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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老赖贾跃亭的”汽车梦”还能走多远?

2018-01-04 法苑视界

新华网北京12月31日电(刘绪尧)12月31日——人们告别2017年的日子,证监系统责令乐视网实际控制人贾跃亭回国履责的到限期,也是乐视网因收购乐视影业停牌、远超此前承诺时间的第257天。已身负“老赖”身份的贾跃亭回国还是不回,公司权益及投资者利益如何追索,乐视网停复牌影响会有多大……新年钟声即将敲响,一系列谜题仍然待解。


今天清晨6时50分,贾跃亭妻子甘薇更新微博称“2017最后一天,使命归来。2018新年伊始,任重道远……早安,北京”,并将坐标定位在北京首都机场,显示其已回国。


自5个月前声称为乐视超级汽车项目融资为由赴美国以来,乐视系创始人贾跃亭曾多次表示“下周回国”。然而截至记者发稿时,依然未见贾跃亭本人回国的有关表态或行迹。


在证监系统责令回国、交易所公开谴责处分、法院系统法律问责的多方压力之下,其会否及何时回国切实履行公司实际控制人应尽义务,成为乐视网发展悬疑环环相扣的集中指向。

监管频频喊话 回国履责成焦点


12月29日,深交所消息称,对乐视网股东贾跃亭、贾跃芳给予公开谴责处分。深交所指出,经查明,贾跃亭、贾跃芳违反了2014年12月6日做出的借款承诺。对于贾跃亭、贾跃芳上述违规行为及深交所给予的处分,深交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12月25日晚间,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北京证监局”)发出了“关于责令贾跃亭回国履责的通告”,责令贾跃亭于2017年12月31日前回国,切实履行公司实际控制人应尽义务,配合解决公司问题,稳妥处置公司风险,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早在9月13日,北京证监局就曾下发了《关于对贾跃亭的监管关注函》,明确要求贾跃亭见文立即回国,稳妥处置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


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此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北京证监局责令贾跃亭回国履责的公告,首先碰到的问题,在于该通告是否能够顺利送达的问题,其实,证监会有一些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无法送达,最后只得在报刊上登公告。证监局具有行政处罚权利,但对贾跃亭在海外采取强制措施,似乎力有不逮。


截至目前,证券监管机构并未对贾跃亭和乐视网立案调查,对此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证券部合伙人刘思远在专栏文章中表示,可能是监管机构认为贾跃亭和乐视网目前已查明的行为未达到行政处罚立案标准,并且监管机关尚未了解到贾跃亭和乐视网存在达到行政处罚立案标准的行为。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履行或违反自愿作出的承诺,这种行为是否达到应予行政处罚的程度,的确存在很大争议。记者查阅相关资料,证监会确实从未就此类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老赖”身份已定 归国与否添变数


除了证监系统外,法院对贾跃亭的法律问责也在继续。12月中旬,贾跃亭被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根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息显示,贾跃亭因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已经两次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12月11日,因欠平安证券4.621亿元未还,贾跃亭被法院第一次以自然人身份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后,14日贾跃亭因与华福证券逾3亿元的纠纷再次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贾跃亭此次回国的可能性有多大?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贾跃亭回来的可能性非常小。主要理由有两个:一是贾跃亭曾经做出的无息借款承诺没有兑现,在公司困难之际出走,需要他回国履行承诺;另外,贾跃亭控制的相关公司对乐视网存在巨额欠款。

贾跃亭回国后的“老赖”身份也成为他的一大命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贾跃亭一旦回国,失信被执行人高消费将被限制,比如乘坐飞机、在星级以上宾馆等场所进行高消费、购买不动产、租赁高档写字楼等,其子女也不可以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贾跃亭在11月份接受《棱镜》采访时也直言:“债务纠纷会涉及到我,可能会对我产生限制出境和高消费的影响。一旦回国之后又来不了美国,FF的融资就没戏了,就垮了。”

投资者如何维权 律师:不排除强制令其回国

12月13日,乐视网发布公告确认公司第一大股东贾跃亭被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根据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显示,贾跃亭已四次被列入被执行人名单中。乐视网同时提示,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记者就投资者遭遇的乐视网长期停牌以及贾跃亭拒不履责等相关事宜向相关律师咨询。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许峰律师对记者表示:“投资者还不能索赔。除非被证监会处罚,目前看不到投资者提起索赔的可能性。”


当记者问及是否有法律手段可以强制贾跃亭回国履责,许峰表示,目前没有很有效的手段强制贾跃亭回国,如果其在法律文书生效后有转移隐匿财产等行为,不排除会涉嫌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那么就可能涉嫌刑事责任,可能会产生强制让其回国的可能性。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曙衢律师也认同,贾跃亭拒不回国,证监会无法采取强制手段令其归国,但政府部门如此强硬的表态,是在不断地给贾跃亭施压。“如果贾跃亭一再不配合,可能会受到证监会给予的行政处罚。如果他的不配合导致损失扩大,其也将承担对应的赔偿责任。”


针对贾跃亭遗留的债务问题,记者再次咨询相关律师,作为接盘方的融创是否对贾跃亭承诺的未履行义务有连带偿还责任,许峰表示:“融创对贾跃亭的承诺没有连带责任,除非他们另行约定。

贾跃亭失信,或难影响其在美融资


美国纽约的普凯律师事务所(Pryor Cashman LLP)合伙人陈绯律师:“要在美国融资必须通过‘坏分子’(bad actor)背景审查。”贾跃亭目前在美国进行的融资属于私募,受到美国《证券法》“D条例”506规则监管。


2013年,为了防止金融危机再次发生,美国《证券法》进行了修订,加入“坏分子”背景审查的要求。“坏分子”是指在融资前的观察期限内(根据违法行为不同,5年到10年不等),有过被美国法院就金融证券相关案件定罪的个体。

“不管是公募还是私募,也不论是中国还是美国,不良记录是要披露的。投行估计很难愿意替这样的公司承销。公司的估值应该会受到影响,除非投资人不看材料,不做尽职调查。”陈绯律师表示。


姚震提到,“私募基金不像银行,他们主要是看申请人的商业计划,是否有更好的商业主意。在美国,私募基金很少查询企业主本国或者国际的信用记录。如果一个在中国信用记录差的个体包装很好的话,在美国照样可能受到私募基金的青睐。但是贾跃亭是个例外,他的事情在美国有很多媒体报道。这对他在美国融资会有影响。


任何要通过私募融资的公司必须申报每一个高管和拥有超过20%股权的股东以往的背景资料。如果,一个公司的高管和拥有超过20%股权的股东中有“坏分子”,该公司将被禁止进行融资,以保护投资人的利益。


只是贾跃亭的判决是中国法院做出的而不是美国法院做出的,并未满足“坏分子”的要求。“有的解读认为,外国法下的违规不属于‘坏分子’范围。”陈绯律师说道。


而且,即便美国法院认可中国法院的判决,贾跃亭目前也未必满足“坏分子”的条件。目前,中国法院的判决仅仅是要贾跃亭还钱,而不是认定其有欺诈行为等刑事犯罪。根据美国法律,犯有欺诈罪等的刑事罪犯才能被定义为“坏分子”,从而被禁止融资。如果仅有宣布个人破产记录等单纯民事纠纷,并不会被禁止进行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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