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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与医院23条惊人相似之处,看到最后一条,彻底领悟了……

2017-08-05 法苑视界




1.都有降妖伏魔的利器。


医生用手术刀救死扶伤,根除的叫病魔。而法官起落法槌,定纷止争,铲除的叫心魔。


2.都需“挂牌上岗”。


想要成为医生和法官,分别要考取医师资格证和法律职业资格证,这两个资格证如金子般牛掰,又有多少人为考取这两证被折磨得死去活来。


3.职业风险


都是高危职业,风险都大的“要命”。医生和法官病倒、累到已成为常态,而被殴打、被刺伤、甚至不幸殉职者如今也并不鲜见。


4.挂号与立案庭


都需“挂号”。要到医院看病,先要挂号排队就医。要到法院打官司,先要“挂号”立案,法院排期开庭。


5.复杂的科室划分。


都是对症下药。医院有内科、外科、儿科等诸多科室划分,而法院则有民庭、刑庭、少年庭等庭室区分,它们各有所长,为您“把脉问诊”。


6.职业道德


都要有良心。都会“一失德成千古恨”,所谓医者仁心,医生失德会酿成医疗事故。人言“公正无私”,法官失德会酿成错案。


7.专家会诊与审委会


都有处理疑难杂症的“高手”号脉。医院遇有疑难杂症会通过专家会诊抽丝拨茧,法院遇有疑难复杂案件会通过审委会分析研判。


8.护士与书记员


都有一群在幕后处理琐碎事务的“秘书”,他们分别叫做护士和书记员,他们事无巨细,却异常重要和不可缺少,堪称医生和法官的左右手。


9.手术室与法庭


医生和法官都有自己的“战场”,医生在手术室剔除顽疾,法官在法庭厘清真相,当然,医生和法官之外的人谁都不愿意走进这两个地方。


10.医疗体制改革与司法体制改革


都在进行一场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改革,医院的改革叫医疗体制改革,法院的改革叫司法体制改革,前者的目的是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后者的目的则是“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12.法袍与白衣


都有很诱人的制服,医生的制服叫做“白大褂”,法官的制服人称法袍,穿上都很有范,一个白得洁净,一个黑的肃穆。


14.处方与判决书


都有一纸代表各自水平和能力的文书,出了问题,都会被“打脸”。医生在作出诊断后,会开具处方,而法官在下判时会出具判决书。但是处方不予公开,而判决书则要上网,地球人都会看到。


15.医闹与闹访


偶尔都会被迫上演一幕幕“闹剧”,在医院和法院分别被称之为医闹和闹访,俗称“二闹”,像黑白无常一样干扰着医院和法院正常的工作秩序。


16.村医生与基层法官


都有一群奔波于乡间的“赤脚大仙”。乡村医生每日跋山涉水救人于山野荒林,基层法官终日巡回审判,化解矛盾于田间地头。


17.法官与医生都属于技术类人才


医生和法官都是靠技术吃饭。“没有金刚钻,揽不了这瓷器活”,医生和法官不仅要有较高的理论能力,还需有较强的实践经验,都是货真价实的技术活。

18、病人住在医院是为了看病,医院必须且应当为患者提供病床。而个别当事人睡在法院闹访,法院无义务为其提供住所,往往让人哭笑不得。


19.有神圣的称谓


医生被称为“白衣天使”,法官被誉为“正义使者”,他们都有自己的职业荣誉感。


20.压力都很大


都是“白加黑、五加二”,“压力山大”,“拿着卖白菜的钱,操着卖白粉的心”,医生一旦酿成医疗事故,不但可能下岗,还可能要负刑事责任。而法官则要对自己所承办的案件承担终身负责制。


21.都有免费的“午餐”


医院会经常主动义诊,且如今人人都享有较为健全的医疗保障制度,看病难、看病贵将成为历史。而法院诉讼服务中心会为当事人提供免费法律咨询,而当事人如果经济困难,更会为当事人减缓免诉讼费。


22.都是来者不拒


医院有病必医,有病必治,法院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如果有紧急医疗求助,可拨打120急救电话,如果有紧急诉讼需求,可拨打“12368”服务热线。


23.都有人走进去后再也没能出来


身患重疾者有人不幸长眠在医院,而恶贯满盈者则会在法院被执行死刑。





审判人员

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包括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二十三岁的公民,可以被选举为人民法院院长,或者被任命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但是被剥夺过政治权利的人除外。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必须具有法学专业知识。

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法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法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立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院长,由民族自治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民族自治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中华人民共和国首席大法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任期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由它选出的人民法院院长。在地方两次人民代表大会之间,如果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人民法院院长需要撤换,须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报经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各级人民法院按照需要可以设助理审判员,由本级人民法院任免。助理审判员协助审判员进行工作。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出,经审判委员会通过,可以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

司法人员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二十三岁的公民,可以被选举为人民陪审员,但是被剥夺过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是他所参加的审判庭的组成人员,同审判员有同等权利。人民陪审员在执行职务期间,由原工作单位照付工资;没有工资收入的,由人民法院给以适当的补助。

各级人民法院设书记员,担任审判庭的记录工作并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执行员,办理民事案件判决和裁定的执行事项,办理刑事案件判决和裁定中关于财产部分的执行事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法医。各级人民法院设司法警察若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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