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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市|东莞市律师协会律师调解中心揭牌成立

2018-04-04 律家君 广东律师之家

为贯彻最高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根据省法院、省司法厅、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东莞市司法局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和相关要求,3月30日,东莞市律师协会举行“东莞市律师协会律师调解中心”(以下简称“调解中心”)揭牌成立仪式。

东莞市司法局副局长、东莞市律师行业党委书记朱小平,东莞市律师协会会长陈锡康,东莞市司法局律师管理科负责人谢景慧,东莞市律师协会副会长蔡国民、张社清、周云,监事长张旭东、副监事长张文丽,秘书长龙开族及部分理事参加揭牌仪式。揭牌仪式由陈锡康会长主持。


(东莞市司法局、东莞市律师协会领导参加揭牌仪式)

朱小平副局长在揭牌仪式上表示,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是专业领域法律服务工作更好满足人民群众需要和完善我国诉讼制度的创新举措,是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有力抓手,也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要提高认识,把握机会,切实提高对律师调解工作的认识,要有大担当、大格局,把律师调解这项工作做好。希望东莞市律师协会在设立律师调解中心的基础上,努力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服务改革发展大局,更主动地挺在前面,更积极组织广大律师服务于东莞市的经济社会发展,通过专业调解化解矛盾来承担社会责任、体现社会价值,服务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

陈锡康会长介绍,成立调解中心是贯彻落实最高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精神、深化律师制度改革决策部署、落实厅党委“固强补弱、创新创先”工作思路、建立完善律师调解制度的重大举措。介绍了中心筹划组建、成员配备、调解员选配、调解室设置等情况。他表示,律师参与调解工作是对律师业务领域的重要拓展,广大律师应抓住试点机遇,乘势而为,充分发挥律师的专业特长,进一步发挥律师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职能作用。同时,律师调解中心将在东莞市中院、东莞市司法局的指导下,认真落实文件的各项布署,积极培育律师调解专业人才,努力提高调解工作成效,让东莞律师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

东莞是广东的经济重镇,是中国经济最具活力的地区之一,2017年实现生产总值7580亿元,进出口总额突破1.2万亿,税收总额突破2000亿元,市场主体突破100万户。根据新近公布的《广东省人口发展规划(2017-2030)》,东莞被规划为特大城市,至2020年,人口规模等级为500-1000万。

巨量的人口规模、活跃的经济活动以及多元的利益诉求,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各种矛盾纠纷。一个有效率的多元纠纷解决体系的存在是维护社会的稳定和有序必不可少的前提。调解是一种具有良好性价比和有效传承中国文化元素的争议解决 46 31064 46 14501 0 0 1050 0 0:00:29 0:00:13 0:00:16 2592式。

东莞市律师行业探索和推广调解业务,已有相当时间。东莞市律师协会在2013年已经成立东莞市律师协会调解中心,统筹和推动本地律师以调解方式参与社会矛盾化解工作。2016年,东莞市律师协会新一届理事会对东莞市律师协会调解中心的定位进一步明确,职能进一步延展。在过去五年中,应东莞市两级人民法院的要求,东莞市律师协会先后推荐了近百名本地律师担任人民法院聘任的调解员;与此同时,东莞市律师协会和境内外有关知名仲裁机构及其他多元争议解决机构建立了密切的合作关系。

随着东莞市律师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东莞市律师协会调解中心更名为东莞市律师协会律师调解中心,并对中心的职能进一步优化和扩展,东莞市律师协会将进一步积极探索和实践,围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不断推进律师调解工作,健全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创新律师调解方式方法,加快建立具有可持续发展前景又能够取得切实成效的有东莞特色的律师调解工作模式,有效助推东莞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构建工作。

有关领导参观调解室

东莞市律师协会律师调解中心调解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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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律师协会律师调解中心

工作职责

1. 按职责受理当事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移送的调解案件;

2. 组织开展案件调解有关工作;

3. 制作调解案件有关文书;

4. 负责与有关单位进行工作协调;

5. 定期开展对律师调解工作的汇总、归档、通报;

6. 研究起草律师调解工作报告;

7. 按照规定制度调解工作流程;

8. 其他应当由本机构办理的工作。


东莞市律师协会律师调解中心

工作流程

1.接收当事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移送案件;

2.调解中心受理;

3.选定或者指定调解员;

4.调解员提前审阅案件材料,对调解请求合法性、是否存在虚假调解情形等进行审查;

5.召开调解会议;

(1) 工作人员核实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身份;

(2) 双方当事人、代理人阅读调解须知,并签名确认;

(3) 律师调解员对案件及当事人进行分析引导;

(4) 调解成功,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签署《调解协议书》;调解未成的,注明达成共识的内容及存在分歧的争议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

6.结案并报备。


东莞市律师协会律师调解中心

调解须知

1. 当事人、代理人经确认后参加调解,其他人员不得任意参与,中途更换当事人、代理人需经律师调解员认可。

2. 律师调解员提问或讲话,其他人员不得干扰;当事人或代理人要发言、申辩时须经律师调解员同意;一方发言时,另一方不得插话。

3. 要文明用语,礼貌待人,不得争吵、打闹或发生其他不文明行为。

4. 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必须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达不成协议,当事人不得吵闹,注明达成共识的内容及存在分歧的争议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




文章来源 |   东莞市律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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