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根据社会组织相关法律法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非法社会组织:
(一)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
(二)被撤销登记后继续以社会组织名义活动的。
(三)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活动的社会组织;
“未经登记”,是指既未在民政部门进行法人登记,亦未在政府编制部门、工商部门进行法人登记,或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国内开展活动未在公安部门登记或备案。
“以社会组织名义”,是指以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名义对外开展活动,具备或者基本具备上述组织的特征,即有名称、章程、组织机构、办公场所、印章等。
“被撤销登记”,是指行政机关已作出撤销登记行政处罚决定或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
“活动”,是指在某地域开展了具体的活动。
(一)通过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官方网站“中国社会组织网”(网址:http://www.chinanpo.gov.cn/index.html),点击“全国社会组织信息查询”进行查询。
(二)通过关注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官方微信“中国社会组织动态”公众号,点击“我要查询”进行查询。
(三)通过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官方网站“广东省社会组织网”(网址:http://www.gdnpo.gov.cn/home/index/index)进行查询。
(四)通过关注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官方微信“广东社会组织动态”公众号,点击“统计查询”进行查询。
(一)举报电话:(020)83341307
(二)举报邮箱:mzt_mjzzj@gd.gov.cn
(三)邮寄举报材料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300-1号,邮编:510030,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专项行动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