宪法修正案通过。尽管该时期议会选举制进入稳定发展时期,但议会的功能开始发生变化。2007年10月通过的修宪草案,除将议会选举周期由五年改为四年外,还规定土耳其共和国总统由全民直选,不再由大国民议会选举产生。总统选举周期由七年改为五年。在2014年总统选举中获胜的埃尔多安,由此成为土耳其共和国首位全民直选的总统。这对土耳其在下一届选举中实现由议会制向总统制的转型,可谓迈出了关键一步。
三、土耳其选举制度的新发展
2018年6月24日,土耳其同时举行大国民议会选举与总统选举,这是土耳其自2017年宪法修正案通过以来的首次大选,标志着总统制在土耳其正式确立,政体发展进入新阶段。总统职位性质的根本改变,必然对选举制度调整提出要求:议会选举方面,大国民议会席位由550席增至600席;议员选举年龄由25周岁降至18周岁,无需服兵役经历,并且禁止与军队有关联的人参选议员;议会选举周期由四年延长至五年。总统选举方面,总统候选人需要获得至少一个政党或10万选民的支持,该政党在上届选举中需单独或与另一政党共同获得不低于5%选票,总统当选后无需退出所在党党籍。2017年的宪法修正案还规定,议会选举与总统选举在同一天举行;总统本人或议会五分之三的赞成票,可决定重新选举;如果在总统的第二个任期内,由议会决定重新选举,则总统可再次参选。上述选举基本规定的调整,反映了权力天平向总统发生某种倾斜。在此背景下,尤其是在总统制正式建立过程中,一种新的机制——选举联盟正式诞生了。
选举联盟的性质,本质上是政党的某种合作形式。因此,它的出现,既反映了政党之间的权力分配,也直接影响着大选后的政治格局。
尽管政党研究在中国的土耳其研究中并非冷门领域,中国学者对土耳其政党政治的研究也不局限于单一主题。但自2018年共和联盟与民族联盟成立以来,中国学界尚未针对这两大政党联盟,以及制度层面的选举联盟进行过深入探讨。对选举联盟机制作进一步分析,有助于我们更好地把握土耳其选举制度的发展变化。
(一)选举联盟的历史雏形
2018年两大政党联盟的成立并非土耳其政党在选举中首次合作。在土耳其共和国历史上,政党曾尝试过选举联盟,但多以失败告终,即便最终顺利组建联盟,也并不具有相应的法律地位,更多是一种党派之间松散的合作。从该角度而言,它们或许是选举联盟早期发展的历史雏形。
1946年,土耳其进入多党时代,政党间的选举合作亦开始出现。20世纪50年代,民主党权力集中的政治环境,为其他政党的选举合作提供了外部刺激。由于1950年、1954年及1957年三次大选皆实行“赢者通吃”的名单多数制,20世纪50年代数次大选中获胜的民主党占据议会多数席位。不合理的议席分配格局、民主党一党独大的局面,促使其他政党开始探索新路径,谋求扩大自身在议会中的话语权。
1954年大选前,几大反对党提议推举联合候选人参与竞选。作为主要反对党的共和人民党、共和民族党围绕联合候选人问题展开磋商,但最终因共和人民党内部反对,以及两党未能达成共识,宣告破产。
至1957年大选,随着民主党政府权力进一步巩固,反对党合作竞选再次提上议程。这一次,自由党也加入了共和人民党与共和民族党阵营。尽管三者就选举合作、名额等问题达成共识,但受到民主党政府对选举程序的严格限制,最终未能实现。此次大选前,民主党政府作出严格规定,要求政党在各自选区必须单独竞选,对提名人数也进行限制,未遵守的政党将被剥夺参选资格,反对党由此便失去了在竞选中合作的机会。
20世纪六七十年代,一系列多党联合政府轮番执政,成为该时期土耳其国内政治的显著特征。政党中央权力逐渐下放,政党、政治意识形态的多元化倾向,为联合政府的形成奠定了相应基础。与联合政府频繁组阁相反,该时期政党合作竞选的尝试进入冷淡期。这或许是因为,在经历了1960年和1971年两次军队干政后,各党派对政党活动态度谨慎;而民主党政府一系列法律法规的限制,致使该时期选举联盟的产生缺乏适宜的外部条件。1977年大选前,苏雷曼·德米雷尔领导的正义党与阿尔帕斯兰·图尔凯斯领导的民族行动党出现一些合作迹象,但这仅限于提议,最终遭到民族行动党的拒绝。
1980年政变后的三年间,政党活动被取消,军人托管政府,直到1983年大选,文官政治才得以恢复。但1983年大选中,各政党及整个选举进程都处于国家安全委员会严格的监控之下,政党合作竞选更是难上加难。此外,1983年至1991年间双重门槛的实施进一步挤压了小党的生存空间,尤其是1987年和1991年大选实施候选人配额制,使选举的天平倾向于大党一边。
在此期间,厄扎尔领导的祖国党日益壮大并成为执政党,该党在执政上呈现出怀柔和温和的政治风格。政治环境的日渐宽松是祖国党执政时期土耳其政治发展的重要特点。随着政府逐渐减少1980年以前对政党和政党领导人的限制,一些新的党派在以往政党的基础上活跃起来,并试图进入议会,争取更多话语权。
在1987年大选中,社会民主平民党主席埃尔戴勒·伊诺努曾向比伦特·埃杰维特领导的民主左翼党,表达与之结盟并团结所有左翼政党的意愿。埃杰维特提议两党不在同一选区同时竞选,但遭社会民主平民党拒绝,两党合作宣告搁浅。
然而,对于势单力薄的小党而言,合作竞选依然不失为跨越选举门槛的重要手段。1991年大选前,社会民主平民党与民主左翼党再次尝试合作,但依然未能成功。在右翼阵营方面,民族主义奋斗党与改革主义民主党候选人宣布以繁荣党身份参与竞选。民族主义奋斗党与改革主义民主党代表,以繁荣党代表的身份成功进入议会,这三个政党的合作获得了预期结果。
1995年大选取消选区门槛后,议会选举统一实行10%的全国门槛,加之大国民议会席位扩充至550席,政党合作更加活跃,尤以右翼党派更具代表性。一是正确道路党主席坦苏·齐莱尔尝试与民族行动党、民族党以及新党结盟,但因民族行动党决定单独竞选而宣告失败;二是梅苏特·耶尔马兹领导的祖国党提议与大团结党及新生党合作,最终大团结党成员以祖国党身份参加竞选。在左翼阵营中,共和人民党领导人德尼兹·巴依考提议与民主左翼党合作,但未得到比伦特·埃杰维特响应。此外,人民民主党与社会主义执政党的合作尝试也宣告失败。
进入21世纪后,土耳其议会选举制度日臻稳定成熟,政党探索选举合作的方式迎来绝佳契机,政坛中围绕选举联盟的讨论亦更加频繁。以2002年大选为例,围绕组建以胜选为目的的政党联盟还是合并政党,左翼阵营中出现不同意见。代表人物包括共和人民党成员凯末尔·德尔维什,以及新土耳其党主席伊斯玛伊尔·杰姆。前者主张,左翼政党应建立统一阵线;后者则认为,左翼政党结盟的意义不大。此外,时任共和人民党主席德尼兹·巴依考还提出,各左翼政党应加入共和人民党,而不是仅停留在建立联盟。这一号召未得到其他政党响应,左翼政党也并未在此次大选中成功结盟。与此相反,在右翼阵营中,正确道路党、民主土耳其党、光明土耳其党成功结盟,遗憾的是,最终所获选票未达到选举门槛。
至2007年大选时,左翼政党合作再次被提上日程。首先是共和人民党领导人德尼兹·巴依考提出与民主左翼党合作,提议得到后者的积极回应,最终民主左翼党成员以共和人民党身份参与竞选。而在2002年大选中未能进入议会的一些小党,也在此次大选中走向联合。代表库尔德政治运动的民主社会党、自由与团结党、劳动党、社会主义民主党代表均以独立候选人身份竞选,最终民主社会党支持的独立候选人中,包括自由与团结党前主席乌福柯·乌拉什在内的22位代表在地方选举胜出。右翼阵营中,祖国党与正确道路党由于意见分歧,最终未能结盟。
在2011年和2015年大选中,一些小党出于跨越选举门槛这一共同目标而选择合作。2011年大选中,独立土耳其党与民主党合作参选。至2015年大选,右翼政党中的大团结党与幸福党,左翼政党中的劳动党与人民民主党宣布结盟。
通过梳理20世纪50年代以来土耳其政党的历次选举合作(尝试)可发现,大部分政党结盟的成功率并不高(见表1)。尽管在2018年大选前,土耳其国内尚未出现一个较为稳定、持久的选举联盟,但在历届议会选举中,各政党对合作形式的探索与磨合,无形中已为真正意义上的选举联盟,准备了必要的政治环境与土壤。
(二)选举联盟机制——“7102号法案”对《议会选举法》的调整
2018年3月16日,土耳其总统埃尔多安正式签署通过“7102号法案”(7102 Sayılı Kanun)即《选举的基本规定及选民登记法以及部分法律修改的相关法案》(Seçimlerin Temel Hükümleri ve Seçmen Kütükleri Hakkında Kanun ile Bazı Kanunlarda Değişiklik Yapılmasına Dair Kanun)。该法案在进一步完善总统制时代土耳其国内的选举制度,是为加快土耳其政治体制转向总统制而服务的。在这份包含26条法规的文件中,第14条法规正式删除了1983年《政党法》(Siyasi Partiler Kanunu)中“政党不得在选举中支持另一政党”的规定,这为选举联盟的正式存在打开了法律之门。“7102号法案”通过修订1983年6月13日颁布的2839号《议会选举法》,进一步确立与完善选举联盟机制。
从“7102号法案”对《议会选举法》的修订可发现,新法案通过对《议会选举法》第12条的补充,使选举联盟正式获得了法律地位。在《议会选举法》第12条中,“7102号法案”增设的选举联盟相关条款具体如下:
“具有参选资格的政党可组建联盟参加选举。组建联盟的各政党提交各自的候选人名单。
决定以联盟方式参加选举的政党,最迟应在选举开始后七日内,向最高选举委员会提交具有各党主席签名的联盟协议书。在提交候选人名单的指定日期两天前,可以同样方式对联盟协议进行修改。
政党可决定联盟协议中包含的联盟名称以及与法律不相违背的其他事项。
政党可以在提交候选人名单的指定日期三天前,通知最高选举委员会退出联盟,最高选举委员会立即将该情况通知联盟内其他政党。若有政党退出,则联盟在其他各党之间继续维持。退出联盟通知发布次日17:00前,联盟内其他政党可更改联盟协议或退出联盟。
本条规定的实施程序、原则以及选举联盟的其他问题,由最高选举委员会负责解释。”
在此基础上,“7102号法案”从以下三方面,进一步对选举联盟机制加以完善:
一是选举门槛的适用。根据该法案对《议会选举法》第33条所作修订,议会选举设置的总票数10%门槛,是针对联盟中各党所得有效票总和计算上外。换言之,只要联盟获得10%以上选民的支持,组成联盟的各党都将有资格进入大国民议会,而不论其是否超过10%的全国门槛。具体修订内容是在“大选中在全国范围内,补选中在选举所进行的选区内,有效票数未达到10%的政党不得推选议会代表”后新增:
“在选举联盟的情况中,10%选票门槛按联盟内各政党所获有效票的总数计算,不为政党单独设置选票门槛。”
二是政党候选人的提名。“7102号法案”取消了《政党法》第90条中“政党不得在选举中支持另一政党”的规定,这意味着政党可以在大选中获得其他政党的支持。同时,“7102号法案”保留了《议会选举法》第16条“政党不得以联合候选人名单的方式进行提名”,并在此基础上确定了选举联盟候选人的提名方式。
三是选票计算与议席分配。在选票计算上,《议会选举法》第29条对政党所获有效票数的计算方式作出规定。而“7102号法案”对该条的补充,明确了选举联盟及联盟内各政党最终票数的构成:一是政党在各自选区单独获得的票数,二是联盟所获票数分配给各成员的份额。此外,对选举联盟及联盟内各政党所获有效票的计算方式也加以补充说明:
“同一联盟内各政党所获有效票,由政党在选区内单独获得的选票加上该政党占联盟票数的份额构成。联盟内各政党占联盟票数的份额=该政党单独获得的票数/联盟各政党票数总和×联盟票数。”
例如:一个联盟由A、B两党构成,假设A党和B党在选区X分别获得60票和40票,那么该联盟在X选区所得票数的60%将计入A党,40%则计入B党。因此,如果X选区有10票投给整个联盟,则最终A党共可获得66票(60+6),B党将获得44票(40+4)。
在议席分配上,一是明确了联盟所获议席数,根据联盟内所有政党的票数总和计算;联盟内各政党的席位分配,则根据各政党所获有效票数计算。二是明确了选举联盟议席分配的计算方式采用顿特法。
除上述内容外,“7102号法案”对《议会选举法》的修订,还涉及“不得竞选议员的情况”、“选举联盟在选票上的设计”、“地方选举委员会计票范围” 等内容。
从制度层面来看,选举联盟对土耳其政党政治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削弱了政党进入议会的难度。21世纪以来,土耳其历届大选中未达到议会门槛的政党得票数占总投票数的比重持续下降。2002年大选时,该比例将近50%;但到了2018年大选,该比重已经大幅下降至0.7%,为历届选举最低。这就意味着,有大约99%选票所支持的政党最终成功进入议会,这一定程度上说明了选举联盟机制能够提高小党的地位,进一步增强了代表的公正性。
二是为政党提名本党候选人创造了更多机会。在土耳其进入多党制时代以来的多次选举合作中,联合候选人名单的产生是联盟各政党在选前面临的一大挑战。联合候选人既需要能够协调联盟中各党立场,又要尽可能符合目标选民期待。在此过程中,各党若无法达成共识,联盟易破裂。1983年《议会选举法》禁止政党提名联合候选人,“7108号法案”则进一步明确选举联盟提名候选人的方式,即各党提交各自的候选人名单,即便在大选前退出联盟,依然可提名本党候选人单独竞选,这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联盟各党的自主性与选择权。当然,对于联盟中的小党而言,即使所在联盟进入议会,也可能因自身在联盟中票数过低而无法分享议席,因此小党依然可能选择加入大党,以大党身份获得提名,选举结束后再回归原属政党,如2018年大选中的民主党与大团结党,以及2023年大选中的自由事业党与民主左翼党。
三是使选民的投票方式更加灵活。从选票计算与议席分配的角度来看,土耳其选民可选择支持联盟中的某个政党,将选票记在该党单独得票数中,从而避免因支持某一政党、但不支持其所在联盟其他成员党而产生的尴尬局面。当然,不支持特定政党的选民,也可以将选票投给支持的联盟。这意味着选举联盟机制使选民拥有更多选择空间,有利于提高选民的投票积极性。
(三)共和联盟与民族联盟
某种程度上,2018年产生的两大政党联盟区别于此前土耳其国内出现的选举联盟。2018年以前,由于缺乏组建选举联盟的制度安排及法律规定,所谓的联盟(ittifak)往往表现为政党之间的松散合作,且选择结盟的往往是力量弱小的政党。
随着2017年宪法修正案通过,土耳其取消了议会制并开始向总统制过渡。2018年6月,土耳其举行大国民议会选举与总统选举,标志着总统制在土耳其正式确立。在此过程中,一系列法律法规的修订加快了土耳其政治体制转型的步伐,为总统制的实施铺平道路。在政治体制的诸多变化中比较突出的是,土耳其总统一职拥有了实质上的政治主导权而非过去的象征性地位,总统不能具有党派身份的限制被取消,总统选举采用绝对多数制,等等。这些新变化使得政党在选举中结盟的可能性与必要性大为增强。在此背景下,各党为应对提前到来的大选再次走上结盟道路,并最终产生两大联盟——共和联盟(Cumhur İttifakı)与民族联盟(Millet İttifakı)。
2018年2月,由正发党与民族行动党创建并得到大团结党参加的共和联盟,成为大选前建立的首个政党联盟。该联盟建立的目的,一方面是赢得议会选举,获取更多议席,另一方面则是支持埃尔多安赢得总统选举。早在2015年6月,正发党首次在大选中失去议会多数。由于组建联合政府失败,正发党在第二轮选举中才得以挽回局面。2018年大选,正发党同样未能保住议会多数党地位,与民族行动党联合,才得以稳住半壁江山。此外,民族行动党领导人代夫莱特·巴赫切利不仅在2018年总统选举中支持埃尔多安,早在2016年“七·一五”事件后土耳其政府对居伦运动的打击以及2017年修宪等一系列议程中,都对正发党给予大力支持。埃尔多安在胜选后举行的正发党会议上曾表示,大选结束后,共和联盟将继续存在下去。这表明,共和联盟的性质并非仅以赢得大选为目的的选举联盟,更是执政党正发党与在野党民族行动党,以及议会以外其他政党之间的政治联盟。
共和联盟成立不久,共和人民党主席凯末尔·克勒奇达尔奥卢(Kemal Kılıçdaroğlu)、好党主席梅拉尔·阿克塞奈尔(Meral Akşener)、幸福党主席特梅尔·卡拉莫奥卢(Temel Karamollaoğlu)以及民主党主席居尔泰金·乌伊萨尔(Gültekin Uysal)于2018年5月建立民族联盟。该联盟因其主要成员均反对修宪以及改行总统制,而被视为埃尔多安与共和联盟的最大竞争者。与共和联盟不同,民族联盟最初成立目的仅限于2018年议会选举,在总统选举中提名各自政党候选人,而非联盟共同的候选人。其中,共和人民党、好党及幸福党均提名本党候选人参与竞选,只有民主党宣布放弃提名本党候选人,而选择支持好党主席梅拉尔·阿克塞奈尔。此外,民族联盟内各党并未坚持在大选后继续以联盟的形式合作。选举结束后,好党首先宣布联盟解散。不过,这一解散是暂时的。在2019年地方选举中,共和人民党与好党依然在土耳其多个大城市及部分省区开展合作。
除了土耳其国内几大政党,对于小党而言,选举联盟机制也为它们带来了更多政治机会。一是民主党,在2018年大选中,尽管该党在所有选区均未获得多数票,未能进入大国民议会,但由于加入民族联盟,民主党主席居尔泰金·乌伊萨尔获得了好党提名,最终当选议员。二是大团结党,该党领袖穆斯塔法·代斯提吉则通过正发党提名而成功进入议会。上述两党领袖皆在当选后重新回到原属政党。
在2018年大选中,人民民主党成为唯一单独竞选并进入议会的政党。与正发党、共和人民党等大党相比,人民民主党的得票率并不高,仅略微超过10%门槛。尽管在大选前面临无缘进入议会的风险,但该党并未加入任何联盟。该党的伊斯坦布尔代表菲利兹·克列斯泰奇奥卢(Filiz Kerestecioğlu)在选举前表示,尽管有共和人民党参与,但民族联盟中其他政党(好党、幸福党、民主党等)的政治立场决定了该联盟的右翼属性,因此人民民主党不会加入该联盟。除政治立场外,人民民主党亲库尔德的身份定位,也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该党不可能加入上述两大联盟。
2018年大选结果表明,没有一个政党能够获得单独执政所需的绝对多数。而从选举联盟的角度来看,共和联盟满足了这一要求,这也为正发党与民族行动党的继续合作铺平了道路。
到了2023年大选,选举联盟的主体地位进一步凸显。一方面,是民族联盟进一步扩员。民族联盟在原先四党的基础上,还加入了前外交部长达武特奥卢创建的未来党(Gelecek Partisi),以及正发党前高层阿里·巴巴詹带领的民主进步党(DEVA)。这一“六党联盟”早在2021年便着手制定联合政治方案,即“强化的议会体制”(Güçlendirilmiş Parlamenter Sistem)。该方案是针对2017年修宪而提出的,其核心思想是反对总统个人集权,强调土耳其大国民议会在国家政治中的核心地位。尽管这一方案随着民族联盟在2023年议会选举中的落败而搁置,但若结合2017年修宪公投结果来看,赞成总统制的比重仅为51.4%。这也从侧面反映出,议会制传统在当今土耳其国内政治中,依然具有强大影响。
另一方面,2023年大选落败也使民族联盟走向瓦解的命运。事实上,在此次总统选举中,围绕总统候选人的争议便已在民族联盟中引发破裂危机。大选结束后,尤其是2023年6月以来,好党、民主进步党等成员党的领导人,相继表达了脱离联盟的意愿。而未来党与幸福党则单独组建另一联盟,从选举合作转向议会合作。从2018年短暂解散,到2023年再次破裂,民族联盟的合作历程恰恰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选举联盟的不稳定性。尽管有制度层面的保障,联盟的寿命也会受到政党各自利益诉求与立场的影响。正因如此,关于选举联盟的法案也涉及政党退出联盟的问题。而未来党与幸福党的另起炉灶又预示着,选举联盟向议会联盟的转变,实质上是选举联盟的某种延续形式。
值得注意的是,在两大联盟之外,2023年大选中还出现了一些新兴的选举联盟,并在其中扮演重要角色。一是由胜利党、正义党等右翼政党创建的ATA联盟(ATA İttifakı)。尽管ATA联盟中的胜利党在第二轮总统选举中支持科勒奇达尔奥卢,但该联盟的总统候选人、在第一轮选举中获得5%选票的锡南·奥安(Sinan Oğan)则为埃尔多安背书。奥安及其带来的这部分选票最终为埃尔多安锁定胜局,成为名副其实的“造王者”。
另一个重要的选举联盟是由人民民主党、土耳其工人党、劳动党等左翼政党创建的劳动与自由联盟(Emek ve Özgürlük İttifakı)。其创始人之一、土耳其工人党(TİP)领袖埃尔坎·巴什(Erkan Baş)曾在创建之初,对该联盟的目标有着明确定位,即在选举后承担主要反对派角色,为两大联盟未能代表的选民提供另一种选择。因此,该联盟也被称为“第三联盟”(Üçüncü İttifak)。在2023年大选中,劳动与自由联盟获得65个议席。但在总统选举中,联盟并未推举自己的候选人,而是选择支持民族联盟候选人科勒奇达尔奥卢。从2018年大选时的拒绝结盟,到2023年大选中的“选边站”,人民民主党立场的转变,除迫于自身面临的“解散风波”外,更多反映出在当前的政治体制下,政党合作越来越成为以库尔德人为代表的少数群体,为自身谋求政治空间及话语地位的重要手段。
就政党制度的角度来看,在土耳其这样一个多党制国家中,政党通过扮演不同选民利益代表者角色,直接参与政治权力角逐。而竞赛的激烈程度、竞赛各方实力的变化,使政党产生了结盟需要。尽管土耳其历史上,出现过多次联合政府执政时期,但真正意义上的选举联盟却是在2018年才出现的。二者根本区别在于,联合政府(Koalisyon Hükümeti)是议会中没有一个政党获得必要多数的结果,政党/选举联盟(İttifak或Seçim İttifakı)则是政党为尽可能从选举中获胜及获益而形成的机制。尽管二者都是政党合作形式,但它们是在选举的不同阶段产生的。选举联盟中的成员往往也是组建联合政府的潜在合作伙伴。
从政体角度来看,选举联盟在议会制与总统制中扮演的角色有所不同。对议会制政体而言,议会作为国家政治活动的中心,是政府首脑权力的来源。而政府由议会的多数党组成,因此选举联盟的意义在于确保选举后议会中有足够的多数来组建政府。对总统制政体而言,选举联盟的作用不仅体现在议会选举。在总统选举中,当总统候选人难以获得当选所需的过半数选票,选举联盟便显得尤为重要。2018年和2023年两次大选,恰恰印证了这一点。无论是2018年大选中正发党与民族行动党的联合,还是2023年大选中不同选举联盟的“选边站队”,都有力地说明,总统选举既是总统候选人之间的“个人能力赛”,也是选举联盟之间的“团队战”。这再次印证了选举联盟是在总统制转型这一背景下正式诞生的。
在总统制时代,土耳其大国民议会的权力受到削弱,总统不再是虚位元首,其个人权力高度集中。因此,议会与总统权力的平衡是确保土耳其政治制度稳定性的关键。总统需要确保议会中有足够的多数,才能通过有利于其施政方针的提案,而以选举联盟的形式赢得议会选举,便能在很大程度上确保形成对自身有利的议席分布。对于执政党和主要反对党以外的其他政党而言,选举联盟更多是为了进入议会、争取更多话语权而采取的现实策略。
四、结语
1923年以来,土耳其选举制度历经近百年的发展和演变。除在1923年至1943年间议会选举采用二级选举制外,自1946年首次实行多党选举至今,土耳其议会选举皆实行单级选举制度。这其中经历了从名单多数制到比例代表制的转变,不同时期又采用顿特法、全国余票制等方式分配议席。具体而言,1960年军事政变后,土耳其大选开始实行比例代表制,采用顿特法的方式分配议席,只有在1965年采用了全国余票制。此外,选举门槛的调整也是土耳其选举制度演变发展的重要内容。自1995年大选以来,10%全国门槛与顿特法的议席分配方式一直是土耳其议会选举制度的鲜明特征。2022年,土耳其官方宣布,将选举门槛下调至7%,此外,议席的分配将直接取决于各党单独的得票数,而非整个联盟的得票数。这一新的调整,降低了政党进入议会的门槛,但也使得各党围绕议席的争夺更加激烈。
在比例代表制、顿特法、议会门槛等既有构成要素的基础上,随着2018年“7102号法案”的出台与实施,选举联盟在土耳其政制中第一次获得真正意义上的法律地位。在此过程中诞生的两大政党联盟,代表了土耳其政党合作形式的新发展。作为土耳其确立总统制以来的首次大选,2018年大选中,选举联盟身份与地位的正式确立,使其愈发扮演着塑造与影响土耳其政党版图的角色。从这个意义上看,一方面,选举联盟的出现反映了土耳其选举制度的新发展;另一方面,作为一种新现象的选举联盟,实质上是土耳其政制转型与政党博弈相结合的产物。
作为一个有着百年议会制传统的国家,大国民议会不仅仅是确保土耳其民主政治运转的复杂系统。更为重要的是,它是现代土耳其与奥斯曼帝国政治文明传承的有机载体。从19世纪末,阿卜杜勒哈米德二世效仿西方,开创立宪政治以来,尽管有所中断,议会传统依然在土耳其历史上扎下根基。1923年,随着共和政体的确立,大国民议会成为凯末尔党人推行现代化路线的政治中心,见证了土耳其从一党制迈向多党制的政治发展历程。21世纪以来,尤其是在埃尔多安领导下的土耳其,大国民议会便一直是执政党正发党与其他政党竞争、合作的舞台,是考察土耳其政党政治的最佳场所。2018年总统制的确立,或许宣告了议会制时代在土耳其的落幕,但大国民议会权力的削弱,是否必然意味着议会传统在当今土耳其的衰落?答案仍有待于我们进一步的考察。
可以肯定的是,无论是在议会制还是在总统制时期,大国民议会从来都是土耳其政党博弈的主战场。作为游戏规则的选举制度,对于如何将选民投出的选票转化成议席发挥着关键作用。换句话说,选举制度是权力合法化的基本要求。而选举制度的调整,直接关系到大国民议会中的权力分布。通过前述梳理,不难看出,对“治理的稳定”与“代表的公平”两大原则的诉求,是贯穿土耳其共和国选举制度发展史的主线。这也意味着,政府与议会权力的平衡,是确保土耳其政治稳定的关键。毋宁说,在总统制时代,二者的平衡显得比以往任何时候更为重要了。因此,议会选举不仅仅是一个程序问题,更是一个关系到土耳其政治稳定的关键问题。这也是以往对土耳其政党政治的观察中,经常被忽视的要素。
(本文观点仅为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上外中东研究所和本微信订阅号立场。)
本订阅号关注中东研究的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发布上海外国语大学中东研究所的学术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