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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了!疫情期间涉矿重要举措,为矿企、矿业人解决困难

中国矿业报 矿业界 2020-09-15

自然资源部矿业权管理司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自然资源部矿业权审批登记申请有关事项的函

各有关矿业权人: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配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保障群众健康安全,现将自然资源部矿业权审批登记申请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自然资源部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和补正期限在2020年1月24日到疫情防控措施解除前到期的,矿业权人可以在有效期和补正期限到期后3个月内,提出延续、保留等矿业权审批登记申请或提交补正材料。

矿业权审批登记申请材料或补正材料,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报送电子文档(通过报盘软件制作的“.zip”格式的压缩包),邮件主题为“项目名称+申请类型”,并附材料清单、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的彩色扫描件(注明联系人及电话)。纸质材料在领取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时提交。

电子邮箱:kyqsb@mail.mnr.gov.cn

咨询电话:4000996938  

  自然资源部矿业权管理司

  2020年2月13日


疫情防控期间,各省(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已经纷纷出台一系列涉矿举措,具体如下: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月1日《关于暂停政务服务窗口线下服务全面实行“网上办理、不见面审批”工作的的通知》:

办理企业资质的事项,新申请资质的,通过“网上办”提交材料,审核后向申请人邮寄资质证书;变更资质的,不要求企业提交原资质证书,变更信息以许可决定通知书为准。申请材料中涉及企业资质证书的事项,以系统更新的信息和批准文书为准,不得要求企业提供新的证书,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


吉林省自然资源厅

   

2月11日《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矿业权管理相关工作的公告》:

在疫情防控期间延长矿业权行政许可有效期限。在疫情防控期间,凡持有省级颁发的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且自省政府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应急响应后到期的,除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和林草部门划定的禁止建设区域内的矿业权外,许可证有效期限自动延续至疫情防控解除后3个月。市、县颁发的采矿权许可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参照执行。

吉林省自然资源厅要求各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疫情防控期间加强矿政工作人员在岗值守,及时解答矿业权人提出的困难和问题,帮助企业提早做好疫情防控解除后申报资料前期准备工作。要超前谋划疫情结束后矿政管理相关工作,制定完善预案,避免疫情解除后矿业权人“扎堆”申请,影响企业申报审批进度。疫情防控解除后,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积极主动作为,优化办事流程,最大限度减少企业办事人员跑动和人群聚集,最大限度减轻疫情影响,帮助矿山企业早日复工复产,促进经济社会稳定发展。


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

   

2月3日《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暂停办理部分审批事项的通知》:

2020年2月4日后到期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有效期延长至疫情防控解除后3 个月内。

疫情解除后,及时通知相关矿业权人和地灾资质证书持有人尽快申请办理延续登记手续。防控期间如确有急需办理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审批事项,经市(地)主管部门确认后,可通过电话咨询、网上申报、双向快递以及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特事特办。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2月3日厅党组会议:

在用矿等方面积极主动加强研究,充分发挥自然资源部门职能作用,全力服务疫情防控大局,共同构筑抵御抗击疫情的严密防线。

创新工作举措,推动政务服务等线上办理,提升服务效能。善于运用现代通讯和信息化手段,直插基层了解情况,帮助解决问题;减少层级和环节,严防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切实为基层和群众减负。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2月12日《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资源要素保障服务的通知》

一是加强重大项目用矿保障。全力支持为重点工程提供建筑石料保障的企业复工复产,有针对性地开展重点服务,保障市场供应。矿山企业可直接网上申请办理矿业权延续手续。

二是实施容缺受理、优先审批。对涉及疫情防控的建设项目用矿,开通绿色通道,优先受理、优先审批、即收即办。简化矿业权抵押备案事项,抵押双方自愿签署矿业权抵押合同的,可不再向矿业权登记机关申请抵押备案。

三是允许矿业权出让收益延期缴纳。已完成矿业权有偿出让但尚未缴清出让收益的,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适当延长缴纳期限,延期缴纳款项免缴资金占用费、滞纳金。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2月5日,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印发通知:

1.2020年1月1日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含已办理顺延登记手续的采矿权),可将申报时限推延至疫情防控解除后3个月内,疫情解除后,要及时通知相关矿业权人尽快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2.要积极配合住建、工信等部门,及时督促已建机制砂矿山企业在落实疫情防控要求和措施的基础上,加快矿山开工建设及开发工作,稳住生产,有效保障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用砂。要督促地质勘查单位在落实疫情防控要求和措施的基础上,加快选定的拟设机制砂矿山地质勘查及三合一方案编制工作;对已满足出让条件的机制砂矿山要提请属地政府加快组织招拍挂出让,支持和鼓励国有企业参与竞买。要督促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在建设施工中对所产生的建筑石料进行综合利用,尽量做到自求平衡;并严格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对施工中生产自用建筑用砂的使用。要加强与住建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掌握辖区内机制砂资源供应情况。

3.疫情防控期间,涉及自然资源审批的有关事项,各地要采取“网上办”“线上办”“邮寄办”等方式,最大限度实现“不见面”审批,最大可能减少人员聚集。鼓励企业、群众通过“网上办事大厅”“闽政通APP”、微信公众号等申报办理自然资源业务;充分运用政务内网,上下联动、互联互通,推行机关内部、上下“不见面”办公;对需要同步报送纸质材料的审批事项,一律通过邮寄方式送达政务窗口。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2月12日,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发布《江西省探矿权采矿权审批“不见面办公”温馨提示》:

一、探矿权、采矿权相关申请应按要求提交相应资料,具体要求可到江西省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查询。

二、申报资料齐全的,探矿权相关申请资料(纸质材料与光盘)可邮寄至厅政务大厅;采矿权相关申请可通过江西省金土工程采矿权管理系统提交电子资料申请,疫情结束后一个月内补交纸质材料原件。我厅收到相关申请后,依法加快办理,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划定矿区范围等以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

三、因疫情影响暂不能备齐相关申报资料,且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在疫情防控期间到期,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在有效期内提交申请:

1.申请人在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通过电子邮件提交相关申请或说明,并在疫情结束(省政府终止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下同)后三个月内提交符合规定的申请材料的。

2. 申请人在疫情结束后一个月内提交探矿权、采矿权相关申请材料的。

3. 符合原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国土资字〔2016〕27号)第十五条规定的。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2月7日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行政许可业务工作的通知》:

一、畅通行政许可事项网上办理渠道

省级自然资源行政许可事项已经全部实行网上办理,疫情防控期间,各级自然资源和林业主管部门、行政审批服务局要按照《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行政许可事项实行互联网全域申报和远程申报审批的通知》要求,加强业务督导,指导申请人通过山东省“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总门户”和省自然资源行政许可远程申报系统申报,减少群众向办事大厅聚集,做到“网上办、不见面、保安全、速办事”。

二、确保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咨询到位

省自然资源厅已于1月31日公布了咨询电话,疫情防控期间,需要咨询行政许可业务的,可及时通过电话联系咨询。各市要加强领导,周密安排,确保业务咨询事项答复到位。

三、保障疫情防控特需事项及时办理

针对疫情防控急需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要坚持特事特办原则,开通绿色通道,综合运用线上线下审批方式,指导帮助申请人完成各项材料准备,对符合要求的以最快速度办理许可,尽最大努力满足疫情防控需要。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月1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印发《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稳增长若干措施》:

各地自然资源部门将主动对接联系砂石企业,加强服务,督促指导尽快复工复产,保障稳增长项目建设的砂石稳定供应。

大力推行审批事项“不见面”办理,引导群众、企业通过“网上办”“电话办”“邮寄办”等非接触方式办理业务。对需同步报送纸质资料的,待疫情结束后补交纸质材料原件。

因疫情导致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不能按法定时限提交申请,以及不能按材料清单准备前置材料的,视为不可抗力原因,顺延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提交;对疫情期间有效期届满的,可推延至疫情防控解除后3个月内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对受疫情影响不能如期缴纳相关费用的,允许土地出让金延期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分期缴纳。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2月8日,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自然资源保障服务工作的通知》:

要积极应对疫情防控形势下重大基础设施、民生设施和重大产业项目建设中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强化资源要素保障,稳定海砂供应市场,高质量做好用地用林用海保障服务,推动重大项目复工建设。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2月12日,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印发《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自然资源和规划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

统筹抓好基础设施、民生设施和产业项目资源要素保障。在保证防疫安全的前提下,各市县局要做好基础设施、民生设施和产业项目规划、用地、用海和用矿审批事项的组卷报批工作。疫情防控期间,全面实行规划、用地、用海和用矿审批网上申报、网上审批,所有项目审批报件通过网上申报系统申报,待疫情解除后,另行通知补交纸质报件材料。相关审查审批事项需要会审的鼓励采取书面方式进行审查。各市县局要指导和帮助矿山生产企业特别是砂石土开采企业早日复工复产,三亚、澄迈、定安等市县要加快推进大中型建筑石料机制砂一体化骨干基地建设,确保应急疫情防控、自贸区(港)建设重大项目建设所需的矿产资源供应,促进经济社会稳定发展。

暂停开展自然资源动态巡查和检查。疫情防控期间,原则上暂不开展国有建设用地实地履约巡查、自然资源执法动态巡查等监督检查事项。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月12日,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布《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强化规划自然资源保障工作的通知》。涉矿内容包括:

1.提升矿产资源保障能力。支持重点矿山企业复工复产,加快页岩气勘查开发,稳定碎石产能,保障全市重点工程和医疗应急设施等砂石需求。对2020年到期的矿业权,依企业申请可顺延合同有效期6个月。

2.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对已设矿业权人不能按期缴纳2020年应缴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经批准可延期6个月缴纳。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2月11日,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发布《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自然资源保障服务工作的通知(川自然资发〔2020〕3号) 》。具体涉矿内容:

1.调整地勘基金项目和省页岩气调查评价项目结题时间。正在实施的我省地勘基金项目和省页岩气资源调查评价项目,因疫情影响暂不能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完成工作的,项目结题时间顺延,具体顺延时间根据疫情防控形势研判确定。

2.适当延续矿业权有效期限。疫情防控期间,凡持有省级颁发且有效期为2020年1月1日后到期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除位于自然保护地情形外,尚未向省厅提出申请的,有效期限自动延续至疫情防控解除后3个月。本通知下发前,已由省厅政务窗口受理,正在办理中的矿业权延续申请,除与生态红线及各类自然保护地重叠情形外,无需补正申请资料,可直接办理短期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疫情防控解除后,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通知矿业权人尽快申请办理延续登记手续。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主动简化审批要件,加快网上审批,提高办事效率,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帮助矿山生产企业早日复工复产,促进经济社会稳定发展。

3.加强矿产资源保障与服务。急需开采当地矿产资源的,视为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待疫情防控解除后直接纳入矿产资源规划数据库。疫情防控期间,确需办理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储量评审备案的矿业权人,可通过网络、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待疫情防控解除后,再提交纸质资料,最大限度减轻疫情影响。疫情防控期间,暂缓催交到期未汇交地质资料,对2020年2月1日后到期,且因疫情防控导致汇交人资料汇交超期的,矿业权人可通过电话、邮件、书面等方式向省自然资源资料馆提出简要说明,其汇交期延续至疫情防控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

   

2月3日,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就疫情防控期间矿业权审批登记有关事项发布公告。涉矿内容如下:

1.保障电煤供应,简化生产煤矿采矿许可证短期延续登记。

为保障电煤供应,对符合申请生产煤矿短期延续采矿许可证(延续至2020年12月底)条件的,申请人向省自然资源厅矿业权处(油气处)进行电话接办(0851-86818705、86826028),持省能源局同意该矿延续的函和采矿许可证原件及必要的身份证明材料到省自然资源厅矿业权处(油气处)办理,按程序审核同意后,申请人持注明时限的采矿许可证和矿业权处(油气处)出具的函件(统一编号)预约省政务服务中心省自然资源厅窗口(0851-86987085)加盖审批登记专用章,立等可取。

所需身份证明材料: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2.法人身份证复印件;3.委托办理的,提交《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2.矿业权延续、转让变更登记申请和延期提交延续登记申请的报件待疫情解除后从速办理。

原则上暂缓受理矿业权延续、转让变更登记申请和延期提交延续登记申请的报件,疫情解除后从速办理。2020年1月24日(含当日)后到期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含2020年1月24日前已向我厅提交延期办理延续登记申请且尚未批复的),其许可证有效期在省政府终止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一级响应后3个月内均视为有效(此段时限不计入延期申请延续登记次数)。省政府终止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一级响应后,申请人要及时提交延续登记申请或延期提交延续登记申请。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

   

2月7日,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发布《关于当前疫情防控期间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延续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涉矿内容如下:

1.适当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限。在当前疫情防控期间,凡持有省级颁发的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且自2020年2月1日后到期的,矿业权人可通过电话或邮件的方式向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简要报告,在按要求报告后其有效期限自动延续至疫情防控解除后3个月。2020年2月1日至疫情防控解除后3个月以外到期的,仍按原规定执行。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帮助矿山生产企业早日复工复产,促进经济社会稳定发展。同时,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定期备案矿山企业最新生产图纸,及时掌握矿山企业一线生产情况,切实履行起疫情防控期间的监管责任。

2.加快疫情解除后许可审批。疫情防控解除后,市、县级自然资源部门要及时通知相关矿业权人,凭“通知”尽快申请办理延续登记手续。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优化办事流程,帮助矿业权人完善相关申请资料。省厅有关处室、事业单位要加快网上审批,提高办事效率。特别是释放优势产能、保障能源供应方面,对已取得项目核准。环评等手续申请办证或划定矿区范围的煤矿企业,要开设绿色通道,特事特办,大力支持陕北能源化工基地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对于煤矿变更、延续申请事项凡符合条件的,优先办理,缩短报件审批时限,最大限度地减轻疫情影响。


青海省自然资源厅

   

2月4日,青海省自然资源厅发布《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期间矿业权到期延续有关问题的公告》。内容如下:

经梳理,2020年2月-4月由我厅审批登记的70宗矿业权(57宗探矿权、13宗采矿权)陆续到期,现将有关矿业权名单予以公告。

鉴于目前全国正处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为避免矿业权延续申报过程中人员交叉流动,对于上述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但因疫情防控需要暂无法正常报送延续申请材料的,仍视为有效矿业权。矿业权人可待疫情防控结束后三个月内将延续申请材料按规定报送至青海省人民政府行政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自然资源服务窗口(地址:西宁市西川南路53号文博大厦),并提供相关情况说明后我厅按规定审查办理矿业权延续手续。2020年2月1日之前已受理矿业权延续、变更等登记手续的,我厅将继续审查办理,需要补正完善资料的,补正时间可顺延至疫情防控结束后两个月内。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月3日,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发布《关于做好当前疫情防控期间政务服务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其中,涉矿内容如下:

疫情防控期间原则上暂停受理、办理探矿权、采矿权、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等相关报件,疫情解除后从速办理。2020年1月1日后到期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有效期延长至自治区疫情防控解除后3个月内,疫情解除后,要及时通知相关矿业权人和地灾资质证书持有人尽快申请办理延续登记手续。期间如确有办事及咨询需求,通过电话咨询、网上申报、双向快递,以及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特事特办。(注:截至发稿,其他省、市、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官网暂未公布相关内容)

信息来源:自然资源部及各省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网站

疫情期间,各矿业企业、矿业权人在矿业权审批过程中如遇到实际困难、问题以及有哪些合理诉求,或者对各省近期出台的涉矿政策有哪些评价、意见建议,欢迎在文末留言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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