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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解读:出现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怎么办?(一)

树人律师 矿业界 2023-04-16

编者按:矿业权是指矿产资源的使用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矿业权的价值是矿业权人在法定的范围内,经过资金和技术的投入而形成的,受到法律的保护。近年来,随着矿业市场活动的繁荣,矿业权的出让与转让频繁,与之有关的法律纠纷也时有发生。

近日,树人律师事务所以“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司法判例为切入点,通过对2010年以来公示的971份司法裁判文书进行分析研究、归类总结、剖析提炼,形成了研究报告。希望通过报告梳理的司法裁判规则,帮助矿业企业在经营活动中,防范采矿权转让交易风险,避免损失;在发生纠纷时,制定策略、提高胜率。

今日起,矿业界将对该系列报告分5期进行连载,敬请垂注。本期为《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大数据报告》系列连载之一: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数据的总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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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及研究方法

本报告以alpha案例库为数据来源,以“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为案由进行检索。经本所律师讨论分析,综合考虑案例价值等因素,最终以971份判决为数据蓝本,进行深入剖析研究。

在确定数据源之后,本所律师对每一份判决书进行逐一分析,并从涉案主体、矿种、行业、标的、法院审级,以及纠纷类型、产生纠纷的原因等不同角度进行归类研究,总结争议焦点和裁判规则。通过对司法判决的梳理,总结采矿权转让合同的签订及履行过程中常见的法律风险,并有针对性的提出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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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整体情况分析01案件的年份分布情况

2013年11月21日最高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法释〔2013〕26号)后,各级人民法院正式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在此之前,人民法院仅公示了个别的司法判决文书,无法体现每个年度审判案件数量的真实情况。因此,上图2010至2013年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数量,不具备代表性。

而在2014年至2020年期间,案件数量呈现出先增后减的趋势。本所律师在梳理案件过程中发现造成上述趋势的原因如下:

第一,2014年至2016年期间,国家加强了矿产资源开发监管和矿山整合力度,尤其是小型矿山的关停和整合,导致大量因矿权整合而产生的采矿权转让纠纷;

第二,由于受矿业经济形势和矿产品市场价格变动的影响,导致矿产品价格走低时,因拖欠转让价款而产生纠纷的比例也比较大;

第三,同样受矿业行业大环境影响,近两三年来采矿权转让交易的活跃度和交易量在降低,相应的产生纠纷量也在下降;

第四,2017年6月最高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2号),就矿业行业纠纷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合同定性问题、矿业权主体各方权利义务责任等,使得现实中相关风险的处理原则得以明确。采矿权人遵守法释[2017]12号确定的规则进行采矿权转让交易,自然而然的降低了产生纠纷的比例。

第五,2019年,国家接连发布了多项有关矿山开采、恢复治理、生态修复等多项通知办法、意见等不断加大矿产资源开发监管和矿山恢复治理力度,导致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数量出现上升趋势。

第六,2020年由于疫情的暴发,各行各业均遭受严重影响。例如,矿山企业停产、停工,政府、法院等部门疫情管控严格,解决采矿权转让纠纷的时间和经济成本均有所增加。因此,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的案件数量有所下降。

02案件的地域分布情况

从产生纠纷案件的地域分布来看,发生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较多的省份为:贵州省、山东省、云南省,分别占比18%、7%、6%。其中贵州省的案件量最多,达到175件,将近是排名第二的山东省3倍。

03案件的审级和审期分布情况

1.案件的审级占比情况

从案件的审级分布来看,一审案件有539件,占比55%;二审案件有399件,占比41%;再审案件有40件,占比4%。从该组数据可以看出,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由于涉及法律关系的专业性较强。绝大多数案件经历了二审,甚至再审程序,通过一审结案的占比不高。

2.案件审理期限情况

 从案件的审理期限来看,有效统计案件共547件。审理时间在31-180天区间内的案件共384件,占比为70%。其中31-90天区间的案件为240件,占比44%,91-180天区间的案件为144件,占比26%。平均时间为155天。

从一审、二审、再审案件比例以及有效案件的审理期限两组数据可以看出,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期限一般较长,超过普通审判程序法定6个月审理期限的案件占比高达25%。究其原因,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般案情较为复杂,且涉及矿产资源领域的专业知识,导致法院对该类案件的审理期限较长。

04案件裁判结果情况

1.一审裁判结果情况

从一审裁判结果的分布情况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全部/部分支持的有389件,占比为73%;全部驳回的有128件,占比为24%;其他18件,占比为3%。从该组数据可以看出,法院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全部/部分支持的情况占大多数。

结合案例内容来看,虽然采矿权转让合同具有需要行政审批的特点,但其本质上仍是合同类纠纷,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往往围绕合同的订立、履行、违约、解除等基本内容展开,法院多以当事人相互之间权利义务约定为依据进行裁判(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或禁止性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当事人起诉往往是因为对方未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或者仅仅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而导致发生纠纷,而法院基于合同约定对诉请事实进行认定并依法作出裁判。

2.二审裁判结果情况

通过对二审裁判结果分析可以看到:维持原判的有271件,占比为68%;改判的有113件,占比为28%;其他的有14件,占比为4%。从二审的裁判结果看,改判率相当的高,达到了28%。本所律师在研究司法判例时发现,二审改判的主要原因系一审对采矿权合同效力认定不准确,影响判决结果。因为采矿权转让合同除应遵循《民法典》或《合同法》的一般原则外,其效力问题还受自然资源主管行政机关审批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国家关于矿产资源管理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的影响。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2号)颁布之前,各地各级法院尚未形成统一的司法裁判观点。尤其是基层人民法院,对不同交易情形下,采矿权转让合同效力问题,存在不同的理解和认识,导致二审改判率较高。

3.再审裁判结果情况

通过对再审裁判结果分析可以看到:维持原判的有21件,占比70%;改判的有9件,占比30%。本所律师在研究司法判例时发现,再审案件,有一审生效案件的再审,也有二审案件的再审,撤销原判决并改判的,主要原因系原审法院对案件的定性或者法律适用不准确所致。

05案件标的情况

从标的额分布情况来看,标的额为50万元以下的案件数量最多,有299件,50万元至100万元的案件有106件,100万元至500万元的案件有254件,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案件有70件,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案件有71件。1000万元以下的案件占比为82%。

本所律师在进行案例研究过程中发现,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中占比最大的为砂石、建筑材料的采矿权转让交易纠纷,该类合同涉及的标的金额较小。另外,采矿权也多由自然人或自然人成立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拥有,该类群体缺乏风险意识,不具备系统的法律风险防范能力,所签署的合同存在许多不规范之处,导致产生法律纠纷的风险更大。

06涉案主体类型情况

就案件主体情况,本所律师按照自然人、企业、政府部门进行分类统计。其中,案件当事人均为自然人的案件444件,占比50%;案件当事人涉及企业的案件402件,占比45%;案件当事人涉及政府部门/街道办/村委会的案件46件,占比5%。

    在案例研究过程中,本所律师发现:在采矿权转让纠纷案例中,自然人作为案件当事人占比较高(占比50%)的原因为:(1)采矿权纠纷案件中,砂石等建筑材料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量较大,该类采矿权国家允许个人作为采矿权人;(2)即使涉及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作为合同当事人的,也往往承担责任的主体归责为成立该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的个人,被列为被告,而成为诉讼当事人。

此外,存在少量涉及政府主管部门/街道办/村委会作为采矿权出让主体签署采矿权出让合同的案件(占比5%)。

07涉案矿种类型情况

本所律师对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梳理过程中,对案件涉及的矿种类型进行了统计,其中:石材、砂石类采矿权为449个,煤矿采矿权为240个,金属矿采矿权134个,其他类型是非金属矿种65个。石材、沙石类采矿权占比较大,是因为国家允许个人(含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取得该类采矿权。而自然人在采矿权转让交易过程中法律意识差,交易不规范,缺少风险防范意识,导致产生纠纷较多。而煤矿采矿权的占比也比较大,系与国家关停整合小煤矿的政策,以及前几年煤炭价格不景气的市场行情有关,导致未能实现整合目的,进而产生纠纷。
作者简介:树人律师事务所是专注于矿产资源领域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多年以来在矿业领域“深耕细作”,在矿业企业上市、并购重组、矿业权流转、矿山建设开发、矿业权压覆、自然保护区矿权退出、矿业企业常年法律服务及矿业权纠纷诉讼业务上有着丰富的法务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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