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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族群与战争:两种研究方法的较量 |【族群政治】专题

编者按

社会科学研究中常有定量或是定性的方法论之争。该篇文章较创新性地将这两种研究方法同时应用于同一个实证研究,并通过对二者的结果对比,展现出二者各自的优势与缺陷。研究发现,定量研究法和定性研究法是相互补充而非相互竞争的,特别是当这两种研究方法都能够用于同一个实证研究时。定量研究法可以同时研究多个变量并从中找出具体关系,定性研究更能准确确立特定的因果机制,解释情境因素如何影响这些机制。通过对石油族群地理分布与族群战争爆发的关系的研究,作者指出“存在相关性并不意味着存在因果关系”,这也是需要注重两种研究方法的原因。此外,该文也为读者提供了一份同时使用两种研究方法的思路参考。


石油、族群与战争:两种研究方法的较量

(原标题为:《石油是否导致族群战争?——过程追踪法与定量研究法的比较》,现标题为编者所拟)


作者:

唐世平,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

熊易寒,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

李辉,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


引文格式(GB-2015):

       唐世平,熊易寒,李辉.石油是否导致族群战争?——过程追踪法与定量研究法的比较[J].世界政治研究,2018,(01):54-87+188.

内容提要

本文在实证研究和方法论上都作出了一定贡献。在实证研究上,本文试图解决一个重要问题:石油是否导致了族群战争?在方法论上,本文试图比较两种方法在同一个实证研究中的结果,从而更准确地理解定量研究法和使用过程追踪的案例研究方法各自的缺陷与优势。因此,本文采用过程追踪法对石油的族群地理分布与族群冲突在统计上的相关关系进行检验。通过案例研究,本文发现石油很少是引起族群冲突的深层次原因。相反,石油的族群地理分布要么将重新点燃根植于族群仇恨的冲突,要么会加剧正在进行的族群冲突,特别是通过促进两组相互关联的机制来发挥作用。本文回应了这样一种观点,即定量研究本身并不能确立特定的因果机制,也无法解释事件中的情境因素如何影响这些因果机制,也正是因为这两点,我们认识到定性研究具有非常关键的优势。因此,定量研究和定性研究是相互补充而非相互竞争的。本文还为那些拥有丰富矿产资源的国家提出了预防和管理族群冲突的重要政策建议。

关键词

石油;族群战争;过程追踪法;定量研究法


一、引言


研究族群战争(内战)的文献日益增多,而本文试图在实证研究和方法论上均有贡献。在实证研究方面,本文试图解释一个重要问题:石油是否导致族群战争?在方法论方面,本文试图比较两种方法在同一个实证研究中的结果,从而更准确地理解定量研究法和使用过程追踪的案例研究方法各自的缺陷与优势。


近期一些定量研究——包括笔者的研究——发现,在石油的地理分布特征和内战(包括族群战争和非族群战争)爆发之间存在稳健和显著的关联。本文的理论认为,石油的族群地理分布——而非石油的收入、租金、产量、地理集中度——与族群战争的爆发存在相关关系。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当石油分布在少数族群聚居的核心领地时,少数族群更有可能反抗中央政府,此时,石油与族群战争的爆发存在强相关关系。相反,当石油分布在多数族群聚居的核心领地,或者国内各族群均匀分布、因而没有哪个族群可以宣称对石油具有专属权时,石油则不会增加族群战争爆发的风险。笔者的定量研究结果也支持这一结论,即石油的族群地理分布与族群战争爆发之间存在稳健和显著的关联。


然而,存在相关性并不意味着存在因果关系。后文通过过程追踪的比较案例研究,对石油的族群地理分布和族群战争爆发之间的关系,以及上文提到的相关理论进行更为严格的检验。通过多个“典型案例(Pathway Case)”研究发现,石油从来都不是导致族群战争的深层次原因。相反,在少数族群聚居的核心领地发现石油,或者将重新点燃根植于族群仇恨的族群间冲突(源于长期的族群统治和历史上发生的族群冲突),或者会加剧正在进行的族群冲突,特别是通过促进两组相互关联的机制来发挥作用(将在后文中进行讨论)。结果显示,在发现石油前,如果多数族群和少数族群间就已存在族群仇恨,那么,即使族群战争在未来并不必然发生,也具有很大的可能性。


在加里·金(Gary King)、罗伯特·基欧汉(Robert O.Keohane)和悉尼·维巴(Sidney Verba)的《社会科学中的研究设计》一书出版后,定量研究法的支持者和定性研究法的支持者之间展开了激烈争论。一方面,过程追踪的案例研究法指出了定量研究法的重要缺陷,并坚持案例研究法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另一方面,一些更倾向于使用定量研究方法的学者则继续坚持定性研究法应该从属于定量研究法这一观点,而且他们认为,“对因果过程进行观察的方法(causal process observations,CPOs)”是“矛盾的(oxymoron)”或是“新瓶装旧酒(fine/old wine)”。这些争论非常尖锐,以至于加里·格尔茨(Gary Goertz)和詹姆斯·马洪尼(James Mahoney)认为这两种研究方法从某些方面看,就像是注定难以共存的“两种文化”。


从这场争论中形成的另一个更被人所接受的观点是,将两种研究方法结合起来。一些出色的研究已经做到了这一点,包括一些关于内战的研究。然而,想要回应将两种研究方法结合起来的观点,我们至少需要了解这两种研究方法各自的优势和缺陷:将两者结合起来与对两者进行比较是截然不同的。很少有学者在同一个实证研究中同时使用定量和定性研究法,并对二者的结果进行比较,从而清晰地展示出两者各自的优势和缺陷。


本文则弥补了这一缺陷。因为本文采取定量研究法分析石油和族群战争之间的相关性,而定性研究则证实了本文的理论假说,因此,我们显然不持有对定量研究法的偏见。相反,本文的研究进一步支持了这一观点,即在实证研究中,应该将不同的方法结合起来,从而得到更为可靠的结果。


本文通过比较定量分析和使用过程追踪的比较案例分析对于同一实证研究的分析结果,更准确地找出了两种方法各自的优势和缺陷。最后,本文的研究回应了这样一种观点,即定量研究本身并不能确立特定的因果机制,也无法解释情境因素如何影响这些机制。也正是因为这两点定性研究具有非常关键的优势。而同时,定性研究法通常很难同时研究多个变量,并从中找出具体的相关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定量研究法往往更具优势。通过比较还发现,使用过程追踪的案例研究能够发现定量分析中难以察觉的测量误差和编码错误。因此,定量研究法和定性研究法是相互补充而非相互竞争的,特别是当这两种研究方法都能够用于同一个实证研究时。


但是,也有一些需要提前说明的事项。第一,本文研究旨趣在于,通过实证研究比较定量研究法和案例研究法各自的优势和缺陷。由于无法在此全面呈现针对两种研究方法展开的争论,对于在这场定性与定量争论中产生的众多论点和见解,我们不会过多涉及。相反,应当让实证研究的结果自己说话,虽然本文仍清晰地提出了重要的研究建议。


第二,虽然检视了许多关于内战的文献,但本文主要着眼于族群战争。本文坚信族群战争与非族群的内战截然不同。正因如此,假设族群战争和非族群战争没有差别,而将它们都归入“内战”的范畴是不恰当的。事实上,本文将表明有许多关键的因素将它们区分开来。


第三,虽然还检视了大量研究自然资源在内战(族群和非族群)中作用的文献,本文只讨论石油与族群战争之间的关系。本文的观点与迈克尔·罗斯(Michael L.Ross)相同,即“自然资源”“初级产品”这样的术语过于宽泛和呆板,对理解族群或非族群冲突并无益处。本文还认同罗斯和玛丽·卡尔多(Mary Kaldor)等人的观点,即石油是一种非常独特的自然资源。通过混淆解释变量和结果——因而网撒得太宽——早期关于自然资源与内战的研究可能使我们更难而不是更易理解二者间的关系。


第四,本文没有对族群战争的持续时间这一变量进行分析,因为目前广为接受的观点是,战争的爆发和持续时间受不同因素影响——虽然两者有一定的关联,而且也有一些共同的解释变量。


本文结构如下:首先对研究油气资源和族群战争间关系的文献进行简要评述,并提出本文的理论,然后是有过程追踪方法的实证假说;接下来对四个案例展开过程追踪研究以证实本文的理论,并将定性研究得出的结果与本文和其他学者利用定量研究法得出的结果进行比较;随后提出研究和管理族群冲突的建议;最后是本文的结论。



二、石油的族群地理分布和族群战争:一个新的理论


自保罗·科利尔(Paul Collier)和安科·霍夫勒(Anke Hoeffler)的《内战的经济原因》(On the Economic Causes of Civil War)发表以来,研究石油和族群战争间关系的文献大多使用定量研究法。笔者在以前发表的定量研究论文中已对研究石油与族群战争间关系的定量研究文献进行了详细评述,在此不再赘述。早期的研究存在重要缺陷,包括缺乏严密逻辑、数据质量较低、不恰当的测量方法或内生于内战的不恰当的石油指标(如石油产量、租金和价值),马克坦·汉弗莱斯(Marcatan Hamphreys)、罗斯、克里斯塔·布鲁斯维勒(Christa N.Brunnschweiler)及欧文·布尔特(Ervin H.Bulte)均指出了这些缺陷。最重要的缺陷在于,族群战争通常是国内现象,但早期研究使用的几乎全是国家层面的数据。


自从哈尔瓦德·布海格(Halvard Buhaug)和斯科特·盖茨(Scott Gates)基于地理信息系统(GIS)进行编码并将其用于族群冲突研究,以及基于地理信息系统的石油数据库和族群数据库的推广以来,近期研究石油与族群冲突间关系的文章逐渐转向国内层次,纠正了早期文献中的重要缺陷。然而近期的文章依然存在使用错误变量的缺陷,例如石油产量、价值,仅着重研究大规模油田,以及在理论、指标和案例间存在逻辑不一致的问题。


定量研究并不能证明相关性是因果关系,因为其没有对案例进行过程追踪的比较分析,无法解释石油是如何导致族群战争的(除罗斯的研究外)。虽然许多定量研究者宣称要对不同的机制进行检验,但他们在研究中遵循的是数理逻辑而非定性研究者遵循的过程追踪逻辑。很多定量研究者考察的机制是纯粹数理的假说。如果不对案例进行过程追踪分析,很难理解理论中所提出的机制如何发挥作用,以及在现实中如何发挥作用。因此,这类研究无法使人真正理解石油导致族群战争的作用机制,以及不同的情境因素如何通过影响这些作用机制,进而导致族群战争。


对石油和族群战争间关系进行的定量研究的确存在。有三本编著中的一些章节对此进行了精彩分析,发现石油或其他自然资源的确在许多著名的内战中发挥了作用。一些研究分析了本文所关注的冲突(例如亚齐、苏丹、车臣),其中有些甚至已经涉及本文所分析的因素,因此本文的分析来源于、也是批判性地建立在这些研究的基础上。但是其中很多研究并没有形成一个理论(如有些只是历史性叙事),而且许多研究也未借助过程追踪法对一个完整理论中的变量和机制进行检验。同样重要的是,几乎没有任何一项研究使用了比较分析方法。


罗斯和爱德华·阿斯皮纳(Edward Aspinall)的研究是两个例外。然而罗斯在其文章中检验了13个案例,由于对每一个案例的分析过于简要,因此没有成功地揭示出不同的机制如何在现实中发挥作用。同时,虽然阿斯皮纳将亚齐和廖内、东加里曼丹(都位于印度尼西亚)进行了很好的比较研究,但他所研究的这三个案例都位于同一个国家,因此影响了其结论的外部有效性。


既有的文献分析了自然资源与族群冲突间关系、族群间统治与被统治同族群仇恨间关系。本文在批判地继承这些研究要素与观点的基础上,发展出了一个更为完整的关于石油与族群战争间关系的理论。该理论认为,石油的族群地理分布特征是石油导致族群战争与否的关键。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当石油位于少数族群聚居的核心领地时,少数族群更有可能反抗由其他族群控制的中央政府。石油的这种族群地理分布特征会增加族群战争爆发的可能性,或加剧正在进行的族群冲突,使其演变为族群战争。因此,这样的国家通常会爆发族群战争。相反,当石油分布在多数族群聚居的核心领地,或国内各族群均匀分布,因此各族群都无法宣称对该地区石油具有专属权时,石油便不会成为导致族群战争的原因。


本文还提出了两组关于石油族群地理分布和族群战争间关系的主要机制。第一组主要机制是,当在少数族群(被统治族群)聚居的核心领地发现了石油,由另一个族群或其他族群控制的中央政府通常不可避免地会为了经济和政治原因试图控制、甚至垄断石油。从经济角度看,每个政权都寻求控制资源和税收;从政治角度看,中央政府要提前控制被统治族群的石油收入,以防被统治族群寻求更大的自治权或彻底的独立。如果族群间的紧张关系以前就存在——或者历史上发生过族群战争,那么这种忧虑便会非常严重。这两个因素共同作用,导致中央政府加紧对少数族群聚居的核心领地和该地石油的控制:或是在该地区部署军事力量,或是强制或诱导多数族群移民少数族群聚居的核心领地(通常两种手段并用)。结果便是加剧了多数族群对少数族群聚居的核心领地“内部殖民化(internal colonization)”问题。


第二组主要机制是,在少数族群聚居的核心领地发现大量石油,以及随之而来的中央政府的石油开发,能发挥强有力的凝聚作用,将少数族群动员起来——包括反抗中央政府。这一机制背后还有许多二级机制。


首先,即使族群间不存在历史积怨,也未曾发生过冲突,少数族群也会怨恨由其他族群控制的中央政府拿走了本属于他们的东西。简单来说,少数族群坚信在他们聚居的核心领地发现的石油属于他们所有,因此,少数族群会将中央政府的开采行为视作偷窃和掠夺。


其次,由于石油生产属于技术和资本密集型行业,即使中央政府不进行鼓励,炼油工业也不可避免地需要从外地引进技术工人。而这些移民工人通常来自多数族群甚至其他国家,与居住在此的族群相比,拥有技术与语言优势,与外部世界有更为密切的政治、商业联系。这些都加剧了在这块区域的内部殖民化,因而引起了族群仇恨。外族群移民工人不仅大量涌入,而且占据大部分高收入工作岗位,使得少数族群与多数族群的收入差距日益拉大(无论是事实上还是主观上的“拉大”)。所有这些因素都加剧了谁才是“大地之子(sons of the soil)”的激烈冲突——也就是说,少数族群相信,属于他们的土地被那些外来的多数族群侵占或掠夺了,他们必须起来反抗那些入侵者,必要时还应当使用武力。


最后,石油开采和提炼过程中通常会带来环境的恶化,而无论是跨国石油公司还是国有石油公司,几乎都不会对当地民众给予足够补偿,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来保护环境。对于少数族群来说,从发现石油到后续开发,他们不仅享受不到收益,反而会遭受很多消极影响(通常是毁灭性的)。结果便是少数族群产生了更多仇恨。


总之,当石油开采工作开始或即将开始时,这些二级机制将会共同发挥作用,导致当地少数族群对多数族群控制的中央政府的仇恨。正如案例所示,这种仇恨会发挥强有力的凝聚作用,将少数族群动员起来进行反抗,因为他们本可依靠石油的潜在收益来宣扬他们自治或彻底独立的光明前景。


因此,石油分布在少数族群聚居的核心领地,不仅会影响到少数族群的集体行动策略,也会影响到多数族群主导的国家行动策略。正如本文理论所指出的,在这两种因素的作用下产生了许多直接驱动族群战争的强有力的因素。具体而言,分布在少数族群聚居的核心领地的石油会引起多数族群对少数族群寻求独立的恐惧、少数族群对于掠夺的仇恨、双方的利益诉求或贪婪以及少数族群寻求潜在能力的提升。如果族群间已有历史积怨,在少数族群聚居的核心领地发现石油会影响到族群冲突七个直接驱动力中的五个因素,从而将少数族群和中央政府(由多数族群控制)卷入一个紧张升级和互不信任的旋涡,并最终导致冲突。因此,本文指出,在少数族群聚居的核心领地发现石油是族群冲突最为重要的预测指标之一。


族群冲突发生的动因和机制参见图1。



根据我们的新理论,可以推导出定量研究能够检验的两个关键预测:


1.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当石油分布在被统治的少数族群聚居的核心领地时,这一少数族群将更有可能反抗由其他族群控制的中央政府;


2.一个国家,若石油分布在被统治的少数族群聚居的核心领地,将很有可能爆发族群战争。


我们的定量研究报告了证实以上两个预测的系统性证据。图2和图3直观地展现了石油分布在被统治的少数族群聚居的核心领地和族群战争爆发之间的强正相关关系。在国家层面上(见图2),在50个没有石油、石油并未分布在被统治的少数族群聚居的核心领地或国内各族群均匀分布的国家中(左栏),仅有10个国家发生了族群战争,而另外40个国家则没有,比例为0.25。相反,若一国的石油分布在至少一个少数族群聚居的核心领地,发生族群战争的可能性则变高了。75个国家属于此类(右栏),其中39个国家发生了族群战争,另外36个则没有,比例为1.08。在族群层面上(见图3),271个族群的聚居区没有石油分布(左栏),仅有41个经历了族群战争,另外230个族群则没有,比例为0.18。相反,220个族群的聚居区分布有石油(右栏),其中61个经历了族群战争,159个没有发生,比例为0.38。以上两个比例之间的差异在统计学上p<0.01的水平显著。




在进行定性案例研究前,本文提出一个总体的假说,即四种相互联系的机制将导致当石油分布在少数族群聚居的核心领地时爆发族群战争。


当在少数族群聚居的核心领地发现石油:


(1)由其他族群控制的中央政府将试图控制石油,外来移民拥入并开采这一地区的石油,财政收入将不会与少数族群分享,因此导致少数族群和多数族群间收入差距扩大;(2)石油的生产将导致大量外来族群人口拥入,对少数族群聚居区的环境造成破坏,且不会对此进行补偿;(3)以上这些因素将引起少数族群对由多数族群控制的中央政府的仇恨;(4)少数族群中的精英将被动员起来反抗,宣称中央政府掠夺了属于他们的资源,并强调只有拥有真正的自治权和民族独立,少数族群才能保全自己。所有这些机制增加了族群战争爆发的可能性、使族群冲突演化为族群战争或加剧正在进行中的族群战争。



三、采用过程追踪方法的案例研究


本文通过过程追踪的比较案例研究方法对本文所提出的理论进行检验,证明了理论中所阐述的机制确实曾经导致过族群战争,而当这些机制处于休眠状态时,通常会导致族群和平。同样重要的是,在涉及石油(更广泛地说,还有其他自然资源)与族群战争间关系的大量定量研究中,很少有研究清楚地探究了这一问题,但它同样值得检验,即:石油是族群战争的根本原因,还是仅仅是辅助原因?对于以上两个问题的检验,只能借助于过程追踪的案例研究方法,统计分析方法无法做到这一点。本文对两个正面和两个负面(通常被误认为是正面)的案例进行了重点考察,并简要考察了另一个负面案例。


尽管约翰·吉尔林(John Gerring)已经作出了卓越努力,但目前仍没有广为学界所接受的选择案例的标准。实际上,我们也认为不可能确定一个广为接受的选择案例的标准:研究者应明确其选择案例的标准,但这一标准应根据不同的理论目的和实证目的加以调整。为了区别不同的理论并将理论中机制的操作过程可视化,本文在案例选择时遵循了七条原则。七条原则中的三条(2,3,7)来自于格尔茨(Goertz)、马洪尼(Mahoney)、吉尔林、韦勒(Weller)和巴尼斯(Barnes),其他四条(1,4,5,6)是专门为本文的研究目的而设计的。


这七条原则如下:(1)案例应该都是相对翔实的,(我们的)研究不会受到声称研究者仅偏颇选择(cherry-picking)了那些能支持其研究结论的事实证据的指责。唯一的例外是加蓬作为“没有吠叫的狗(dog that did not bark)”的负面案例。这个案例在此前并没有得到很多学者的关注。(2)根据自己的或他人的竞争理论,案例应该包含正面和负面的两类案例,并且产生了本文想要探究的结果(如族群之间发生了冲突)。(3)所选定的“典型案例”应能例证关键解释变量的变化,通过考察这些案例可以将本文的理论与试图解释这些变化的其他理论区分开来。(4)所选定的“典型案例”所展现的关键性解释变量的变化应当遵循本文提出的核心机制,从而将本文提出的核心机制与其他试图解释这些变化的机制区分开来。(5)为比较定量研究法和定性研究法的优势和缺陷,应该挑选那些即便使用GIS数据集,在定量研究中仍容易出现编码错误和推断错误的案例。(6)案例应来自不同地区,具有不同的文化背景。(7)这些案例合在一起,应有助于理解本文所提出的因素和机制是如何发挥作用的。


以下五个被检验的案例来自三个不同的大洲或地区——非洲、欧亚大陆和东南亚——并且有着三种不同的宗教背景:伊斯兰教(亚齐与印度尼西亚)、伊斯兰教与基督教(南苏丹与北苏丹,亚美尼亚与阿塞拜疆)以及当地宗教的混合体(加蓬)。本文还提到但不会仔细研究表1中的其他案例(见表1)。



亚齐与印度尼西亚的案例以及南苏丹与北苏丹的案例都是正面的“典型案例”,加蓬的案例是负面案例。在定量分析中被误认为是正面案件的两个负面案件是两次车臣—俄罗斯战争与亚美尼亚和阿塞拜疆之间的纳戈尔诺—卡拉巴赫冲突。亚齐与印度尼西亚的案例和纳戈尔诺—卡拉巴赫的案例也允许我们质疑马西莫·莫雷利(Massimo Morelli)和多米尼克·罗纳(Dominic Rohner)的假说,他们强调石油的相对集中度是导致石油与(族群)内战爆发之间具有相关关系的关键因素。最后,亚齐与印度尼西亚的案例、南苏丹与北苏丹的案例强化了对一个竞争性理论的质疑,即在族群层面上,石油产量和价值是导致(族群)内战爆发的关键变量。


需要说明的是,本文主要探究石油如何导致族群战争,因此不会对案例中的政治和军事进程进行详细介绍。对该方面更详细的叙述感兴趣的读者可以参阅下面的一些关键参考文献。



四、亚齐与印度尼西亚


亚齐位于印度尼西亚苏门答腊岛最北端,1965年人口约为200万,2005年为400万人,约有90%的人口是亚齐人。亚齐并入印度尼西亚的过程从一开始就是问题重重的。尽管荷兰人未曾完全控制过亚齐,荷兰人却在没有征询亚齐人的意见的情况下,在1949年把亚齐让给了印度尼西亚。更糟糕的是,印度尼西亚新政府动用武装力量吞并了亚齐这片领土。因此,大多数亚齐人将爪哇族主宰的印度尼西亚视为新殖民主义者。


1953年在达鲁伊斯兰教叛乱(Darul Islam Rebellion)旗帜下的第一次亚齐叛乱与石油无关:直到1971年,亚齐境内才发现存有天然气。事实上,这次叛乱不是为了分裂国家,它的目标是将印度尼西亚建立成一个伊斯兰国家。尽管叛乱不是分离主义,但它的确带有严重的族群情绪。虽然亚齐的宗教领袖加入这次叛乱,更有可能是因为厌恶印度尼西亚总统苏加诺(Sukarno)领导下的世俗化,而不是抱怨将亚齐纳入北苏门答腊省的决定,但大多数的亚齐人加入叛乱是由于后者。1957年4月,雅加达承诺将亚齐恢复为一个省,并给予其特殊地位,导致对叛乱的支持迅速瓦解。1959年双方签署了和平协议,印度尼西亚承认亚齐“特殊区域”地位,同时授予政治、经济和宗教事务上较大的自主权。


美孚石油公司的印度尼西亚分公司(MOI)于1968年开始在亚齐寻找石油和天然气,并于1971年发现了巨大的阿伦气田。由美孚石油公司的印度尼西亚分公司与印度尼西亚国家石油公司(Pertamina)共同创建的合营企业于1977年开始合作生产。当时,亚齐的阿伦气田是世界上最大的气田之一,其开采量“占印度尼西亚天然气和石油出口总量的30%”。正如本文的理论所预测,印度尼西亚将亚齐及其天然气视为重要资产,并采取了各种严厉措施对它进行控制。印度尼西亚采取的一些最臭名昭著的措施包括对气田周围地区的亚齐人民进行残酷的恐吓、攻击,甚至强制清洗(“重新分配”),并鼓励爪哇族人移民到亚齐。


在自由亚齐运动(GAM)或亚齐苏门答腊民族解放阵线(ASNLF)的旗帜下,哈桑·迪罗(Hasan Muhammad di Tiro)于1976年发起第二次亚齐人叛乱,这次叛乱的确与亚齐的天然气有关。实际上,1974年,迪罗在竞争天然气管道建造权时失败了,这可能是其决定叛乱的直接导火索:他的竞标输给了柏克德公司(Bechtel)。但是,天然气只是其中一个因素,并且可以肯定的是,它不是导致冲突的最重要的因素。


亚齐的第二次反叛的目标是亚齐独立,这次反叛的分裂主义来自于两个关键原因。首先,1965年苏哈托总统在一场血腥政变上台后,实施了“新秩序”,而在1968年之前,亚齐的特殊地位已经名存实亡。其次,迪罗渴望把亚齐复兴为曾经掌控大部分苏门答腊岛土地的那个强大的国家。在1976年,迪罗在亚齐苏门答腊民族解放阵线宣布独立的宣言中明确将爪哇族主导的印度尼西亚认定为新殖民主义者。从根本上说,迪罗把爪哇族占主导地位的印度尼西亚看作骗子,并认为亚齐是被荷兰非法移交给印度尼西亚的。


亚齐天然气的发现和生产,为迪罗及其同伴提供了动员亚齐人的一个支点。从1976年起,他多次明确地把亚齐的天然气描述为他不满情绪的一个重要来源,尤其是在他的《未完成的日记》一书中。然而,迪罗和他的追随者做到了更多是透过亚齐与爪哇族新殖民主义斗争的棱镜来考虑天然气问题,而不是单单将其视为一个(由贪婪驱使的)经济问题。


迪罗首先声称:“我们亚齐人,在这个世界上所有法律的见证下,是这片土地的合法所有者(以及它下面的天然气)。”然而,自1976年以来的天然气繁荣给亚齐人带来的只是苦难,包括颠沛流离、剥削压迫和相对剥夺,以及外来族群拥入、精神腐败(如赌博、酗酒以及最糟糕的卖淫)和环境恶化。的确,天然气生产和出口产业只雇用了亚齐全省本土劳动力的一小部分,造成了大量的失业人口,从而引致贫困。总之,天然气繁荣是爪哇族新殖民主义所带来的一切罪恶的象征。


不出所料,迪罗辩称,自由亚齐运动对美孚石油公司(Mobil)的生产设施所进行的攻击是对印度尼西亚(及美孚石油公司)剥削亚齐以及剥削所带来的一切罪恶的回应。用迪罗自己的话来说,“他们(印度尼西亚)事实上已经让我们付出了爪哇族印尼人的(对亚奇人民进行的)压迫和殖民的代价。如果没有他们非法出售我们的石油和天然气所赚的钱,爪哇族将永远无法提供对我们发起殖民战争所需的资金。而到目前为止,我们却什么都没有做。”在1977年8月15日的日记里,迪罗自豪地指出:“自由亚齐运动已经采取行动阻止它们(美孚石油公司印尼分公司和印度尼西亚国家石油公司创办的合营企业)偷走我们的石油和天然气。”然后,迪罗在1977年10月16日的日记中宣布:“在自由亚齐运动内阁会议上,已经作出决定‘保护亚齐及被爪哇族印度尼西亚人及其外国同伙日益疯狂掠夺的亚齐的自然资源,特别是我们的石油和天然气’。”内阁会议后四天,自由亚齐运动向印度尼西亚移动公司和柏克德公司的所有外国人员发出警告,要求他们离开;随后即开始了对与天然气生产和加工有关的设施和人员的实际攻击,并且十分频繁。


因此,尽管“天然气对于了解暴力发生的驱动因素至关重要”,但是天然气仅仅是第二次亚齐冲突的导火索或近因之一。正如克里斯汀·舒尔茨(Kristen E.Schulze)所指出:“事情的关键在于,液化天然气热潮主要是给中央政府、外国公司和非亚齐的印度尼西亚人带来了收益,而产生的收入却极少被用于当地的花销。这为反叛提供了肥沃的土壤。对于自由亚齐运动和许多亚齐人来说,液化天然气行业集中体现了雅加达的一切错误——过度集中、裙带资本主义、腐败和最终为保护这些精英利益而实施的压制……自由亚齐运动把天然气开采与雅加达的新殖民式开发等同起来,因此认为将石油公司定位为新殖民主义的代理人是合法的。”如果没有既存的深刻族群仇恨、亚齐第一次反叛分子所遗留的动员和仇恨情绪,以及利比亚的支持,那么第二次反叛就很难发生。


在亚齐的案例中,本文所提出的核心机制发挥了强有力的作用。甚至在亚齐发现天然气之前,印度尼西亚已经开始在亚齐内部殖民化(委婉地称为“集中化”)。在亚齐发现天然气之后,中央集权驱动力加速收紧,在当地的亚齐人中酝酿更多的怨恨。到发现天然气之时,所有发生暴力冲突的预备要素都已经到位,天然气只是提供了直接的导火索。


印度尼西亚与伊里安查亚(西巴布亚)之间复杂的历史同印度尼西亚与亚齐的混乱历史具有惊人的相似之处。这两个案件都是被统治的少数族群聚居的核心领地中存有大量自然资源(铜、金、镍,现在是石油)。迄今唯一的差别可能是西巴布亚的悲剧还没有明确的结束,而自2005年自由亚齐运动与印度尼西亚政府达成和平协议以来,亚齐地区暂时进入了脆弱的和平状态。


最后,亚齐的案例证实了本文的理论,即石油的族群地理分布是导致族群冲突的关键因素,同时也证伪了莫雷利和罗纳的假说,即石油集中度是导致族群战争的关键因素。根据他们自己的测量,亚齐石油的相对集中度评分是0.027,这是一个非常小的值。然而,族群战争却一再爆发。



五、南苏丹与苏丹


前统一苏丹于1953年脱离英属埃及统治,获得了独立。但自其诞生就受到了紧张种族局势的严重威胁。最关键的是,因为苏丹南部的代表被排除在独立谈判的过程之外,新独立国家从一开始就是由北方主导的。更糟的是,这个由北方主导的苏丹国家在独立后立即通过阿拉伯化和伊斯兰化对南方进行内部殖民化。


1955年初,苏丹中央政府决定将南方军队(“赤道军团”,其人员均来源于苏丹南部的两个赤道省份)从南方调配到北方。驻扎在托里特的“赤道军团”于1955年8月18日发生了哗变,随后又有驻扎在朱巴、耶伊和马里迪的其他“赤道军团”哗变。这场哗变伴随着对该地区北方人民从掠夺、殴打到屠杀的广泛暴力行为。为了镇压反叛,苏丹政府承诺赦免和平投降的哗变部队。然而,苏丹政府却违背了它的承诺,处决了三百个士兵。当冲突最终被压制的时候,一些拒绝投降和成功逃脱的人成了阿尼亚尼亚第一运动(Anya—NyaⅠ)和苏丹人民解放军/运动(Sudan People’s Liberation Army/Movement,SPLA/M)的支柱。因此,托里特兵变标志着苏丹南北冲突的开始。直到1969—1972年,当时双方都被战争所累,苏丹政府【在1969年通过政变成为总统的加法尔·尼梅里(Gaafar Nimeiry)的领导下】和苏丹人民解放军/运动【在约瑟夫·拉古(Joseph Lagu)领导下】达成了和平协议,并在1972年3月12日在亚的斯亚贝巴签署。


第一次苏丹内战与石油无关,因为直到1979年才在苏丹南部发现石油。这场战争是南苏丹对苏丹的权力结构(寻求南方自治权)和伊斯兰教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进行的一次反抗。


然而,第一次南北冲突为第二次南北战争(1983—2005年)奠定了深厚的基础。南方和北方的许多政治家都反对1972年的和平协定,许多北方的政治家认为,北方对南方作出了太多的让步,而南方的政治家则寻求独立,认为他们受到了北方政治家们的欺骗。最重要的是,一些历史上属于南方但在苏丹独立后归为北方的地区,本应归还给南方,但这一承诺从未被兑现。1979年在南部发现石油后,这更成了不可能实现的诉求。加上进行南水北调(也运往埃及)的琼莱运河工程,许多南方人认为:“喀土穆证明了自己更关心攫取南方的资源的开采,而不关注这给该地区带来的回报是极低的,这种态度更符合古老苏丹国家对内陆地区的剥削,而不是现代国家的建设。”


随着1979年雪佛龙公司和道达尔公司在上尼罗河和琼莱省发现石油,事情开始加速恶化。就像重演独立进程一样,北方主导的苏丹国家“决定把南方排除在石油事务的任何决定之外”。更糟糕的是,1980年苏丹中央政府的第一个行动是重新划定边界,使原属于南方的油田归入北方领地。1981年,一个关于炼油厂所在地的争端也加剧了事件的恶化:北方希望它位于其管辖范围内,而南方则另有要求。值得注意的是,苏丹中央政府对位于南方的石油采取的行动完全反映了其“内部殖民化”的逻辑。


1982年10月12日,苏丹总统尼迈里(Numayri)进一步疏远了南方,签署了苏丹与埃及《一体化宪章》。大多数南方人对此持有强烈不满,因为这意味着苏丹进一步的阿拉伯化以及南方被北方的进一步统治。最后,在1983年,尼迈里除了控制南方的石油和在北方建造炼油厂外,还命令苏丹南方的军队转移到北方(1955年的托里特军队哗变前期的重新上演),推动南北对抗走上了不归路。


在第二次苏丹内战期间,石油资源的控制是苏丹人民解放军/运动与苏丹之间的关键战场。“石油增加了战争的赌注,从而使双方对战场都更加投入。”苏丹人民解放军/运动在1983年7月的宣言中声称要“试图重绘南部地区的边界,并建立一个位于本提乌以外的炼油厂,然后直接将本提乌的石油输送到苏丹港(全部位于北方)”,这是支撑苏丹人民解放军/运动与喀土穆进行斗争的十一个诉求中的两个。苏丹人民解放军/运动在成立后不久就破坏了石油开采装置并阻断了琼莱运河,以中断雪佛龙公司和道达尔公司的石油生产。1985年12月,苏丹人民解放军/运动占领了伊罗勒,迫使雪佛龙公司暂停在本提乌的作业,这实现了他们阻止北苏丹在南方开采石油的目标。


同样,造成苏丹南北冲突的更为关键和更深层次的原因不是石油,而是深切的族群怨恨。虽然苏丹人民解放军/运动的主要收入来源之一是抢劫石油,以及冲突的两个关键点的确是炼油厂的地理位置和石油收益的分配,但石油并不是南北方族群战争的原因。苏丹人民解放军/运动的领导人约翰·加朗(John Garang)在1985年很好地阐述了苏丹内战的深层原因:“苏丹战争的核心问题是单一族群的统治、自主独立以来主宰苏丹政治的宗派和宗教偏执以及国家发展的不平等……除非族群问题得到合理解决,宗教偏见被破除,苏丹所有地区的均衡发展得到保证,战争是南方唯一的选择。”因此,石油仅仅是一个直接的触发因子和加速因子,向已经酝酿已久的冲突起到火上浇油的作用。



六、两次车臣战争:与车臣境内的石油几乎没有联系


苏联解体后的两场最血腥的冲突是两次车臣战争。在第一次车臣战争之前,车臣已经拥有相当的石油储备并拥有一个石油工业园区。因此,一些学者想当然地就将两次冲突归类为“资源战争”。


车臣的石油最早是在中世纪发现的。然而,在俄罗斯帝国用两次残酷的、一共持续了半个多世纪的战争(1785—1794年和1817—1864年)“平息”车臣后,直到1890年,石油的商业生产才正式开始。到20世纪70年代,车臣的石油产量达到了2150万吨(约占苏联石油总产量的7%),但到了20世纪80年代,在第一次车臣战争爆发之前,已经减少到了600万吨。


不出所料,因为没有采用次国家地理信息系统数据,许多定量研究都将两次车臣冲突视作能证实石油与族群战争(内战)之间存在高度相关性的正面案例。即使我们使用次国家地理信息系统数据进行定量分析时,这两次车臣战争也容易被误认为是正面的案例。车臣人的核心领地(车臣)有大量的石油,而这两场战争毫无疑问也是以种族为基础的。然而,车臣的石油并不是造成冲突的深层原因,甚至不是重要的导火索,尽管石油是造成这两次冲突维持下去的一个重要因素。


1990年11月,曾是苏联红军空军少将的贾哈尔·杜达耶夫(Dzhokhar Dudayev)当选为车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也许是感觉到苏联“塌陷(implosion)”一触即发,杜达耶夫从一开始就采取了激进的民族主义立场。1991年8月,企图推翻戈尔巴乔夫的政变爆发,在格罗兹尼的车臣温和派不能或不愿意采取反对立场时,杜达耶夫抓住机会,宣布车臣独立主权的合法性以及车臣从此脱离苏联的决定。1991年10月,杜达耶夫以压倒性多数当选车臣共和国总统。


苏联解体后,尽管莫斯科和格罗兹尼之间的紧张局势一直在稳步加剧,车臣和俄罗斯之间的第一次战争却直到1994年才爆发。这场战争不是由车臣叛军发起的:大多数学者把责难归咎于已故的俄罗斯总统叶利钦。面对支持率的日益下滑,叶利钦试图通过轻松的小规模战争来增强自己的地位和连任态势,尽管叶利钦的一些高级军事顾问对此表示强烈反对。这次战争的结果是俄罗斯的屈辱性的失败,最终迫使俄罗斯撤出了车臣。1997年5月,双方签署停战协议,无限期推迟了政治和解,这暗示着车臣事实上的独立。


这一脆弱的停火状态一直持续到1999年。在1997—1999年的停火期间,车臣内部政治日益极端化,这其中包括加强了同犯罪活动和圣战运动的联系。在车臣激进分子入侵邻国达吉斯坦共和国、袭击俄罗斯军队的突击站,并轰炸了莫斯科的三间公寓之后,当时在普京领导下的俄罗斯作出回应,表示会以压倒性的力量一劳永逸地解决车臣问题。


人们当然可以说,不仅在车臣,而且在大高加索地区,石油一直是俄罗斯的一个重要考虑因素。因此这种考量与本文理论中的第一个主要机制是一致的。但在第一次战争之前,即使对于俄罗斯人来说,车臣的石油储备也最多是一个极小的考虑。俄罗斯最关心的是俄罗斯联邦的解体和整个外高加索地区的伊斯兰化,以及担忧在北约扩张和华盛顿的“大博弈”话语的阴影下失去对高加索地区和里海全部油田的控制权。


然而,从车臣方面来看,这两次战争的驱动力与上述两个正面案例是截然不同的。与亚齐的自由亚齐运动和南苏丹的苏丹人民解放军/运动不同,在整个冲突中,车臣叛军很少试图以车臣石油的名义来证明他们与俄罗斯斗争的正当性,或者以车臣的石油为噱头动员取得车臣人民的民意支持。相反,更深层次的原因是他们对俄罗斯数世纪以来的统治所形成的不满和(古老的)仇恨情绪,以及他们对于独立的渴望。第一次战争的直接原因是叶利钦毫无根据的乐观主义,第二次战争的直接原因是杜达耶夫统治下车臣的日益混乱化和激进化,其中也卷入了圣战运动的因素。



七、纳戈尔诺—卡拉巴赫冲突:与石油无关


1923年,苏联没有将主要由亚美尼亚人居住的纳戈尔诺—卡拉巴赫归为亚美尼亚共和国的一部分,而是使它成为阿塞拜疆共和国内的一个自治区(州)。从1923—1988年,亚美尼亚苏维埃共和国和纳戈尔诺—卡拉巴赫的亚美尼亚人没有对这一制度安排提出严厉挑战,虽然他们时常表示出异议和骚动。


然而,在苏联存续的最后几天,局势开始崩溃了。1988年2月20日,纳戈尔诺—卡拉巴赫苏维埃政权投票决定从阿塞拜疆分裂出去,加入亚美尼亚。意料之中的是,阿塞拜疆(当时还是一个苏维埃共和国)拒绝了纳戈尔诺—卡拉巴赫的要求。1988年2月27日,阿塞拜疆人在苏姆盖特(巴库以北的一个工业城市)对亚美尼亚人进行了袭击和杀害。这种暴力大屠杀马上被来自各方的亚美尼亚民族主义者定义为种族灭绝事件。事实证明,而濒临解体的苏联无法恢复和平与秩序复位,并且随着其迫在眉睫的崩溃,亚美尼亚、阿塞拜疆和纳戈尔诺—卡拉巴赫的民族主义者都寄期望于将这场争端作为新国家建设中民族动员号角的一部分。至1991年,族群间的骚乱和紧张局势升级为族群战争。


阿塞拜疆有着大量的石油,并且是石油生产国。因此,在大多数没有使用次国家地理数据的定量分析中,纳戈尔诺—卡拉巴赫冲突也被认为是表明石油和(族群)内战之间的相关性的一个正面案例。事实上,在没有严格理论化过程的情况下,即使使用了次国家地理数据,莫雷利和罗纳仍然错误地把它看作表明石油集中度与族群战争爆发具有相关关系的一个正面案例。


因为我们已经在另一篇关于石油和族群战争的定量分析论文中对莫雷利和罗纳提出了更为详细的批评,所以本文在此仅进行简要的介绍。莫里利和罗纳认为,只要一个国家的石油分布是不均匀的(或是“集中的”),无论石油集中在被统治的少数族群聚居的核心领地还是占统治地位的多数族群的核心领地中,石油则成为族群战争的一个重要决定因素。接下来,莫雷利和罗纳使用“石油基尼”系数(“Oil Gini”index)来描述这种不均匀的分布:一个国家的石油分布越集中,石油基尼系数就越高。他们假设一个国家的石油基尼系数越高,那么这个国家就越有可能遭遇分离主义(族群)战争。


根据莫雷利和罗纳的论述,阿塞拜疆的石油基尼系数数值很高(介于0.394到0.633):阿塞拜疆境内的石油几乎全部集中在国家东部的里海沿海区域,是在占统治地位的多数族群(阿塞拜疆人)聚居的核心领地上,而该国西部的纳戈尔诺—卡拉巴赫地区却没有石油。由于在新独立的阿塞拜疆国内爆发了纳戈尔诺—卡拉巴赫冲突,因此这一案件应被视为一个表明石油集中度与族群战争具有相关关系的正面案例。


实际上,纳戈尔诺—卡拉巴赫冲突是负面案例:战争的发生与石油没有联系。首先,石油完全位于由多数族群控制的领土之内;其次,亚美尼亚人不是争取石油,而是争取完全独立和亚美尼亚的(重新)统一。事实上,纳戈尔诺—卡拉巴赫冲突最根本的驱动因素,甚至不是亚美尼亚人和阿塞拜疆人之间古老的或现代的仇恨,而是在苏联濒临解体时期自身的民族主义塑造。


亚美尼亚人与阿塞拜疆共和国对抗所产生的纳戈尔诺—卡拉巴赫案例特别具有启发意义,因为它既证明了过程追踪方法在案例研究中的强大作用,也说明了无论是定量还是定性的实证研究,都有被严格的理论指导的必要性。莫雷利和罗纳认为,只要一个国家内部石油分布不均匀,石油则成为族群战争的重要决定因素。因此,他们直接用石油基尼系数作为计量的操作化指标,而没有考虑少数族群与多数族群之间的区分。当他们的定量分析将现实世界的事实折叠成单纯的数据点时,他们可能会获得与现实世界相距甚远的“良好(稳健)的”统计结果。



八、加蓬:尽管有大量的石油,仍保持族群和平


加蓬人口约为150万到170万(2010年人口普查数据),是一个族群高度分化的社会:芳族(Fang)占28.6%,普努族(Punu)占10.2%,内比族(Nzebi)占8.9%,法兰西族(French)占6.7%,朋威族(Mpongwe)占4.1%。加蓬也不是一个非常民主化的国家。自从1960年从法国独立以来,加蓬的政体评分(PolityⅣscores)一直在接近3分的水平徘徊。从1967年直到2009年离世,奥马尔·邦戈·翁丁巴(Omar Bongo Ondimha)担任加蓬总统,每届任期长达七年之久。他的最后三次选举都没有达到最起码的公平竞争的标准。奥马尔·邦戈·翁丁巴去世后,他的儿子阿里·邦戈·翁丁巴(Ali Bongo Ondimba)于2009年10月成为新总统。已故的和现任的两位邦戈总统及其亲密盟友们都相当腐败。


加蓬的石油是在1929年被发现的,但是直到1957年加蓬独立才开始进行石油生产。1973年以后,石油才成为加蓬经济的支柱性产业。从2000年到2010年,“平均而言,加蓬GDP的50%、政府收入的60%、出口收入的80%都来自于石油产业”。委婉地说,加蓬对于石油的财富管理并不好。如果将石油的产量、租金、收入或依赖度视为将石油和族群战争联系起来的因素的话,加蓬的族群麻烦可能会很大。换句话说,根据早先的理论,加蓬应该有很高的爆发族群战争的可能性。但事实是其族群间仍保持着和平。因此,如果强调石油产量、租金、收入、出口或依赖度作用的理论不能通过加蓬案例的检验,其解释力就会大大减弱,因为加蓬应该是最贴合该理论的案例之一。


尽管加蓬种族语言多样性高、财政收入对于石油依赖度高以及其民主化进程疲弱,加蓬的族群和平从未受到影响,并使加蓬成为非洲撒哈拉沙漠以南地区最繁荣稳定的国家之一。因此,如果把理论的重点放在石油租金/收入与族群战争之间的相关关系上,那么该理论对于加蓬的案例则完全没有解释力。但是,根据本文提出的新理论,看似难以理解的加蓬案例就很容易解释了。


最关键的是,尽管加蓬是一个石油资源丰富的多族群国家,却受到以下三个因素的“庇佑”:首先,加蓬的大多数族群均匀分布在全国各地,且族际婚姻相当普遍。因此,没有一个主要族群可以声称一个地区为其核心领地,并声称拥有这一地区的石油。其次,即使是加蓬最大族群芳族,也只占全国总人口的大约28.6%,这一现状可能会阻止某一族群试图寻求对国家的主导权。最后,加蓬的主要政治领导人都拒绝以族群分界线来进行政治动员,抵制了种族分化的动员。事实上,尽管前任总统奥马尔·邦戈·翁丁巴和现任总统阿里·邦戈·翁丁巴在执政上都存在缺陷,但他们并没有尝试打出过“族群牌”,而是一直试图保持在种族群断层线之上。



九、案例总结


以上的案例研究强烈地支持了本文的理论,同时显著地削弱了几个竞争理论(见表1总结)。首先,两个正面案例(亚齐和南苏丹)可以视为冒烟手枪式检验(smoking—gun tests)的正面路径案例,它们表明在少数族群聚居的核心领地发现石油,即便不会促使中央政府垄断这些石油资源,也会促使它采取行动控制石油。然而,由一个族群控制的中央政府所采取的这种行动会导致对少数族群聚居的核心领地的内部殖民化的加剧和环境的恶化,反过来又加剧了少数族群对政府的不满和仇恨。在这两个案例中,被统治的少数族群的领导者和群众的思维模式都如同本文理论所预测的那样:他们把核心领地内的石油称为“他们的”石油,将中央政府开采这部分石油资源的行为指责为新殖民主义式的掠夺,并要求获得更多的石油收益或争取完全独立以掌握更大的自主权。


在这两种机制的作用下,石油若存在于少数族群聚居的核心领地,则国内爆发族群战争的风险会加剧。这一规律同样也表现在包括石油(安哥拉的卡宾达;库尔德人与伊拉克)与其他矿产资源(布干维尔的铜与巴布亚新几内亚;印度尼西亚的西巴布亚的铜、金和镍;西撒哈拉的磷酸盐与摩洛哥;见表1)在内的、涉及自然资源的其他案例中。


这两个正面案例也清楚地表明,石油在极少情况下是族群战争的根本原因,而仅是起到关键性辅助作用的直接导火索。在这两个案例中,少数族群聚居的核心领地内发现(和开采)石油是族群冲突(再一次)爆发的直接刺激因素,但更深层的原因是长时间的族群统治和历史上发生的族群战争所遗留的族群间不满和仇恨,这与早期族群政治理论和近期一些实证研究相一致。这些不满和怨恨的长期积攒在后来的政治动员中被民族精英巧妙地利用。与科利尔和霍夫勒所提出的理论相反,族群不满(和仇恨)是比贪婪更深刻的族群战争的原因。


我们如何可以自信地得出种族不满(和仇恨)是族群战争的深层原因,而不是出于对石油和其他资源的贪婪的这个结论?也许对于一个反事实问题的事实性解答可以使这个问题得到解决。这个反事实的问题是:即使没有石油这个因素,族群战争会不会爆发?这一问题的答案是肯定的。在亚齐和南苏丹分别发现天然气和石油之前,第一次亚齐叛乱和第一次苏丹内战(1955—1972年)就已经爆发了。同样,在对车臣境内的石油进行生产(1785—1794年和1817—1864年)之前,车臣人早已作出反抗俄国统治的行为,而纳戈尔诺—卡拉巴赫冲突也与石油无关。


然后,本文讨论了两个在定量分析中经常被误认为是正面案例的负面案例:两次车臣战争和亚美尼亚与阿塞拜疆之间的纳戈尔诺—卡拉巴赫冲突。其中,两次车臣战争尤其具有启发意义,它提醒我们应该谨慎对待定量分析得出的表明变量相关关系的结果。因为即便应用了地理信息系统的数据,这两场战争也容易被认定为表明石油与族群战争相关联的正面案例。然而,至少从车臣人的角度看来,石油与这些冲突的发生几乎没有什么联系。


同时,亚齐和纳戈尔诺—卡拉巴赫冲突以及本文所做的其他定量分析都强烈反驳了莫雷利和罗纳的论点,即石油的相对分散或集中程度是石油与(族群与非族群)内战之间的关键联系因素。因此本文指出,错误的理论指导几乎不可避免地会导致定量研究得出错误结论,而这种结论与现实世界的事实是极不相符的。相反,这两个案例和本文的定量分析强烈地支持了本文的观点,即石油的族群地理分布才是将石油和族群战争联系起来的关键因素。


加蓬作为负面案例(或负面“典型案例”)表明,即使一个国家民族语言多样且石油资源丰富,并且可以被视为石油生产国,但是当没有一个群体可以轻易地将石油霸占成为其财产时,族群和平就可以实现。因此,加蓬的案例强有力地印证了本文的理论,即在少数族群聚居的核心领地发现石油是导致族群战争的关键因素,而一个国家内石油的简单存在和民族语言的分化本身都不是导致族群战争的因素。加蓬的案例连同本文进行的其他定量分析严重削弱了只关注国家层面上石油收入、租金与出口,而不考虑石油的族群地理分布的理论。事实上,我们的定量分析显示,一旦将石油的族群地理分布作为控制变量,作为自变量的国家层面的石油生产对于作为因变量的族群战争的回归结果也变得不再显著。


最后,亚齐和南苏丹的案例也强烈地质疑了一些理论,它们强调少数族群聚居地区的石油和其他矿产资源产量(和价值)的作用。在这两个案例中,叛乱分子从始至终都故意试图破坏由跨国石油公司控制且得到中央政府背后支持的石油生产活动,使得石油生产本身就成为正在进行的族群战争的内生性原因。但是1976年亚齐叛乱的爆发,虽然是在石油被发现(1971年)之后,却在对气田的实际生产(1977年)之前。因此,这一事实支持了两个较早的定量研究的结论,它们对石油产量或价值作为石油与国家层面(族群和非族群)内战的关键指标的有效性提出了质疑。



十、定性和定量:超越两种文化?


受金、基欧汉和维巴的影响,定性和定量研究的论战中涌现了许多论点。然而,这场争论中一个重要的缺失是,几乎没有任何学者在同一个实证研究中清晰展现了两种方法各自的优势和缺陷。


第一,本文在对族群战争的研究中,将定量研究法和定性研究法结合起来,因为两者均适用于分析这一实证问题。这样做不仅得出了更为可靠的结论,而且也能将运用两种方法所得出的结果进行比较。本文在研究中同时运用了两种研究方法,因此定性与定量分析论战中的任何一方都无法指责我们偏袒其中一种方法。这些实证研究将两种方法结合起来,并将它们进行了比较,从而既为定性与定量研究的争论提供了新思路,也为在研究中将两种方法结合起来提供了途径。


最重要的是,选择哪一种研究方法要依据实证研究的具体问题决定,而不是倒置过来;并不是所有问题都适合同时使用两种方法。一些实证研究问题——如选举和投票问题——更适合采取定量研究法,因为探究某一特定投票人或立法者的行为无足轻重。如果想了解的是投票结果如何形成,那么某一特定的行为体的投票行为则不是探究的重点。其他一些问题则因为案例本身的稀缺或者定量分析所需数据的不足或难以获得,更适合采用定性研究法,即使采用该方法不是排他性的。这类问题包括现代社会的大革命、公元前3500—2000年人类战争历史的起源以及“二战”后不同地区如何在和平或战争中进行选择。然而,一些问题适合同时采取两种方法进行研究,例如“二战”后的族群战争。根据使用最为广泛的数据库资料显示,1945年后共爆发了110次族群战争,而这些案例同样适用于定性研究法。对于这类问题,采用两种研究方法将可能得出更为可靠的结论。


第二,本文的研究强调了一个观点,即定量研究法和定性研究法是相互补充而非相互竞争的。每种方法都有各自的优势和缺陷,没有哪种方法是完美无缺的。定量研究法通常无法确立特定的因果机制,以及情境因素如何影响这些机制的运作。相关性通常不是因果关系,更不是深层原因。即使利用最先进的数据库数据,使用定量方法依旧只能发现相关性,而这与事实存在很大差距(例如两次车臣战争)。


基于严格的理论,采用过程追踪的比较案例研究,能够确立特定的因果机制并发现情境因素如何影响这些机制运作。因此,过程追踪的案例研究可以更细致地研究、并发现真正的因果机制。而定量研究法的优势在于,依据严格的理论,通过对大量观察值进行研究能够揭示经验性模式(pattern)并找出因素和结果间的关系。在这方面,定性研究法不如定量研究法。因此,只要有可能(即,实证研究问题适合同时采取两种方法),应该将不同方法结合起来,从而得出更为可靠的结论。


第三,纳尔格诺—卡拉巴赫冲突这一案例还表明,案例研究可以发现定量分析中的测量误差和编码错误。而除非如此,这类问题很难被发现。虽然这些错误可能并不会改变整体的数据结果,但它们的存在至少要求我们暂停研究,更严谨地考虑测量和编码方式。至少在莫雷利和罗纳的研究中,测量和编码存在逻辑上的错误,导致他们得到的是非常脆弱的统计结果。


第四,本文强调,不论是在定性研究还是定量研究中,都需要有更严谨和细致的理论作指导。如果没有严谨的理论,不论采用的是定性研究法还是定量研究法,所得出的结果都是经不起推敲并且难以解释的。


理论和实证假说完全不同:实证假说即使被证实,也仅仅只是抓住了经验规则或模式(例如,以前发生过冲突,未来也很有可能发生冲突);相反,理论是解释这些经验规则或模式的。最理想的情况是,理论是经验假说的基础,而假说来源于理论的核心部分。


然而,许多先前分析自然资源与内战间关系的定量研究将经验假说与理论混为一谈,这些研究通常只是一个接一个地提出假说,但这些假说并非来源于理论的核心部分。因此,这些研究即使不是完全非理论的,也仅是部分理论化的,而且,虽然这些研究找出了导致内战(族群间或非族群间)爆发的许多因素,但他们所得出的大部分结论仅是这些因素与战争之间站不住脚的相关关系,无法一贯和有意义地为人所理解。为了更好地理解社会现实——理论——即使不是必不可少的,也是非常重要的。



十一、研究和管理族群冲突


本文就石油和族群战争间关系,提出了一个更为完整的理论,并提供了定性和定量的证据来支持这一理论。本文对研究和管理族群冲突具有参考价值。


第一,本文关于石油的族群地理分布与族群战争间关系的理论和证据,为探究矿产资源和族群战争间关系的广义理论提供了依据。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当少数族群聚居的核心领地存在大量矿产资源(如石油、天然气、钻石,或其他矿产资源)时,这个族群更有可能发生反叛,尤其是当这个族群相对于中央政府而言处于边缘化的位置,或为中央政府所控制时。因此,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若矿产资源分布在少数族群聚居的核心领地,这个国家很有可能发生族群冲突。初步的、基于案例研究的证据证实了这一广义理论,我们目前正在将引入系统性证据以拓展这一理论。


第二,本文对案例进行过程追踪式研究后发现,石油和其他矿产资源几乎很少是导致族群战争爆发的深层次原因。相反,少数族群长时间处于被统治地位而形成的不满和仇恨以及历史上族群冲突的发生,构成了族群战争爆发更为深层次的原因,这一观点和许多民族主义学者的观点是一致的。这提醒那些研究矿产资源(或经济原因)和族群战争间关系的学者,不能忽视民族主义学者提出的有力论点,以及从这些论点发展而来的经验研究。


第三,本文的定性和定量证据都驳斥了这一观点,即族群战争和非族群战争本质上相似;相反,本文强调,这两种类型的冲突有着本质区别。族群划分非常重要,在研究内战时忽略族群划分是不明智的;更富有成效的研究方法是对这两种类型的内战分别进行研究。


第四,本文的案例显示,以前爆发过族群战争或低烈度的族群政治的存在,会对未来包括族群战争的族群政治产生影响。历史上爆发过族群战争或已存在低烈度的族群政治将会在族群间留下仇恨,为以后的冲突埋下隐患。它们还会在一定程度上动员少数族群,为后续更为广泛的族群动员奠定基础。然而,绝大多数现有的研究族群战争(内战)的数据库没有考虑到这种机制,因而将所有冲突视为独立的。为了更好地理解族群战争,需要更合理地设计数据库,将族群冲突爆发前刻画族群政治变化程度的数据也包含进来。


第五,本文的案例研究显示,族群之间紧张、不满与仇恨的情绪可能具有更深层次的原因。例如,在苏丹的案例中,导致族群战争的一个更深层次的原因是英国的殖民政策及其遗产。这与近期一些研究所得出的结论相一致,即英国在英属印度、塞拉利昂酋邦等地区实行的殖民政策对这些地区的发展存在消极影响。


第六,本文建议在对矿产资源和族群战争进行研究时进行更多的比较案例研究。虽然存在许多非常出色的针对特定族群战争的研究,但几乎没有学者在分析矿产资源和族群战争间关系时进行比较案例研究。之前的研究或是纯粹的定量分析,或是独立的案例研究。本文的研究显示,在探究矿产资源和族群战争间关系时,比较案例研究能得出更有力的结论。因此,研究这一问题的学者不应该忽视对这一研究方法的运用。


第七,本文对科利尔和霍夫勒的观点提出了挑战,即抢夺和勒索石油(或其他自然资源)将会为反叛分子提供启动资金,这可能是内战爆发的主要原因。本文的案例研究显示,抢夺和勒索并不是内战爆发的主要原因,虽然这可能是延长正在进行的冲突的重要因素。在亚齐、苏丹和车臣的案例中,抢夺和勒索只有在正在进行时,才会成为导致进一步反叛的因素。同样的逻辑可见于哥伦比亚和其他相似案例。


就拥有丰富矿产资源的国家如何预防族群战争,本文同样提出了一些重要的政策建议。正如罗斯所指出的,针对影响石油和族群战争间关系的不同机制对应着有不同的政策。本文通过定量和定性研究显示,当石油(或其他矿产资源)分布在少数族群聚居的核心领地时,这个国家更有可能爆发族群冲突,尤其是当族群间早已存在仇恨和敌意,且少数族群已被动员起来时。就预防和管理族群冲突,我们有研究有如下政策建议:


第一,当在少数族群聚居的核心领地发现石油或其他矿产资源时,中央政府的关键任务不应该是仅收紧对少数族群的控制,而是采取措施减少对少数族群的统治,并与少数族群分享资源收入。如果中央政府没有这么做,族群间仇恨和敌意很可能加剧,从而导致族群冲突。与科利尔和霍夫勒的观点相反,本文认为,为了防止族群战争,对中央政府的贪婪进行管理比对少数族群的贪婪进行管理更重要。


因此,当在少数族群聚居的核心领地发现石油或其他矿产资源时,中央政府和矿业企业(不论是跨国企业还是本土企业)都应该让当地族群以利益相关者的身份参与石油开发,以避免将来可能发生的矛盾,甚至是灾难。关键目标应该包括:(1)确定收入如何在中央政府和当地族群间进行分配;(2)从石油收入中固定或按比例划出一部分作为环境保护和清洁费用;(3)尽可能多地雇用当地少数族群成员,如有必要,训练他们获得必要的技术和语言技能,以适应新工作的需要。


第二,虽然本文没有将少数族群和中央政府间的讨价还价直接包含进入冲突解决的方案之中,本文回应了这一建议,即如果矿产资源分布在少数族群聚居的核心领地,则必须在少数族群和中央政府间确定某种形式的收入共享,以保证双方之间的持久和平。


第三,本文和其他学者的研究一致的是,族群仇恨和敌意是族群战争的深层次原因——在冲突发生后进行调解,解决导致族群战争发生的深层次原因,通常是实现持久和平的关键,即使调解进程取决于特定环境因素。相反,如果和平协定没有解决历史冲突所埋下的不满与仇恨,那么即使矿产资源的收入在中央政府和少数族群间进行分享,这种和平仍是脆弱的。因此,亚齐很可能经历新的冲突,因为印度尼西亚政府几乎没有采取措施来消除早期战争埋下的仇恨,也未对由战争造成的破坏进行补偿。同样地,南苏丹从前统一苏丹中独立后,努尔人(Nuers)和丁卡人(Dinkas)爆发了冲突,因为这两个族群间没有达成和解,而丁卡人想要控制这个新的国家。


第四,虽然本文没有考察外部行为体所起的作用,例如贪婪的邻国/独裁者【如查尔斯·泰勒(Charles Taylor)对塞拉利昂钻石的觊觎】、由其母国政府支持的跨国公司(例如法国的道达尔石油及天然气公司试图控制安哥拉石油收入和在苏丹和尼加拉瓜的中国国有石油公司)和流氓商人(包括那些与查尔斯·泰勒共同出资支持革命联合阵线征服塞拉利昂的商人),本文指出至少要对部分外部行为体进行约束。无论是受贪婪、沉没成本或愤怒驱使的外部行为体,通常都会引起新的冲突,或加剧正在进行的冲突。因此,关键问题在于如何对这些行为体进行限制。在这方面,联合国安理会五大常任理事国(法国、英国、美国、俄罗斯和中国——所谓的“P5国家”)、地区性大国、区域性组织可以发挥重要作用。虽然国际社会很难对P5国家进行约束,因为它们可以否决任何对其行为的谴责、重塑世界观念以对抗试图对其行为施加影响的特定国家。但如果P5国家、地区性大国和区域性组织能够合作,他们就可以对跨国公司、流氓商人和腐败元首进行约束,从而防止族群战争爆发、限制冲突升级。


第五,虽然本文强调了族群冲突和非族群冲突间存在本质差异,并主要聚焦于研究族群战争,但本文提出的一些因素和机制在特定情况下,同样会造成非族群冲突的爆发或加剧,尤其是在非族群的反叛发生地区发现了大量资源,冲突更有可能出现。在这种情况下,反叛群体会宣称中央政府从当地人民(“大地之子”)手中掠夺了太多资源,由此能动员起更广泛的支持,因而当地人民会起而反抗政府。同样的机制在哥伦比亚革命武装力量与哥伦比亚政府、“毛派”组织与印度政府的长期战争中起到了重要作用,虽然前一个案例包含了一些族群冲突的特点。关键在于,面对这种情况的政府应该严肃考虑冲突升级的可能性,并采取本文提出的措施以避免冲突演化为灾难。


(因篇幅限制,参考文献从略)


〇 荐稿:王美雪

〇 排版:彭攀宇

〇 审校:杨晔 大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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