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毁坏、独享或锁住“共享单车”犯法吗?听听律师的说法

2017-05-20 陈东文律师 广东律师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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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

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 陈东文律师

内容提要

随着越来越多品牌的共享单车出现在街头巷尾,乱停乱放、恶意破坏、直接骑回家等不文明现象频发,导致各种问题日益凸显。笔者就故意毁坏或独占“共享单车”的法律责任作如下解析。

关键词

“共享单车” 法律责任

毁损共享单车的法律责任

毁坏共享单车可分为故意或过失毁损共享单车两种类型。



(一)过失毁坏共享单车的法律责任

如果是过失毁坏共享单车,这是一种过失行为,承担的是违约责任。因为单车使用人租用单车的行为,其实是与共享单车的提供者形成一种租赁共享单车的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单车使用人有义务妥善保管和使用共享单车。在单车使用人过失致使单车损坏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单车使用人应当承担修复所损坏的单车的法律责任。


(二)故意损坏共享单车的法律责任

如果共享单车使用人或其他非使用人故意损坏共享单车,则行为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至少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则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1. 故意毁损共享单车的民事赔偿责任

行为人故意毁损共享单车,也属于故意违反合同约定,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行为,也应承担修复单车或赔偿损失的民事法律责任。


2. 故意损坏共享单车属于违反治安管理法的行为,应当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 ...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据此,如果行为人有故意损毁共享单车的违法行为时,公安机关有权对行为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3. 故意损坏共享单车可能属于违反刑法的犯罪行为,可能要承担刑事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33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据此,如果行为人一次故意损坏共享单车的价值在5000元以上,或者故意毁坏共享单车3次以上,或者纠集3人以上公然毁坏共享单车的,则涉嫌刑事犯罪,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5条规定的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行为人擅自将共享单车据为己有或己用的

法律责任

(一)擅自将共享单车据为己有的法律责任

据媒体报道,有人将共享单车放在车辆后尾箱搬离至所投放使用的地区,比如有人将共享单车从深圳运湖南,在高速路上被市民拍照发到网上,引起其他市民一片唏嘘声,大家多从道德角度进行谴责。这其实涉嫌行政违法,甚至是刑事犯罪。因为,行为人通常是在共享单车提供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共享单车弄走,放到自己家里等地方,占为己有。这种行为,本律师认为属于一种盗窃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据此,公安机关可以对行为人进行治安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至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0至20000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0000至100000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因此,如果达到上述立案标准,则行为人的行为,将被追究盗窃罪,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二)共享单车使用人擅自在共享单车上

另加锁链的法律责任分析

在共享单车使用比较紧俏或共享单车投放不到位的地方,有些共享单车使用人为了方便自己使用,擅自在共享单车上另加锁链,以仅供自己独自使用。显然,这种行为使共享单车投放失去“共享”的意义。共享单车的目的就是要共同方便,共同使用,提高单车的使用效率。因此,这种行为有禁止的客观必要性。但是,这种行为是否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是否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律师认为,这种行为,在现行法律的规定下,尚不至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的规定,即不属于违法行为。但是,共享单车提供方通常会对共享单车的使用有明确规定,禁止使用者将单车停放在小区、地下室、楼道等偏僻位置甚至私加锁、搬进家等现象,还车时应将车停在路边施划停车线的位置,基本原则是不影响交通的位置。如果行为人有上述情况经查证属实,该用户则会被降低信誉值,再使用单车时,租车费用将会增加,甚至日后可能被列入“信用记录黑名单”。


撰稿 | 陈文东律师

来源 | 《广东律师》2017年第二期

编辑 排版 | 扬法

校对 | 雨桐 冼儿 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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