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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知识产权日 | 道阻且长的舞蹈维权之路

澄水、张顺 舞蹈杂志 2023-02-23

自2001年起,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将每年的4月26日定为“世界知识产权日”(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Day),以在全世界范围内树立起尊重知识、崇尚科学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营造鼓励知识创新的法律环境。

舞蹈领域,由于舞蹈艺术本身的特性,舞蹈作品在未经创作者许可情况下随意演出的现象随处可见,有的甚至肆意篡改原作,“换汤不换药”地更名为其他作品进行演出。加之国内舞蹈界长期以来版权意识淡薄,缺少监管;而随着近年来网络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舞蹈资源的融合与共享成为必然趋势,在扩大舞蹈传播的同时,也带来了舞蹈作品的著作权拥有人、传播者及使用人三方的利益冲突和不平衡关系,加大了舞蹈著作权维权的难度和复杂性,相关矛盾冲突不断,纠纷丛生。

另一方面,舞蹈著作权问题进入学界视野已为时不短,早在2002年,《舞蹈》杂志已经开始组织文章讨论舞蹈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以《舞蹈》《北京舞蹈学院学报》为主要阵地,一直对于这一问题给予持续关注,资华筠、孙颖、白志群、张萍等专家学者均曾就此发表过真知灼见。

今天,在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本期微信力求通过对于舞蹈著作权相关问题已有关注和部分研究成果的汇编,散点串珠式地部分“还原”出舞蹈著作权相关的问题样貌与主要分歧所在,以期读者的关注与思考。


问题与困境


一、界定模糊:法学、舞蹈学的分歧与隔阂

关于舞蹈作品著作权问题的冲突不断与维权困难当然有舞蹈艺术特殊性的客观原因,如表演的“现在进行时”所导致的取证困难;相较于文字语言表述,肢体语言的模糊与多义;综合了音乐、舞美等其他艺术等。然而另一方面,近年来,关于舞蹈著作权的纷争之所以一直不断,其很大程度上还要归咎于法律文本表述模糊所导致的界定困难,法学与舞蹈学长期以来的分歧与隔阂并未有效缓解与消融。

根据杨华权在《论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在舞蹈作品上的适用性》(《舞蹈》2016年04期)中关于法学领域对“什么是舞蹈作品”的三种不同观点归纳:

第一种认为舞蹈作品不是指演员在舞台上的表演,而是指舞蹈的动作设计,这种设计既可以利用舞谱记录下来,也可以采用录像、拍摄等其他形式固定下来。(郑思成《版权法》(修订本);李德明 许超《著作权法》;张今《著作权法》)从而将舞蹈作品限定在“文本”范畴内。

二是吸收了舞蹈学中有关舞蹈的认识,认为舞蹈作品包含了舞蹈表情、舞蹈节奏和舞蹈构图三个基本因素。(刘春田主编《知识产权法》第四版)

而立法上对舞蹈作品的定义仅仅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六项)更加模糊宽泛。

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于舞蹈作品的界定,张萍在其博士论文《中国舞蹈著作权问题及对策研究》(中国艺术研究院2012)归纳了这一界定的三点特性(局限性),从而体现出对于舞蹈作品的定义过于浅表、狭窄而不能包容丰富的创作形态:

1、框架性——法律提供了一个普适性的定义框架,其中就舞蹈的要素以“连续动作”“姿势”“表情”做列举说明,表现一定的思想感悟做为必要条件仅是对舞蹈作品普通意义上的概括;

2、有限性——在条例中对舞蹈作品的解读,仅是对普通舞蹈小剧目作品的一个定位,没有考虑舞蹈作品的丰富层面:舞剧、国标舞套路表演、教学组合类作品等舞蹈作品类型,不同类型的舞蹈创作往往表现为或大于现有要素或缺失现有要素;

3、狭窄性——本条例对舞蹈作品的呈现抽空了时间的规定性与空间的规定性,对于舞蹈作品的其他构成要素没有涉及或包含,例如音乐、舞台、文字说明等内容。


二、是否抄袭,判定困难

正是由于法律文字表述的有限性,加之舞蹈作品表达的复杂性,从而加剧了对于舞蹈作品是否抄袭判定时的困难重重:

孙颖先生曾在接受采访时指出,舞蹈作品是一个复杂的结合体,它的合成元素很多,我想第一个方面是基本造型和基本韵味,其中基本韵味是一个显著的特征,现在是舞蹈好编,韵味难求。

第二个方面要考证的就是这个编导作品风格的延续性,你把他前前后后的作品来作一个比较,就可以发现问题。

第三个方面明显的特征就是舞蹈造型与造型之间、或者说点与点之间的连接是一个关键,如何连接的,如何流动的,将会是一个判断的切人点。(《舞蹈知识产权亟待保护》 《舞蹈》2002年02期)

创作中不同程度的抄袭,含:创意、剧本、结构方式、主题动作、典型形象,甚至舞词、舞段(语言序列)以及有特殊意义的“点子”等。在“扒带子”现象比较普遍的情况下,往往划不清借鉴与套用的界限,“法不责众”更纵容了问题的蔓延。(资华筠《关于强化舞蹈版权意识的思考》《舞蹈》 2002年05期)

单一动作或动作组并不能构成表达主体,因为独创性不是其基本诉求,动作甚至动作结构的同一不意味着表达的同一,动作不同也不意味着表达的不雷同。既从作品主体思想内容区分,而不区分具体的表达所依附的一部分创意思想。(张萍 《中国舞蹈著作权问题及对策研究》 中国艺术研究院博士论文2012年)


对策与建议


多方联动,建设良好创意生成环境

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宣传、教育,严格把关,同时应强化公众舆论监督和必要的专家监审 ,形成“套用、抄袭为耻” 的社会舆论和必要的惩治手段。(资华筠《关于强化舞蹈版权意识的思考》《舞蹈》 2002年05期)

普及推广舞蹈著作权法的法律意识,能促使行业加大力度进行行业自律,加强市场监管,利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着力推动教、编、演、媒、学、商各界的通力合作,建立良好的创意生成环境,在行业内形成尊崇原创的意识。(张萍《聚焦中国舞蹈著作权寻找利益均衡之公器》 《舞蹈》2011年06期)

目前,呼吁关注保护问题的理论文章居多,涉及著作权保护核心问题研究的理论成果依然鲜见。未来针对舞蹈著作权保护的关键核心问题进行研究,才能够真正推动舞蹈作品著作权保护,与此同时,也为法律保护提供专业角度的有力依据。(刘洁《当前中国舞蹈作品著作权保护的现状及对策研究》《北京舞蹈学院学报》 2016年06期)


加强制度建设,寻找利益均衡公器

由权威性的职能部门或群众团体牵头(聘请有关专家),建立以保护舞蹈知识产权为己任的相关组织,结合我国目前通行的“版权法” ,针对舞蹈本体特质,讨论、制定、补充法规与条例提供给法制部门,争取及早出台有利于舞蹈版权保护的补充条例,并受理相关事宜。(资华筠 《关于强化舞蹈版权意识的思考》 《舞蹈》 2002年05期)

建议在法律的框架下建立类似“中国电影版权保护协会”“美国唱片工业协会(RIAA)” 的“中国舞蹈著作权保护协会”,以自愿的原则纳入中国舞蹈家协会的各个单位,组成一个全国性的专业的舞蹈作品保护组织,一旦有侵权行为发生,可以由保护协会出面进行维权,否则以个人身份或者个体单位出面进行起诉的时间成本和金钱是著作权人难以承受的。(李超 《论网络传播中舞蹈作品著作权的保护》 《北京舞蹈学院学报》 2016年06期)

在以文化大繁荣大发展为先要的当代文艺政策方针的指引下,既要鼓励创新的横幅面,又要鼓励创新的纵深度,就需要一个双轨制度来得以实现阶段的目标。……建立一个舞蹈作品内部分层的创新认定机制,通过内部尺度来进行登记分类:即以创作作品和编排作品进行对舞蹈作品层面的指认。

在作品署名上,编导为创作作品的作者,编舞为编排作品的作者。以编导进行署名在认定侵权上采用创作的“实质性相似“标准,而以编舞进行署名在认定侵权上采用编排的“实质性相似“标准。(张萍《中国舞蹈著作权问题及对策研究》 中国艺术研究院博士论文 2012年)

作为兼及法律、舞蹈、经济、艺术管理等领域的跨学科问题,舞蹈著作权问题本身的复杂性决定了对其进行研究的难度。当前,除了《中国舞蹈著作权问题及对策研究》(中国艺术研究院2012)这一本专著对于这一问题进行了由表及里的较为系统、深入的研究之外,总体而言,舞蹈学术领域缺少对于这一问题的全面、广泛、持续和深入关注,由此亦难以为现实法律问题的解决提供足够的学理支撑,从而不仅导致法院在进行相关案件判定时的无所适从,比如舞剧《大梦敦煌》的著作权纠纷案诉争9年才落定,舞蹈《俏夕阳》的著作权纠纷案7年才终审;舞蹈人在面对侵权问题的时候同样无所适从,不知该从何下手扛起法律的武器来捍卫自身权利。


另一方面需要考虑的现实问题则是:关于舞蹈著作权问题长期以来的悬而未决是由舞蹈艺术长期以来相对边缘化的社会位置所决定?事实上,长期以来舞蹈的“两极分化”,舞蹈既是作为一种全民参与的健身娱乐艺术,处处都有“广场舞”的大街小巷;然而作为严肃的、舞台艺术的舞蹈却始终曲高和寡,与绝大多数的公众有着相当距离。

因此,对于一个行业整体的发展而言,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如何更加广泛地扩大作为高雅艺术的舞蹈的影响力与传播力,尽快让走出其在专业领域自娱自乐的围城依旧是当下舞蹈发展更加迫切的诉求和亟需解决的问题。那么在这一过程之中,如何通过有效手段和机制保护权衡好舞蹈知识产权保护和扩大舞蹈传播的关系,则需要行业在整体战略层面的思考与宏观把控。

今天,在世界知识产权日,我们再次重提舞蹈维权问题,希冀以对鼓励和保护舞蹈创新意识生成的宏扬,让创造性转换与创新型发展,内化为舞蹈艺术前进源源不断的动力;亦期望将其放置于整个行业发展的宏观格局中总体定位与综合考量。

舞蹈维权之路道阻且长,今天的出发,不过又一个新的开始。

焦点回顾


《大梦敦煌》

《红色娘子军》


《千手观音》

《千手观音》关晓彤

《踏歌》北京舞蹈学院演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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