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 | 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新旧对比版、找不同)
点上面蓝字质量云关注微信号 ┊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同时废止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工商法字〔2008〕31号)、《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国质检法〔2010〕720号)。
请关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和从重行政处罚)都有哪些情形发生变化,质量云微信公众号做了整理对照,供参考!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 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 |
1. 不予行政处罚是指因法定原因对特定违法行为不给予行政处罚。 | 1.不予行政处罚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特定违法行为不给予处罚。 | |
2. 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 | 2.减轻行政处罚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在行政处罚的法定最低限度以下适用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主要包含两种情形:一种是在该违法行为法定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之外选择更轻的行政处罚种类进行处罚,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进行并处;另一种是在规定有处罚幅度的行政处罚的最低限以下予以处罚。 | |
3. 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 | 3.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在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和法定幅度内适用较轻的种类或者选择法定幅度中较低的部分予以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主要包含两种情形:一种是在该违法行为法定可以选择的几种行政处罚中选择较轻的处罚种类进行处罚;另一种是在适用规定有处罚幅度的行政处罚时,选择该幅度内较低部分予以处罚。一般地,在实施罚款这一行政处罚时,选择最低限处罚,或者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当中,选择较低的30%部分处罚时,可视为从轻行政处罚。 | 第十六条 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几种处罚种类中,选择较轻或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在一般处罚罚款幅度以下最低限值以上(含最低限值)确定罚款数额。法定罚款幅度只有最高限值没有最低限值的,从轻行政处罚不得低于最高限值的5%。
|
4. 从重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重、较多的处罚种类或者较高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高的30%部分。 | 4.从重行政处罚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在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和法定幅度内适用较重的种类或者选择法定幅度中较高的部分予以处罚。从重行政处罚主要包含两种情形:一种是在该违法行为法定可以选择的几种行政处罚中选择较重的处罚种类进行处罚;另一种是在适用规定有处罚幅度的行政处罚时,选择该幅度内较高部分予以处罚。一般地,在实施罚款这一行政处罚时,选择最高限处罚,或者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当中,选择较高的30%部分处罚时,可视为从重行政处罚。 | 第十七条 从重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几种处罚种类中,选择较重或较多的处罚种类,或者在一般处罚罚款幅度以上最高限值以下(含最高限值)确定罚款数额。 |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1)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3)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5)其他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 | (三)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十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时不满十四周岁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4)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揭发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提供查处市场监管领域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关键线索或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 (5)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四)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 (五)主动中止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进一步扩大的; (六)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七)举报重大违法案件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八)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账册、协议、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的; (九)其他依法从轻行政处罚的。 |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 (3)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4)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5)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不存在主观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 (6)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7)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五)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 1.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 2.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或者尚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的; 3.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 4.因残疾或者下岗失业等原因,生活确实困难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 |
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 (1)违法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2)在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者社会安全事件期间实施违法行为的; (3)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4)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5)阻碍或者拒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对行政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6)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的,市场监管部门已依法对上述行为进行处罚的除外; (7)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8)其他依法可以从重行政处罚的。 | (六)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 1.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或者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的; 2.有悖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规定的阶段性工作重点的违法行为的; 3.严重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的; 4.坑农害农等严重损害农民利益的违法行为的; 5.当事人曾在二年内因相同或者类似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 |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行政处罚: (一)故意生产、销售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的; (二)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 (三)被责令停止实施或纠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相近违法行为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六)违法行为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造成较严重社会影响的; (七)违法行为造成他人严重人身损害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 (八)擅自动用、调换、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查封、扣押涉案物品或者被登记保存证据的; (九)拒不接受监督检查、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或者以拒不签字等其他方式妨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十)提供伪证或者销毁、隐匿有关账册、协议、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逃避监督检查的; (十一)其他依法从重行政处罚的。 |
5. 当事人既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节,又有从重行政处罚情节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结合案件情况综合考虑后作出裁量决定。 | 明确行政处罚种类之间的轻重关系。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较常使用的几种行政处罚而言,通常情况下,警告是最轻微的一种行政处罚形式;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是较重的行政处罚形式。 | 第十四条 法律、法规或规章对违法行为设定的行政处罚种类,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规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根据过罚相当原则可以选择适用。
第十五条 一般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几种处罚种类中,选择较为合理的处罚种类,或者在法定罚款幅度内,按照最高限值与最低限值的中间值或中间幅度确定罚款数额。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从轻或者从重处罚情节的,视为情节一般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当事人既有从轻处罚情节,又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综合考量决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
找到不同点了吧!看不清楚?
Word版表格,提供下载
关注“质量云”微信公众号后,点首页底部最左侧图标,然后输入“裁量对照”,系统将发给您下载地址。
点看: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全文)
质量云微信公众号
声明:本号为个人公众号 不代表任何单位意见
所载内容为学习交流使用
感谢您的打赏让我的分享更有价值
别忘记关注
#欢迎转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