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张不能抵扣的专票,竟导致税局上门查账,原因仅仅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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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学霸有个朋友的公司正常经营纳税,上个月取得了一张不能抵扣的专票,然后没有认证也没有抵扣,成为了滞留票,竟然导致税局上门查账,要求说明情况,
到底怎么回事?
全面营改增后,不能抵扣的专用发票的处理问题成为不少纳税人的困惑。跟着本学霸来看看怎么处理这些鸡肋发票!
我们要知道,不能抵扣的项目是可以开具专用发票的。(财税〔2016〕36号)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
除此之外,都可以开具专用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与能否开具专用发票没有必然关系,购进餐饮服务、娱乐服务、贷款服务等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但销售这些服务都可以开具专用发票。
既然开票方可以开具专用发票,那么受票方取得了不得抵扣的专用发票怎么办
看 下 面
方法一:不认证、不抵扣
企业取得了不得抵扣的专用发票,因为无法抵扣,所以不认证、不抵扣,在会计上视同取得普通发票处理:
借:相关科目
贷:银行存款
这种方法的优点是简便,缺点是形成滞留票。滞留票是指销售方已开出并抄报税,而购货方没进行认证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滞留票是税务机关风险管理的重点,企业需要就形成滞留票的原因进行说明,比较麻烦。
方法二:只认证、不抵扣
企业取得了不得抵扣的专用发票,认证但不抵扣。会计处理如下:
①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借:相关科目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②借:相关科目
贷: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这种方法的优点也是简便,缺点是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增值税的会计处理要求,可能会对以后不得抵扣项目改变用途变为可抵扣项目造成不利影响。
方法三:认证、抵扣、进项税额转出
企业取得了不得抵扣的专用发票,先正常认证、抵扣,再作进项税额转出。这种方法的优点是不会形成滞留票,缺点是比较麻烦。
(财会〔2016〕22号)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进项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会计处理如下:
①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借:相关科目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
②经税务机关认证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③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转出时
借:相关科目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这种方法虽然比较麻烦,但是最稳妥的做法。
需要说明的是,对购进的不能抵扣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在以后转为可抵扣时,必须是购进时已经认证过的专用发票。
财税〔2016〕36号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并特别强调“上述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规定,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并特别强调“依照本条规定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应取得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并不是取得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就行了,而是要认证相符。若取得时没有认证,待以后改变用途时也不能抵扣,将会追悔莫及。
综上所述,若购买永远不能抵扣的服务,如餐饮服务、娱乐服务、贷款服务等,本学霸建议不要取得专用发票,要求对方开具普通发票;若购买暂时不能抵扣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要取得专用发票并认证、抵扣、转出,待以后改变用途时再按照相关规定计算可抵扣的金额。
来源:北京国税,会计考试宝典整理发布,转载须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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