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资说法 | 夫妻离婚均不愿抚养婚生子,法院当如何判决?
近日,雁江区法院审结一起离婚纠纷案件
与其他离婚案件不同的是
原、被告双方均认可感情破裂
同意离婚,但原、被告双方
均拒绝抚养婚生长子
最终法院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
和父母的实际情况的角度考虑
案
情
回
顾
原告牟某甲与被告李某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后于2012年生育长子牟某乙,于2018年生育婚生次女牟某丙,近几年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原告于今年八月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自己抚养婚生次女,并因自身已经抚养一女,经济困难无力抚养婚生长子,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抚养婚生长子。被告辩称同意离婚,同意婚生次女由原告抚养,但自己经济困难,自己无力抚养婚生长子,要求法院判决原告抚养婚生长子。
原被告对有谁抚养婚生长子发生巨大分歧,均不同意履行抚养义务。法院反复释法明理,多次组织调解,但双方均坚持自身意见,随后法院向原、被告双方发出家庭教育令,向双方释明抚养未成年子女系父母的法定义务,不应当以各种理由拒绝履行自身义务,并告知不履行抚养的法定义务所会产生的法律后果,要求原、被告关注婚生子的心理健康及家庭教育。最终本案综合婚生长子自身意愿、抚养成长过程以及原、被告的实际情况综合从最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判决婚生长子由其母亲进行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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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官
说
法
雁江区法院员额法官 杨淋
司法实践中,夫妻双方在离婚诉讼时争夺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案例居多,像本案中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情况少之又少。全社会应提高对离婚案件中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特别是父母均表示不履行抚养义务这部分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的关注度,保障未成年人权益,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雁江区法院将积极延伸审判职能,向抚养义务人出具《家庭教育令》,加强家庭教育指导工作,重视未成年权益保障,为未成年健康成长筑牢一道法律的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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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 【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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