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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卫生健康委“证照分离”改革举措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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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 读
为深化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证照分离”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市场准入环境,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赣府发﹝2018﹞40号)要求,省卫生健康委有5项涉企行政审批事项纳入“证照分离”改革范围: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资,不含外商独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医师执业注册。省卫生健康委积极稳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按照“照后减证、放管结合”原则,创新管理方式,结合实际,细化了改革举措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现予以公布。
来源:省卫生健康委官网
编辑/姚秀秀 统筹/黄迅前 审核/万德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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