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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启新里程!省律协律师调解中心揭牌成立,曾祥陆厅长等领导出席并寄厚望

2018-03-16 律家君 广东律师之家

大消息!

历经两个 33 38430 33 12677 0 0 1787 0 0:00:21 0:00:07 0:00:14 2592月的紧张筹备

广东省律师协会律师调解中心

在3月15日宣告成立!

从此,广东律师调解工作迈入新征程!

为贯彻最高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落实今年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十大民生实事,根据省法院、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和相关要求,3月15日,省律协举行“广东省律师协会律师调解中心”(以下简称“调解中心”)挂牌仪式。

省司法厅党委书记、厅长曾祥陆,党委副书记、副厅长梁震,省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洪适权,省厅律师工作管理处处长黄婷,省律协副会长王波、童新,秘书长叶港、省司法厅、省法官协会相关领导、部分律师调解员代表以及法制日报广东分社、南方日报、广州日报、羊城晚报、信息时报、南方都市报、广东广播电视台、南方网、网易新闻、爱特法律人等媒体记者参加仪式。

省司法厅党委书记、厅长曾祥陆作讲话


揭牌现场

3月15日上午,省司法厅党委书记、厅长曾祥陆,党委副书记、副厅长梁震等一行来到省律协,对律师调解中心成立情况进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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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八点三十分,在各方共同见证下,揭牌仪式准时举行。曾祥陆厅长、洪适权副院长、王波、童新副会长为调解中心揭牌。梁震副厅长主持揭牌仪式。

揭牌现场


省司法厅党委副书记、副厅长梁震


省律协副会长王波


一、揭牌仪式透露

《广东省律师协会律师调解中心工作指引(试行)》已出台,该指引是全国第一个省级律协出台的调解工作指引。

据叶港秘书长介绍,成立调解中心是贯彻落实最高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精神、深化律师制度改革决策部署、落实厅党委“固强补弱、创新创先”工作思路、建立完善律师调解制度的重大举措。他还介绍了中心筹划组建工作、中心成员的配备情况、调解员选配情况、调解室设置情况及制定了《广东省律师协会律师调解中心工作指引(试行)》,该指引是全国第一个省级律协出台的调解工作指引。

二、省律协表态

力争把省律协律师调解中心建设成为全国模范律师调解中心!

对于新成立的省律协律师调解中心,童新副会长表示,调解中心将在省高院、省司法厅的指导下,认真落实文件的各项布署,积极培育律师调解专业人才,努力提高调解工作成效,力争把省律协律师调解中心建设成为全国模范律师调解中心,让广东律师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

三、省高院副院长洪适权讲话:

为推动我省律师参与调解工作,

明确在多个法院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

洪适权副院长对调解中心成立表示祝贺,感谢省司法厅、省律协和广大律师对法院工作的大力支持!他指出现代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科技日新月异,整个社会呈现利益主体多元化,社交方式多样化,信息扁平化的特点。原先固有的社会规则与管理模式不断受到挑战,各种新型矛盾、纠纷与争议的发生层出不穷。鉴于我们目前争议解决机制的不足,作为纠纷最终解决机构的法院近年来各类案件数量也大幅上升,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异常突出。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迫在眉睫,律师参与调解是因势而谋、因势而动、顺势而为。

律师是法律的专业人士,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组成部分。律师的特点就是受托为他人的利益寻找矛盾冲突的解决之道。因此,律师作为熟悉法律专业,了解各方当事人的诉求,且在利益上能独立于当事人的一个特殊群体,在现代社会中,可以在解决社会争议中发挥独特作用。律师在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中具有独特的专业优势、职业优势和实践优势。成立律师调解中心,是律师参与司法改革的有力举措。有利于形成多元化社会矛盾化解机制,促进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希望省律师调解中心的成立,可以更好地引导律师参与调解,不仅有利于缓解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而且有利于发挥律师参与调解的专业作用,节约国家的司法资源和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使人民群众敬畏法律的硬度也感受到法律的温度。新时代就有新要求,希望广大律师在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更大贡献。


曾祥陆厅长作讲话

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

是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有力抓手,

也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曾祥陆厅长就律师调解工作提出三点意见:

一是提高认识、把握机会。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是专业领域法律服务工作更好满足人民群众需要和完善我国诉讼制度的创新举措,是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有力抓手,也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展律师调解是今年中央召开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总结推广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创新之举。3月7日,习近平总书记亲临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广东代表团参加审议时,对广东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其中的很多内容,包括要求广东勇于先行先试、继续深化改革,要在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等四个方面走在全国前列,这些都对我们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提供了很好的契机,另外,省法院对律师调解工作也非常支持,近两年采取了许多实实在在的措施支持我省律师事业的发展。我们一定要把握好用好这些有利契机,切实提高对律师调解工作的认识,要有大担当、大格局,把律师调解这项工作做好。


二是善始善终、善做善成。今天省律师协会调解中心揭牌,这仅仅是工作的一个开始。机构建立起来了,接下来,要在如何顺利有效地开展调解上下功夫。包括要进一步完善工作体制机制、做好与人民法院工作的衔接。要组织好整合好律师资源,把真正具备较强专业素养、有强烈责任心的律师吸收到律师调解库里来,并适当进行专业分工。要完善内部规章制度、流程指引,确保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建立起律师调解的公信力;要明确工作纪律和业务规范,加强培训,确保调解工作质量,确保参与工作的律师不能损害当事人权利,不能谋取不当利益。要加强宣传引导,要利用各种新媒体,广泛宣传律师调解的专业优势、服务的公益性、调解成功的典型案例等,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引导、推动纠纷当事人向律师调解中心申请调解。要及时总结经验,为全省进一步完善律师调解工作积累经验。总之,在律师协会设立调解中心,决不能虎头蛇尾,一定要善始善终、善做善成,要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三是发挥职能、勇于创新。律师协会调解中心的成立,标志着行业协会在发挥律师职能作用方面也将有所作为。希望省律师协会在今天设立律师调解中心的基础上,今后在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服务改革发展大局方面,更主动地挺在前面,刷出更多的“存在感”,要大胆探索创新各种方式,更积极组织广大律师服务于我省的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

延伸阅读



怎样才“够格”做律师调解员?

5年相关经验少不了

《广东省律师协会律师调解中心工作指引(试行)》对调解中心和调解室的设置、调解人员库的建立、调解员的培训、调解案件的受理范围、调解协议书的制作等作出了指引。根据内文指引,要成为一名律师调解员,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调解工作,并可以安排时间参与调解工作;

(二)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律师职业道德素养和较丰富的执业经验以及沟通协调能力;

(三)至少具有5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或者在有关单位从事调解相关工作经历5年以上,且律师执业业经历1年以上;

(四)未受过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和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五)具备一定的调解工作经验;

(六)其他情形。


调解中心配备多少调解员?

第一批已经选配了33名


据悉,省律协调解中心的第一批调解员从现有中心成员、相关专业委员会成员以及有关市具备丰富调解经验的律师中选拔,现已选配了33名。接下来,珠三角各市律协还将推荐一批律师作为省律协调解中心的调解员。此外,珠三角各市律协调解中心调解员原则上不少于50名,其他各市律协原则上不少于20名。


调解中心有哪些工作人员?

主任、副主任等岗位已设置


据介绍,省律协调解中心设主任1名,由省律协分管副会长担任;设副主任1名,由省律协秘书长担任。调解中心还选取部分省律协常务理事、理事、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担任中心成员。中心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省律协秘书处分管领导担任,并配1名工作人员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 


4.办公软硬设施都备好了吗?  

全部到位!

省律协已按相关标准要求,设置了律师调解室,配备了背景标识、桌椅,办公电脑、打印机,录音录像设备等,并制作了调解须知、调解工作职责、调解工作流程喷涂等内容,此外,还制作了中心工作手册、案件登记簿等,设置了专门受理调解的电话及电子邮箱。

律师调解室

工作手册

调解中心调解须知

1.当事人、代理人经确认后参加调解,其他人员不得任意参与,中途更换当事人、代理人需经律师调解员认可。

2.律师调解员提问或讲话,其他人员不得干扰;当事人或代理人要发言、申辩时须经律师调解员同意;一方发言时,另一方不得插话。

3.要文明用语,礼貌待人,不得争吵、打闹或发生其他不文明行为。

4.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必须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达不成协议,当事人不得吵闹,注明达成共识的内容及存在分歧的争议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

调解中心工作职责

1.按职责受理当事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移送的调解案件;

2.组织开展案件调解有关工作;

3.制作调解案件有关文书;

4.负责与有关单位进行工作协调;

5.定期开展对律师调解工作的汇总、归档、通报;

6.研究起草律师调解工作报告;

7.按照规定制定调解工作流程;

8.其他应当由本机构办理的工作。

调解中心工作流程

1.接收当事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移送案件;

2.调解中心受理;

3.选定或者指定调解员;

4.调解员提前审阅案件材料,对调解请求合法性、是否存在虚假调解情形等进行审查;

5.召开调解会议;

(1)工作人员核实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身份;

(2)双方当事人、代理人阅读调解须知,并签名确认;

(3)律师调解员对案件及当事人进行分析引导;

(4)调解成功,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签署《调解协议书》;调解未成的,注明达成共识的内容及存在分歧的争议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

6.结案并报备。


供稿、图片 | 省律协秘书处纪律部、会员部

组稿、编辑、排版 | 扬法

审定|邓捷

校对 | 李文栩、何婉琳 、雨桐 、 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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