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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了!这些市场监管部门执法活动要全过程音像记录

质量云 2022-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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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场监管部门执法音像记录工作规定》已印发。其中第三条规定了需要推行全过程音像记录的情形。一起来看:

《规定》明确,对实施查封或者扣押等强制措施的现场执法活动和场所,要推行全过程执法音像记录。


另外,对于《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中规定的下列情形,也需要进行执法音像记录:

 

1、《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抽样取证情形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原文:“通过网络、电话购买等方式抽样取证的,应当采取拍照、截屏、录音、录像等方式对交易过程、商品拆包查验及封样等过程进行记录”】


2、《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第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无法确认或拒绝确认情形


【第四十条原文:“办案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无法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不到场或者拒绝接受调查,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的,办案人员应当在笔录或者其他材料上注明情况,并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3、《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第七十四条规定的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情形。


【第七十四条原文:“(二)受送达人或者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签收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载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将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将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五)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取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门户网站等刊登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件材料中载明原因和经过。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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