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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列文章之三|矿业权退出自然保护区有哪些方式

陈磊 矿业界 2020-08-23

2017年7月,原国土资源部印发《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清理工作方案》,展开各类保护区内矿业权清理工作。与此同时,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纷纷出台自然保护区矿业权退出方案,严禁新立矿业权进入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内已设立的矿业权也要全部退出。

目前,各地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工作依然在持续推进。矿业权与自然保护区产生重叠的,按照法律、政策规定要必须退出。那么,矿业权退出自然保护区的方式有哪些呢?

树人律师通过梳理各地的自然保护区矿业权退出政策或退出方案,发现各地政府做法并不一致,常见的矿业权退出方式有如下三种:

一、注销退出

注销退出是指对矿业权人自愿放弃的矿业权,有效期届满前未按要求提出延续登记申请的矿业权,无找矿成果或资源枯竭、不具备延续条件或未履行法定义务且整改后仍然达不到要求的矿业权,以及财政全额出资的探矿权,由政府部门督促矿业权人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注销,通过直接注销矿业权证书的方式,实现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的退出。

二、扣除退出

扣除退出是指探矿权部分位于自然保护区内的,可调整勘查区块,变更勘查许可证,退出自然保护区限制勘查的范围;采矿权部分位于与自然保护区内的,调整矿区范围,变更采矿许可证,退出自然保护区限制开采的范围。采取扣除退出方式的,无论是探矿权还是采矿权,在扣除与自然保护区重叠范围后,剩余矿区范围及探矿权、采矿权实际现状应当符合国家关于探矿权、采矿权延续变更条件。否则,无法通过扣除方式实施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

三、补偿退出

补偿退出是指矿业权完全位于自然保护区内的,终止勘查和开采工作,注销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退出自然保护区,并由政府主管机关按照规定的补偿标准予以补偿的退出方式。

在补偿退出过程中,对探矿权人查明的资源储量可作为国家矿产地储备的探矿权,按勘查成本或投入给予合理补偿。采矿权按照剩余资源储量按照评估结果对采矿权价款、矿山建设投入予以补偿。具体的矿业权退出补偿工作,由当地市县政府作为责任主体负责实施。

四、结语

本文上述所列的三种矿业权退出方式,是大多数省份的通常做法。但在实践中,有的省份未区分自然保护区内探矿权、采矿权的实际情况,采取“一刀切”的操作模式要求矿业权退出自然保护区,损害了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树人律师建议矿业权人提前做好矿业权退出自然保护区的各项准备工作,避免权益受到侵害。此外,请关注树人律师的后续系列文章,我们将专门讨论分析矿业权退出方式的纠纷及救济方式。

下期预告:篇四:自然保护区矿业权退出的流程

作者简介:

陈磊律师,树人律师事务所北京片区主管律师。(联系电话:18618358393)

陈磊律师为中国矿业联合会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负责北京片区的矿产资源、重组并购、私募基金、矿业公司纠纷诉讼业务。

陈磊律师自执业以来先后参与了如下业务项目:黑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00%股份转让项目;西藏盛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整合重组项目;哈尔滨爱尔爱司石材有限公司资产重组项目;西部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转让再生资源板块项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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