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 | 13种情形不追究行政执法责任,是有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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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令第41号《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已经公布,将与新《行政处罚法》同步施行。
大家都已关注到18种追责,13种不追责情形,
但是,别忽视了不追责情形还有相应的条件:
情形 | 条件/除外情形 | |
① | 因行政执法依据不明确或者对有关事实和依据的理解认识不一致,致使行政执法行为出现偏差的 | 但故意违法的除外 |
② | 因行政相对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作出错误判断 | 且已按规定履行审查职责的 |
③ | 依据检验、检测、鉴定报告或者专家评审意见等作出行政执法决定 | 且已按规定履行审查职责的 |
④ | 行政相对人未依法申请行政许可或者登记备案,在其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未接到举报或者由于客观原因未能发现的 | 但未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除外 |
⑤ | 因出现新的证据,致使原认定事实或者案件性质发生变化的 | 但故意隐瞒或者因重大过失遗漏证据的除外 |
⑥ | 按照年度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检查计划已经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虽尚未进行监督检查 | 但未超过法定或者规定时限,行政相对人违法的 |
⑦ | 未能发现存在问题或者无法定性的 | 因科学技术、监管手段等客观条件的限制 |
⑧ | 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 | 非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行为直接引起的 |
⑨ | 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已经依法查处、责令改正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因行政相对人拒不改正、逃避检查、擅自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违法启用查封、扣押的设备设施等行为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 | |
⑩ | 在集体决策中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或者保留意见的 | |
⑪ | 发现上级的决定、命令或者文件有错误,已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的意见,上级不予改变或者要求继续执行的 | 但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命令或者文件的除外 |
⑫ | 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难以克服的因素 |
⑬ | 其他依法不应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情形 |
提请大家注意③依据检验、检测、鉴定报告或者专家评审意见等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且已按规定履行审查职责的
对检验报告的审查,最近质量云推送了相关文章:
多起判例提示:依据检验报告作出处罚决定,应事先查验机构、人员资质!
此外,之前,质量云已经推送了一些追责案例,
比如,类似于⑪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命令或者文件的除外
按照⑦因监管手段等客观条件的限制
那么之前的判例:判例 | 无法发现、无能力发现?仨监管人员被判玩忽职守罪!
是属于主观条件限制还是监管手段?
按照⑧非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行为直接引起的
发生事故,判例 “小饭桌”就餐学生中毒,食品安全监管人员获罪!
多因一果,这算不算事故的直接原因?
这里可以对照一下,供大家参考,
看看把握的标准尺度。
不追责情形,
还是要仔细研读啊!
之前推送的追责案例汇总:
判例 | 未发现超登记范围非法集资,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获罪!
以案为鉴 依法剖析 引以为戒 警钟长鸣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点看链接)已经发布,但追责不会因此绝迹。
近期,质量云已经推送了好几篇市场监管部门相关的职务犯罪案例,接下来还将陆续推出一批,供大家学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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