猫叔前天在裁判文书网上看到这么一个刑事案件,还挺有意思的。
案件被告艾某在担任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非法侵占公司财产,怎么侵占的呢?艾某是将个人车辆产生的费用从公司报销,也就是通过“私车公用”的方式,从公司非法占有了14.13万的财产,构成职务侵占罪!
换个角度看,这个案件是个人“私车公用”行为风险代表性比较强的一个例子,实际企业经营过程中,基本上都会遇到私车公用的情况。
比如,公司老板或者领导,开个人的私车就去约见客户了,或者自驾从总部去了分公司指导视察,再比如销售部门的员工由于经常跑业务,自己有车的就会开自己的车,也方便办事,中途产生个过路费,油费,停车费等等,这些费用要不要报销?财务每个月都能收到一沓这种类型的发票!
财务小伙伴会很头疼,报销了会有什么风险?私车公用产生的汽油费和过路费能不能可以税前扣除?如果和个人签订了租赁合同,个人要缴纳哪些税?一系列的操心和顾虑......
一起看下,私车公用的费用,如果想合法合理的税前扣除需要怎么做?以及企业和个人的涉税问题有哪些?
老板或者员工个人,私车公用产生的费用报销后,税法上是否允许税前扣除?要不要汇算清缴时纳税调增?这些关于企业税收问题的事情一直是热点,各省份税务局在官方网站也分别回复了,私车费用允许是允许税前扣除的,但是也是有条件的!企业按公允价值与车辆所有者签订租赁合同,清晰约定发生的相关费用承担归属,通过租赁关系,在取得租金发票的情况下(需要个人去税务代开租金),发生的与经营收入有关的油费、过路费、修理费等支出,可凭合法有效凭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注意关键词:按公允价值签订租赁合同、清晰约定费用归属、取得租金发票、费用要取得合法有效凭证。猫叔,老板个人的车辆租赁给公司使用,可以约定无偿使用吗?后续取得的老板个人抬头的加油费发票,能在税前扣除吗?不能!无偿租赁一般税务局是不认可的,后续费用在企业列支将会产生税收风险;如果是按照公允价值约定了租金,后续报销的与企业生产经营用车发生的费用,取得的发票也应当是企业抬头的才能税前扣除。猫叔,我们和员工按照市场租赁行情,租赁了员工的车辆用于日常经营,前段时间帮个人缴纳了车辆保险费,能不能开成企业抬头的发票税前扣除?显然,不能扣除,与车辆所有权有关的固定费用包括车船税、保险费、车辆购置税和折旧费等,不论是否由承租方负担均不予税前扣除。个人签订租车协议后,取得的租车相关收入,涉及的是:增值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
对于经常代开发票的自然人,建议主动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以充分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1)城市维护建设税,市区税率为7%;县城、镇的,税率为5%;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2)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计征依据为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之和,教育费附加率为3%,地方教育附加为2%,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个人出租车辆取得的收入,按照“财产租赁所得”,缴纳个税,具体税额计算方法下图:注意:以上的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财产租赁合同,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个人和企业签订的车辆租赁合同,立合同人应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缴纳印花税。财税〔2019〕13号文规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财税〔2016〕12号文件规定,自2016年2月1日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据实报销与车辆日常消耗的费用,协议规定租赁期间,明确车辆的使用情况及费用分摊方式,税务风险比较小,是目前多数税务局对私车公用的解答的解决办法。但是如果是企业人员比较多的情况下,比如腾讯阿里巴巴这种,每个人都想签订个私车公用的租赁合同,操作和管理起来有很多的不便,再者,后续的发票管理,需要个人去代开发票,往往税务机关对代开发票的金额和次数都是有限制的,实操起来,只适合私车公用情况比较少的企业。由于私车公用的费用很容易和个人消费混为一谈,业务真实性难以把控,税务风险较大,所以企业管理者,应该在财务报销制度中或者单独建立“私车公用”的报销标准制度。根据制度规定,企业股东或者员工个人据实报销,需要时,个人提出出车申请单,注明:出差时间、出差地点、出差事由等,出行完成后需要提供合法有效的报销凭证(一般都是企业抬头的发票,当然过路费停车费这种是没有企业抬头的)和报销明细表,信息应该包括实际趟数、里程、相关杂费等,充分体现费用发生的合理性,因公发生,尽量规避税务风险。很多企业针对员工或者管理层使用私人车辆发生费用,是直接按月或者不按月发放补贴的形式,来弥补个人的因公费用支出,这样的方式不需要个人去代开发票,或者拿费用票报销,方便了个人也方便了企业核算。国税函【2006】245号文对因公用车取得的补贴征收个税的问题也做了解释:提醒:企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车辆补贴超出上述规定标准的部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最后,私车公用一定都要按照政策要求来,签租赁合同,建立公务用车制度,规范税会核算,不允许税前扣除的纳税调增。除此之外,企业如果确实需要用车,还可以通过和租赁公司签订长期的租车使用协议,或者使用网约车企业版,能够取得合法的税前扣除凭证的同时,也对公司内部的费用监控做到公开透明!本文为猫叔说税原创文章,作者猫叔,欢迎大家分享朋友圈,如需转载到其他平台或注:猫叔,一个佛系的中年爱猫者,致力于分享财税好文章,对于上述内容有什么疑问或者有关的税务问题,欢迎大家多留言,文章发布后当日猫叔会尽量都回复,往期留言随机回复。(所有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实际办税依据,具体执行请以当地税务机关要求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