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资说法 | 名誉权不容侵犯!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法治雁江 Author 雁江区司法局
【事例】
孙某与张某因工作中一批货物受损,产生矛盾,张某就在自己的朋友圈用一些粗俗的语言辱骂孙某,并附上了孙某的个体登记信息等。因孙某从事的是中介服务行业,张某的不当言论在行业内小范围流传开来,给孙某造成了很大的困扰,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他的经营。为此,孙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停止侵害,当面向自己赔礼道歉,并在报纸上登报道歉为自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同时索赔1万元精神抚慰金。
【法条指引】
《民法典》第1024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解读】
日常生活中,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侮辱和诽谤。侮辱行为是指公然以暴力、谩骂等方式公开贬损他人名誉的行为。侮辱行为既包括行为方式,例如公众场合扇他人耳光;也包括语言方式,例如以口头语言对他人进行嘲笑;还包括文字方式,例如以文字或者图画形式辱骂他人。诽谤行为是指以散布捏造或者夸大事实故意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诽谤既可以是口头诽谤,也可以是文字诽谤。侮辱、诽谤是比较典型且较恶劣的侵害名誉权的行为。
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后果是受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受害人的社会评价是否降低应当以社会公众的看法为标准,不能以当事人自己的主观感受为标准。而且如果当事人发布的信息客观真实,且没有包含侮辱性的内容,即使受害人认为自己的名誉受到了损害,也不构成名誉权侵权。最后,侵害名誉权需要受害人以外的第三人知道,否则就不能构成社会评价的降低。
侵害他人名誉权要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民事责任,如果造成精神损害的,还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所以,上述事例中,张某侵害了孙某名誉权,孙某的诉讼请求是正当的,应该会得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