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危险驾驶罪”,他们被立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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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一:
2022年12月04日23时15分许, 崔某驾驶藏 AKK131 号小型轿车沿拉萨市柳梧新区世纪大道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世纪大道南城碧水湾门前路典型段时, 被柳梧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柳梧大队民警现场对崔某进行呼吸式酒精含量检测,第一次为:109mg/100ml,第二次为110mg/100ml,随后办案民警依法将其带至西藏自治区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样待检。
崔某的血样经拉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血液中乙醇含量检验鉴定,出具的(拉)公(刑)鉴(理)字【2022】364 号乙醇检验报告,崔某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 195mg/100ml,证实崔某事发时属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09条之规定,我支队依法对崔某立案侦查!
典型案例二:
2022年12月04日22时52分许,米某驾驶藏 A1896U 号小型轿车搭载土某,沿拉萨市城关区藏热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藏热路与江苏大道嘎玛贡桑警务站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执勤民警现场对米某进行呼吸式酒精含量检测,第一次为:149mg/100ml,第二次为114mg/100ml,随后办案民警依法将其带至西藏自治区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样待检。
米某的血样经拉萨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鉴定,米某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 160.85mg/100ml,证实米某事发时属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09条之规定,我支队依法对米某立案侦查!
复工复产以来,拉萨交警共查获饮酒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25起,醉酒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11起,立案侦查13起(含以往),吊销驾驶证12本。
酒驾处罚标准: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拉萨交警温馨提示:
酒后别当司机,生命不能重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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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魏薇
校对:旦增尼玛
审核:刘红晓
来源:拉萨交警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