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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跟法官熟吗?当事人,你想挨坑吗?

2017-08-18 lawyer 法苑视界


昨天接待一当事人,她的案子比较复杂,当时手里资料也不是很齐,大致听了案情,我分析了几个关键点,并对几种可能进行了介绍。至于胜负问题我说没法下结论,因为她手里掌握的证据不多,据自述是被人做套给坑了,很难主动拿到什么证据,这样的案情,从她的角度来看,主要是要寻找对方证据中的问题并想办法推翻,具体操作得深入到案件当中去寻找机会。

当事人对我的分析表示非常认可,说杨律师您思维太敏捷了,这么短的时间就能把事情分析得这么透彻,我就想问您一下“您跟XX法院的法官熟吗?我这个案子我也多方找人问过,确实很复杂,有人说必须托人找法官帮忙。”

我说:“我只能跟您分析这个案子本身的法律问题,您如果要委托律师代理,我会尽量研究案情,在诉讼中帮你争取机会。如果你是想通过律师找法官走疏通,那我没法答应您,也不会跟您谈这事儿。”

类似这样找律师后特别关心“律师,你跟法官熟吗?”的当事人可不少,当律师的应该经常碰到,我一向认为持这样心态的当事人,离“挨坑”、“挨宰”仅有一步之遥!为什么这么说呢? 

一、当事人问“律师,你跟法官熟吗?”的目的是什么?

当然是希望律师向法官行贿,然后影响案件审理和判决结果。要么是想达到某些非法目的,要么是觉得不行贿无法确保实现自己的合法目的。

不管当事人持有哪种目的,随随便便就向律师提出这种要求,基本上就是把自己主动放到挨“坑”的边缘了。


二、律师到底跟法官熟不熟呢?

当事人问律师跟法官“熟不熟”,当然想得到“熟”的答复,但是律师说跟法官“熟”是真是假?

如果说是在一些小县城的话,总共就三几个律师所,十来个律师,法院的人也不多,而且很多人随便转几层就能找到老乡的关系。即使没有同乡的关系,成年在一个法院办案,这点儿法官和律师谁不认识谁呀?

但是在北京这样的大城市,一个区法院的法官就几百人,律师们也少有只在一个区法院办案的,想通过办案熟悉所有的法官,那简直是不可能的。法官们也来源于五湖四海,哪个律师能熟悉所有的法官?

有人说,不用熟悉所有的法官,一个法院我熟悉一两个就行了,需要的话,我再通过这一两个去熟悉其他人。这话听起来有道理,但也未必可信,为什么这么说,我后面解释。 

三、律师跟法官熟就能帮你疏通关系、颠倒黑白?

我并不想说咱们现在的法制环境没有枉法裁判、没有冤假错案,但是就大部分案件来讲,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支撑,法官是不敢胡判的。没有足够的信任度,法官也是不敢随便拿人财物的,甚至不敢随便出来跟生人吃饭。总的来说,近些年整个社会打击行贿受贿这类事儿力度是越来越大。而法官处在处理社会矛盾的第一线,相对于其他行业法官的自我保护意识也更强。

当然,不排除个别法官心黑胆大,真敢肆无忌惮地吃了原告吃被告,但这样的人好多都倒下了。现在毕竟不同以往,不但对司法腐败打击力度大了,而且普通民众心眼也多了,取证的手段也丰富,跟踪偷拍的、手机录音录像的,各种手段都能上,因为跟对方当事人一起吃饭被揭出来倒台的法官也不止一个了。这些现实一教育,聪明些的法官哪个不谨小慎微,好好保护自己?

所以,如果所谓的跟法官“熟”,只是互相认识,而没有建立足够的信任,你觉得有几个胆大的法官敢随便收他财物?

那么,是不是律师只要在一个法院有一两个特别熟的法官,就能跟这个法院的法官都搭上线?那也是不可能,俗话说“有人的地方就有江湖”,一个法院的法官互相之间就都能熟悉到一起受贿?先别说有的法官之间可能本来就有各种矛盾,就算没有矛盾,一个单位的同事有向个能互信到把自己犯罪的把柄放到别人手中的?

而且,即使法官想帮你忙,如果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不到位,又有几个法官真敢颠倒黑白?尤其是近几年,这样的事儿我不能说绝对没有,但是如果没有特别的背景,并不那么容易发生。

前几年我曾代理过一个案子,法庭上我能明显感觉到法官偏袒对方,甚至诱导我方当事人改变诉讼方案,法官当庭在语言隐含着的意思是“你们这么打肯定会输。”我告诉当事人:“我的看法是不能改变方案,如果改了才真的会输。”最后当事人顶住压力,坚持原来的方案。庭审结束后,我写了份书面意见给法官,并附了上同类案件我在该院的上级法院拿到的判决。最终这个案子法院判决支持我方的全部诉讼请求。但就这样一个全胜的案件,竟然判决诉讼费全由我方承担。估计这是法官给对方的“说法”吧。从庭上看,这个法官显然是想帮对方的忙,但是我方不上当,不给他机会,案情和证据摆在那儿,尤其是庭后我给他提供的材料,其实就是告诉他“你敢判我输,我就上诉,这案子道理在我这儿!”

正常情况下,真不是说一个普普通通的法官就能为欲为的,如果当事人费了半天劲,花了不小的代价,法官只是在一些细枝末节的地方,帮了一点点小忙,那个代价值吗?

四、当事人关心“熟不熟”就是把自己放在案板上等着挨“宰”!

我觉得凡是主动关心律师跟法官“熟不熟”的当事人,基本上就是把刀送到人家手里,等对方下手了!就算律师跟法官熟,你跟律师熟吗?既然律师不是你家亲戚,除了正常办案收你代理费外,为你“疏通”不得另收你费?其实当事人这种心态和想法,就是给一些“黑律师”提供了便利。

再说个事儿:有一个曾找我办过案的当事人带他亲戚就一上诉案件找我,那案子我看了一审判决确实有问题,觉得二审还是有机会改判的,但证据和法理上必须多下点功夫。案件分析完了,当事人亲戚说“您XX法院有熟人吗?这案子我们也找过其他律师,他说在法院有熟人能帮我疏通,您如果也有熟人,我就委托您办了。”

我说“我不能承诺给你去疏通,而且我告诉你一句话,你这个案子标的不大,又是一审败诉的,你能给人家的好处费,还不够法官冒险的呢!”这人不信,回去委托那个答应帮他疏通的律师去了,结果没过几个月给我打电话,说二审给驳回了,问我能不能帮着申诉。我说帮不了。

其实这案子我一听就知道她要挨抗,咱不说法官个个都廉洁,但冒险要有足够代价吧?那个案子的标的能给的好处显然大不过风险。但那当事人当时就是信谁说跟法官熟谁就能帮她改判,拦都拦不住,她不挨坑谁挨抗?

为什么很多当事人一问“跟法官熟不熟”,我就直接说不谈这方面的事儿?因为不单法官要规避风险,聪明的律师照样也要学会规避风险。这些年不但有法官因为各种原因“进去了”,出事儿的律师也不少,不管是被定了罪的,还是受了纪律处分甚至丢了执业资格的。我收了您的黑钱,不帮您办事儿,我良心上过不去,收了您的黑钱帮您办事儿,那是犯罪。将来不管是法官出了问题,还是当事人反悔要闹事儿,律师都脱不了干系。也许有的律师不在乎这些,但真把律师当终生职业的人肯定是在乎的,不会随随便便跟当事人说“我跟法官很熟,我可以帮你疏通!”

当然,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律师行业也是一样,有当事人专门爱问“你跟法官熟不熟”,也有律师专门爱说“我跟法官很熟”。当然,这样的事儿,上当受骗的居多,大家没事儿可以看看律师出事儿或当事人上当的新闻资料,基本上那些律师的招数就是这么几步:

1、随便看看案件材料,不深分析案情,就敢拍胸脯说这案子没问题,能胜!

2、我跟法官很熟,你不用担心,有什么事儿我都能帮你摆平!当然,钱你得出!甚至可能以此为由,多次反复收钱!

3、案子胜了,你看,我把法官摆平了!

4、案子输了,对方找的人更强、对方给的钱更多!

 

其实,这种事儿至少有八成甚至九成以上都是假的。有些话咱们点到为止,我奉劝当事人,碰到案子还是得把精力放到案情和证据上,至于找人疏通关系的事儿,真不是随随便便能信、能做的。这话也就说到这儿了:明白人也就明白了,糊涂人非要挨坑,那咱真是拦不住!


延伸阅读:律师不给法官送钱就是不负责任?

本文是一起司法窝案,3名法院院长、10多名法官集体落网,后面牵出10多名律师。如此触目惊心,不仅没有敲响警钟,反而更多当事人会问

“能不能给他送钱”,

“你们跟某某法院有没有关系啊”,

“你不给法官送钱,就是不负责任”。

更有甚者,业内部分律师能靠与某某法官的特殊关系,长期“包赢”某类案件。于是乎,法官受贿窝案屡禁不绝。究其原因,还是司法不透明、不公开,法官权力太大、诱惑太多、缺乏监督,律师不过是腐败权力的附庸。

笔者深切希望,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制度改革,能够真正做到以证据作为裁判依据、调查在法庭、审判在法庭,控辩与原被告充分辩论在法庭,保障律师的执业权益,加强裁判说理,真正做到消灭司法腐败的土壤。



2006年,阜阳市中院原院长刘家义受贿案,在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2005年,阜阳中院发生了震惊全国的腐败窝案,该院两名副院长,十余名庭长、副庭长涉嫌受贿被查处。这起窝案又牵出十几名“行贿”律师,其中六名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但他们大都表示不服。


南方都市报 报道 拎起鱼竿,一条鲤鱼在水面翻腾跳跃,那一刻,董卫东兴奋得忘记了烦恼。但是,当他坐在河边,看着四周的秋光时,压在心头的那块石头再次浮现―――1月22日,安徽省司法厅吊销了他的律师执业证。


与他一起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共有6名律师,都是阜阳人。安徽省司法厅做出这一行政处罚的依据是,他们都曾向法官“行贿”。但律师们认为,他们的行为并非行贿,只是送礼,送礼有正常的“礼尚往来”和不正当送礼之分,不正当的送礼属于违纪,够不上吊销律师执业证的处罚。因此,其中5名律师状告安徽省司法厅,请求法院撤销安徽省司法厅的行政处罚决定。此案于9月7日在合肥市庐阳区法院开庭审理。


“没有一个律师没做过这类事情。”9月22日,董卫东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


记者调查发现,所有受访的律师,无论是阜阳还是外地的,涉案还是未涉案的,甚至包括法官和检察官,他们均认为,在阜阳,打官司送礼、找关系,是一种普遍的社会风气;法官和律师结成利益共同体,使 40 37665 40 15288 0 0 2649 0 0:00:14 0:00:05 0:00:09 2946案件成为一些人的敛财工具。


“中国还没有建立起法律文明和法律信仰。”安徽省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知名律师说。


法院窝案牵出律师“行贿”


调查发现有十几名律师向这些法官送过钱物


2005年,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窝案,牵出十几名“行贿”律师。这起窝案中,落马的法官,有阜阳中院副院长王建民、朱亚,执行庭庭长王春友、副庭长尚杰,经济审判第一庭庭长陈和平,经济审判第二庭庭长董炳旭、副庭长薛懿,刑一庭庭长巫继成,刑二庭副庭长李先义等10余人。


他们被判刑的原因有三,一是内部人事任免时受贿,二是建设中院办公大楼时受贿,三是干预案件处理时受贿。在调查期间,根据涉案法官的交代,阜阳市纪委也调查了三四十名律师,最后发现有十几名律师向这些法官送过钱物。


2006年4月10日,阜阳市律师协会对其中7名律师,做出停止执业3个月到1年的处罚意见。而李利是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和副主任,这是直属安徽省司法厅的律师事务所,执业地在合肥,所以,2006年5月,安徽省司法厅直接扣留了他的律师执业证。


李利之外的7名律师都认为自己的行为确有不妥之处,均接受阜阳市律师协会的处罚建议。他们以为安徽省司法厅也会采纳阜阳市律协的意见,但没料到的是,安徽省司法厅在举行听证会以后,于今年1月22日,对包括李利在内的6名律师做出吊销律师执业证的行政处罚。对其他几名律师因“行贿行为”超过行政处罚时效而仅给予业内处理。


吊销律师执业证,就意味着他们终身不能以律师名义进行有偿的法律服务。这对于这些年龄均为四五十岁的律师来说,无疑是砸掉了终身“饭碗”。(来源: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都市报)


“律师不去送钱就是不负责任”

被处罚律师认为向法官送礼多是受当事人的委托


董卫东承认自己的行为严重错误。他在代理4个案件时,受当事人的委托,向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济审判第二庭庭长董炳旭送钱。


“首先,当事人送钱,我没有反对,这就是错;而且我转手交了,这也是错。”董卫东说。在被处罚的8名律师中,有多人被处罚的原因和董卫东相同。但董卫东的检讨心态十分矛盾,“虽然我没有指使当事人送钱,但持认同态度。当事人认为,如果败诉,再审的路很漫长,而且花的钱比一审时直接送给法官的钱还多,所以不如在一审时直接送钱,而他们认为如果律师不去送钱就是不负责任”。


他被安徽省司法厅认定的一起违纪事件是,2003年初,他在代理安徽省宝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联通公司阜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时,在二审审理期间,受“宝兰”的委托,送给董炳旭3000元现金。


对此,董卫东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解释说,在一审时,经司法部鉴定,联通公司伪造《房屋转让合同》,因此被界首市人民法院罚款3万元,“宝兰”胜诉。可是在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时,联通公司送给董炳旭5000元现金。


“宝兰公司老板得知后,找到我,我打电话董炳旭。董炳旭说,有什么情况见面再说。后来,宝兰公司老板和我一起请董炳旭吃饭,吃完饭后,宝兰公司老板让我转交给董炳旭一个信封。回来的路上,他说,送了3000元。”董卫东说,“但因为联通送得多,二审时,宝兰败诉。”


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不能充分认定阜阳联通公司提供的合同第一页是单方面制作”为由,撤销了界首市人民法院做出的3万元罚款的处罚决定。

该案经过“宝兰”公司的申诉,安徽省检察院已于2006年3月22日,向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认为二审的“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有错误”。目前,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准备依法再审。


董卫东认为,行贿是一种犯罪,必须有具体的托请事项,并谋取了“不正当利益”,但在这个案件中,“我们的目的是为了公正,并不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在另外几起案件中,董卫东也认为自己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么是催促他们快点审理案件,或者就一审判决不当的地方,提前与法官交流一下”。


“省司法厅的依据是法官们的判决书,他们认为,法官受贿,律师就构成了行贿。但即使法官的行为构成了受贿罪,我们的行为也不一定就是行贿,因为《刑法》规定的受贿罪与行贿罪的构成要件是不同的。”董卫东说。


记者先后前往阜阳市司法局和安徽省司法厅采访此事,他们均称,他们做出处罚的依据是法官们的判决书,并未做其他的调查。而律师们均称,纪委调查时,因为有律师被打,所以他们被迫承认了一些并不属实的“事实”,以便与法官们的供述一致。


“但在审理法官时,尽管我提前向纪委提出出庭质证的要求,但法院仍然没有通知我到庭。”李利说。其他律师也均未接到出庭质证的通知。因此,他们认为,安徽省司法厅仅仅依据法官们的判决书对他们进行处罚,是不当之举。


“律师很容易和法官结成利益共同体”

受访律师认为“如果不送礼,就没有能力为当事人维护正当权益”


董卫东为自己感到悲哀,因为“如果不送礼的话,我就没有能力为当事人维护正当权益”。董卫东的感慨是阜阳市所有受访律师一致感受。


安徽某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名姗(化名),从1992年开始从事律师行业,她以前不相信不送礼就打不赢官司,现在,她不再反对当事人找关系。


去年,她代理了太和县一个案件,因为对方疏通关系,做伪证,致使她的当事人蒙冤。李名姗找到证人可证明当事人无罪。但当事人家属找到她说,当地检察院找到家属称,如果律师申请证人出庭,就将律师和证人全部抓起来。当地法院也找到家属说,如果他们请律师继续辩护,就判5年,不辩护就判3年。李名姗不得不自动与他解除了委托关系。结果,果然判了3年。


“所以当事人找到合适的关系,很可能会赢。”李名姗说。


李名姗认为,法官和律师之间没有建立起职业共同体的关系,没有共同的职业信仰,也就不会共同维护司法的公正,“法官见到律师就问挣了多少钱,办案就是挣钱。这样,律师很容易和法官结成利益共同体,律师也就获得更多案源”。


“实际上,所有当事人找关系花的钱远远比找律师花的钱多得多。”李名姗说。2003年左右,一对男女自愿发生性行为,后女人向男人索取钱财,被男人拒绝,女人遂以强奸罪起诉男人。李名姗派出两名律师,辛苦取证,证明男人无罪。最后,当事人被判了无罪。


“这对律师来说,是很荣耀的事情,但是当事人告诉我,他们在公检法花了10万元。而我们的两个律师只收了1000元的律师费。所以,律师毫无荣誉感,律师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假如败诉了,当事人还要怪律师。”李名姗颇为无奈地说。


对于董卫东、李名姗等多名律师的执业感受,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位法官持有不同看法。他说,其实,收了钱而上缴的法官占多数,像薛懿、董炳旭这样的法官只是少数,“大家的意见都是一致的,这几个人早晚要出事的,法院也经常敲警钟,但他们听不进别人的劝告”。


“做案子就是做人的工作”

曾因接受当事人委托给法官送钱而受到停业处罚的安徽某律师事务所主任分析执业环境


“从全国来看,有2004年的武汉中院窝案,还有广东、湖南等法院都出现过大案。”阜阳市一位资深司法人员说,“在王怀忠时代,阜阳就已经是如此了,王怀忠把阜阳的政治风气搞乱了。”


去年以来,阜阳中院三任院长尚军、刘家义、张自民相继落马,这三任院长在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连续主政十几年。虽然尚军是在安徽省卫生厅副厅长位置上案发,刘家义也在阜阳市政协副主席任上被调查,但是,他们在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任上,都有受贿、贪污、干预法律审判等行为。


安徽皖北律师事务所主任余鸿飞,也从1992年开始做律师,“当时的环境比现在好,人们交往不复杂,那时的领导清廉,办案不需要请客、送礼”。


“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还在尚军时代,就开始乱了,这与王怀忠、肖作新等人有关,整个阜阳的风气都不好,请客送礼、买官卖官,十分普遍。”余鸿飞说。自此以后,余鸿飞感到律师办案“很憋气”,律师的工作重点成了帮当事人分析应该做谁的工作,从审判长、副庭长,到庭长,还有分管院长等等,分析法官们的爱好等等,之后,再由当事人找关系。“做案子就是做人的工作”。


余鸿飞称,其实,律师并不愿意帮当事人去送礼,“但是当事人找律师时,就问你和法官熟不熟。当然,也有律师明知某个案子在事实和法律依据上,肯定要败诉,但也让当事人找关系”。


9月17日晚,安徽省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知名律师徜徉在香港的繁华街头,白天,他参加了由多国法律专家组成的法制研讨会。近年,他还曾赴美国、泰国等地参加法制研讨会,目的是扩大理论功底,提高自己的知名度。


他认为,当下中国尚未形成真正的法律文明。一方面,行政干预司法现象普遍,法官的行政化也使法官不能独立办案,不像西方国家,法官就是法官,只有大法官、法官等等级之分,而在中国,法官不仅有等级之分,还属于政府公务员,有不同的行政级别。而在一个合议庭上,行政级别高者,一般为审判长,最有话语权。从阜阳中院窝案的部分法官的判决书里还可发现,法院高层也不时提醒某个案件的审判长对一方当事人“予以关照”。


正因为如此,他在夹缝中另辟蹊径―――通过办公益案件和社会热点案件提高知名度,如未成年人烟草诉讼案件、阜阳劣质奶粉案件、江苏禽流感举报人乔松举案等等,这些案件,有的不收费,有的只收成本费。


“通过热点、公益案件,在外面形成影响,获得法官的尊重,反过来影响身边的官司。”这名律师说。去年以来,他开始不定期举办公益性法律沙龙,邀请法官、律师和检察官,就当前的热点话题进行探讨,以便形成三者之间互相尊重,理解的良性关系。


“在阜阳,律师在夹缝中生存”

阜阳市检察院资深检察官王友明研究发现,“辩护方地位几乎是缺失的”


王友明,是阜阳市检察院资深检察官,在检察院公诉处工作了20年,从1998年至今,他在检察委员会办公室和法律政策研究室工作。他还是安徽省委党校的客座教授、阜阳市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顾问。今年春节以来,他在工作之余,旁听了29次庭审。


“律师是在夹缝中生存的。在阜阳,律师的生存空间狭小。”王友明以检察官身份,为律师说话。


王友明通过对公诉案件的研究发现,法庭上,刑事辩护人的正确意见很难被法官采纳,公诉机关不正确的意见反而能被法官采纳。“在控告、辩护和审理中,辩护方地位几乎是缺失的”。


其次,律师的执业环境很差,“公检法都想躲避律师,比如,公安在侦查阶段,律师可介入,但实际上,当律师会见当事人时,公安部门要派人跟随,而且不准律师问和案件有关的问题。那么,律师会见当事人,有什么意义呢?再如,在法院审判阶段,公检两方都不会把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移交法庭,不让律师掌握更多信息。而当律师向法庭提出调取证据的要求时,法院一般都不会采纳”。


从1988年开始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李利对王友明的说法深有感触。他说,


如果律师与法官关系好的话,在办案时,就会有诸多便利:比如阅卷,法官在接到对方提交的证据时,就会提前告知你赶快去阅卷,否则,你提出要阅卷,他就会以出差、开会等为由,不能及时让你阅卷;


如果你和法官关系好,法官甚至还会就开庭的时间征求你的意见;再如,在申请财产保全时,


如果你和法官关系好,他们会及时依法帮你执行财产保全,减少当事人的损失,否则,法官可以以各种理由推迟;另外,律师向法院申请调取证据时,法官可以不采纳,“但如果关系好的话,就不一样了”。


此次被处罚的律师纪亚青也称,法官和律师熟悉了,采纳律师意见的程度就会高些。“在开庭后,律师都要将代理词或者辩护词,交给法庭,如果你与法官熟悉,法官就会主动与你探讨,在合议时就会多采纳你的意见,否则,他看不看都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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