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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家单位联合发文!调整市直机关幼儿园、市交通实验幼儿园保教费标准

2018-03-14 咸宁市教育局 咸宁市教育局


为进一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促进幼教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湖北省定价目录》和《湖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依法对市直机关幼儿园和市交通实验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启动调价程序,并报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直机关幼儿园和市交通实验幼儿园保教费标准调整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保 教 费 标 准

 

市直机关幼儿园和市交通实验幼儿园保教费标准为:450元/生·月。

 


不 得 收 费 项 目

 

 幼儿园除按规定收取保教费及规定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费用。

 

▲ 幼儿园不得收取书本费,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特色班、实验班和兴趣班为由,另外收取费用。

 

▲  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与幼儿入园挂钩的建园费、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入园押金等其他费用。

 

▲ 保教费收入纳入财政统一管理,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全额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实 行 收 费 公 示 制 度


在开学前,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执 行 时 间


本通知自2018年春季入学起执行,原咸价费〔2015〕6号文件同时废止。



文件号:咸价费〔201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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